应裕勇(1979年)男,浙江乐清人,现任京欣博集团总裁 交广传媒集团董事 中国艺术人才促进会执行会长 世界名家出版社执行社长 环球华人出版社社长 世界名品协会会长 世界名家书画院执行院长 世界时装协会会长 世界模特协会会长 中国红色文化联盟执行主席
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广大书画家,书画组织和书画爱好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增强与提升民族的书画意识、弘扬中国民间书画文化,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政策,保护、抢救、开拓各种民间书画品
任务
促进中国名家书画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外书画家、书画组织的友好交往,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利用、开发影视传媒,全面客观地介绍和宣传我国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及民间书画业绩,交流书画经验,发布名家书画活动信息等等。
最高权力机构
世界名家书画院士代表大会。世界名家书画院士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选举产生 院长,副院长 理事 ,常务理事会是世界名家书画院士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世界名家书画院士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业务部门
书画院现已成立书画、陶瓷、玉器、工艺品、文房之宝,民族艺术品等民间书画委员会
主要领导
高 级 顾问:
赵延河 张玉凤 张善兰 毛小青 吴连登
李玉珠 尚全孝 马西京 许百川 羽 翼王培英
菲利浦.勒加尔(塞舌尔共和国 驻华大使)
院 长:
执行院长:应裕勇
秘 书 长:冯书田
常务秘书长:李福善 、 王 珍 、何旺智
执行秘书长:范金玉
常务副秘书长;郑家付
副 秘 书长:
王其凯 潘建华 史长杰 吴凤未 于千景
庞 红 宋鑫媛 孙玉双杨春龙 张建良
李元铭
执行院长助理:刘禹君
金丝楠木书画艺术中心;
主 任:李 静
常务副主任:罗 勇
副主任:党少华
秘书长:罗 勇
书画商务部;
部长; 赵苏南
执 行部 长:周清吾
副部长;王照豪、 崔睿 、陈志学
部长助理:孟雪
办 公 室:
赵世龙 施海星 应 博 李 华 胡利财
舒 梦 王 青 卓春林 孙雪涵
副 院 长:
崔元泽 李国华 白 狄 倪明 李云龙 谭文贵
萧作彪 魏安宇 董洪奇 许彦长 张建华 吴进良
常务理事:
郑培德 李振铎 董明洋 冯德安 张承安 许宝霞
李欣雨 梦 石 傅 张红旗石 满 忠 张宝成 杨立明 梅国庆
理 事:
孙武堂 杨皓喧 刘红芳 李映来 高 强 陈湘晖 刘 方
闵敬友 余鸿豪 张智勤 木小易 孙吉祥 王宜刚 刘 锐
蔡士礼 桑建军 李学堂卢 山 宋福成胡金全
院 士:
李文华 武志泉 王彩吉 孟凡成 唐新毅 马祥彪 杨俊英 鞠洪修
张新民 南红亮 孙立祯 栾可新 李景龙 陶龙元 于 坤 赵培东
任保平 张苑丽 袁中子袁喜林 高欢庆 韦博善 陈智华王 华
鞠洪修 朱光汉 陈久志 刘博仁 司志涛 王铁民马中山 杜怀法
徐庆福 郎长起马西长王志张士其马明忠尚志刚 陆贤忠
入院须知
热烈欢迎世界书画界各类书画家、书画爱好者、书画组织加入世界书画家院。 1、 个人: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品德好,拥护本会章程,有较丰富和较高质量的书画品,有一定的鉴赏、研究水平的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2、 单位:凡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拥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与书画事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1、填写《世界名家书画院入院申请表》 ( 1 ) 填写表格前,申请人要认真阅读《入院须知》,填写的内容 及提供的各类资料必须 真实、 清晰、完整 , 否则有关材料将被视为无效;( 2 )表格中各项内容应认真填写,书写工整,字迹清晰,方便阅读, 可由本人手写(用黑色、蓝色墨水笔)也可由计算机打印;( 3 )联系电话、通信地址要具体、准确,便于及时联系;( 4 ) “ 主要藏品情况”一栏,请分别写出本人书画作品(幅、专题)以上藏品的名称、年代、作者、产地、品相等情况,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5 )“本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意见”一栏,必须由本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报申报申请表时必须同时提交: ( 1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 张、 1 寸免冠照片 2 张; ( 2 ) 本人在相关报纸、杂志、书籍上发表过书画方面文章的复印件,并注明刊登此文的出处及专著封面的复印件、简介等相关材料; ( 3 )打印稿、证明材料等用 B5 纸双面打印。 3、审核、发《入院通知书》( 1 ) 协会会员组联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整理、审核,确保 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若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原件进行审核; 对申报资料不符合前述要求,可要求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或退回;( 2 )会员组联部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交会长审批后,发给申请者书面“入院通知书”。 4、交纳会费 (1) 个人会员 a、通信地址在中国内地的申请者在接到“入院通知书”后,须一次性交纳三年会费;b、通信地址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申请者在接到“入院通知书”后,须一次性交纳五年会费。(2) 单位 a、世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书画组织的申请单位,在接到“入会通知书”后,须一次性交纳五年会费;b、从事与书画文化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申请单位, 在接到“入会通知书”后,须一次性交纳五年会费。 5、颁发会员证、铜牌 (1) 个人: 组联部在收到会费后,办理个人入会手续,发给《世界名家书画院会员证》及相关资料;(2) 单位:组联部在收到会费后,办理单位会员入会手续,发给《世界名家书画院单位会员》铜牌一个及相关资料。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世界名家书画院
英文名称 The world famous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第二条世界名家书画院的性质是:由世界广大书画家,书画组织,书画爱好者自
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世界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世界名家书画院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世界广大书画家,
书画组织和书画爱好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风尚。增强与提升民族的书画意识、弘扬中华书画文化,宣传、贯彻文物保
护法和有关政策,保护、抢救、开拓各种民间书画品,提高广大书画爱好者
的书画品位、书画技艺,引导广大书画爱好者配合政府逐步规范民间书画品
市场,促进书画活动的健康发展,为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
献。
第四条 该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文物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指导管理。
第五条 该院所在地:北京市
第六条世界名家书画院的业务范围:
一、创办书画业务培训实体,开展各种书画知识讲座和学术研讨活动,培养院士学习
与运用有关法规的自觉性,提高院士的书画意识与修养,以及书画的科学性;
二、建立民间书画信息咨询鉴定实体,为院士提供服务,指导、维护其正常书画
活动和权益;
三、举办民间书画品展示会,提高鉴赏及书画水平,促进书画者间的交流,活跃群众
文化生活;
四、利用、开发影视传媒,全面客观地介绍和宣传我国优秀的
民族传统文化及民间收
藏业绩,交流书画经验,发布民间书画活动信息等;
五、创造条件,组建中国民间书画展览馆或博物馆,为院士提供展示场所;
六、加强内地与港、澳、台书画家之间的联系与友谊,广泛团结海外华侨、华人同好
,以书画为纽带和桥梁,增进彼此交流与借鉴,拓展内地书画家的书画视野与市
场,共促中国书画事业的发展和祖国的和平统一;
七、加强与国外书画家、书画组织的友好交往,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创办书画院院刊、院报、工作通讯,组织出版与书画文化有关的藏品图录和书画论
着、中外著名书画家传记等。
第二章 院 员
第七条 该院的院士:各类书画家、书画爱好者为个人院士,各类书画组织为
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该院的院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该院章程;
二、自愿加入该院;
三、有较丰富或较高质量的书画品和有一定的鉴赏、研究能力;
四、经该院两名院士介绍。
第九条 院士入院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并附本人1寸免冠照片两张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由该院“院士组联部”讨论通过,院长签批;
三、由该院“院士组联部”办理会员证等具体入会手续。
第十条 院士享有下列权利:
一、该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该院的活动;
三、对该院发行的书籍、报纸刊物和有关资料,享有购买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该院组织的活动有优先参与权;
五、对该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院士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该院的章程;
二、执行该院的决议;
三、维护该院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该院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该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院士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院士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
或不参加该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院士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组联部讨论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该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世界会员代表大会,世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院士代表由院士推荐产生。院士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世界院士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
长不超过一年。
一、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世界院士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选举常务理
事会。
二、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三、该院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 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常务理事人数
四、常务理事会是世界院士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 国院士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
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世界院士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院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世界院士代表大会;
四、向世界院士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该院士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召开。
第二十四条 该院的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
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有丰富的组织领导经验和社会活动能力;
三、在书画界和文物界有较大影响;
四、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该院换届或根据需要更换会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秘书长,须经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该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世界院士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该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组成院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
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领导协会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二十八条该院院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院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该院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该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长办公会;
二、 检查世界院士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该院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实施院长的各项委托。
第三十一条 该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
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审核协会的有关文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该院因工作需要,设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人选由常务理事
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聘请,在世界会员代表大会或以其它形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该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该院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接受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该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该院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该院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该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
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
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该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世界院士代表大会、
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
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该院换届或根据需要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该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该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该院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世界院士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该院修改的章程,须在世界院士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该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
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该院终止动议须经世界院士代表大会表
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该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
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
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该院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该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
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发展与该院宗旨相关的事
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28日世界院士代表大
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