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类型
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各种发明创造
专利的类型,又称为专利的客体,是指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各种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定义
专利的类型,又称为专利的客体,是指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各种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容:第二条,规定了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九条,规定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授予专利权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内容:第八条规定了专利法第十九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含义。
3.《专利审查指南》,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内容: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发明
发明的概念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审查指南》指出,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决定的。发明必须是技术方案,而且必须是新的技术方案。与其他类型的专利相比,发明专利能够获得较长的保护时间(20年),但授权标准较高,程序耗时较长。
发明的类型
发明专利的涵盖范围面广,包括两种类型:(1)产品发明;(2)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创造出包含新技术方案的物品。例如,对机器、设备、工具、用品等物品进行改进而做出的发明创造。
方法发明是指利用规律使用、制造或测试产品的新的步骤和手段。例如,针对某种物品所进行的加工方法、测试方法、制造工艺以及产品新的用途等。
发明可以是产生新的产品或方法,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进行改。当前我国的发明以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占大多数,如为现有产品增添新的技术特征,或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等,只要这种添加和组合能够产生新的技术效果,解决技术问题,那就属于发明,能够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发明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为公众所知的形式主要有:(1)在申请日以前已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2)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公开使用;(3)其他为公众所知的方式。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通常认为具有显著进步的情形有:(1)取得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等更好的技术效果;(2)代表了某种新技术的发展趋势;(3)虽然技术效果达到或基本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但是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方案;(4)其他辅助因素,包括克服技术偏见、商业上取得成功等。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其包含了三个方面:(1)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2)必须能够应用于解决技术问题;(3)必须具有积极的效果。不具有实用性的情形主要有:(1)不可再现,即该技术方案只是偶然实现了,不能重复地实现;(2)无法实施,即只公开了一种构思或愿望,本领域技术人员以该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准确实施;(3)违背自然规律,比如永动机、长生不老等,包含了不可能达到的目的;(4)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这些方法均不属于在产业上可以使用的方法,从而不具有实用性。
发明专利的申请
申请发明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写明发明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公式。
发明专利的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在最新修订的《专利法》中,针对发明专利还增加了期限补偿制度: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的概念
实用新型,又称为“小发明”、“小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
实用新型的特点
(1)与发明专利相比,其客体范围较小。由于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因此方法不能申请实用新型,形状不固定的物品也不能申请实用新型。
(2)获得的保护时间较短。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达到了20年,且发明专利还存在期限补偿制度,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只有10年。
(3)授权标准较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上,需要达到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相对而言,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只需要达到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
(4)程序耗时较短。发明专利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后,还要进行公布和实质审查等程序,没有驳回理由的才获得授权,而实用新型只需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获得授权。
(5)权利不稳定。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在授权后也容易被他人申请宣告无效。当然,授权后需要维权时,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作出专利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类似于发明,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同样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在新颖性的要求上,实用新型与发明是标准一致的。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和发明的区别,《专利审查指南》在第四部分第6章中指出,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 “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的区别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2)现有技术的数量。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有技 术评价其创造性,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 “简单的叠加” 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实用性,是指该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在实用性上,实用新型与发明同样是标准一致的。
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
申请实用新型与申请发明一样,都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实用新型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公式。
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实用新型申请后只对其进行初步审查而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括不需要补正就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以及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
初步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是否明显具有专利法所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法定情形、相关手续是否存在异常等形式问题。同时审查中遵循保密原则、书面审查原则、程序节约原则等原则进行。如果专利行政机关在初步审查中认为存在形式问题,会要求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形式,专利申请人修改时往往也应针对该形式缺陷进行,通常不主动对实质内容进行修改。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相对而言,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是三种专利类型中最短的。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的定义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由此可见,外观设计的核心要素是产品的形状、图案与色彩,而且这些要素都是具有美学意义的,而不是功能意义的。
外观设计的特点
外观设计因为其申请程序上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具有与实用新型相同的授权标准较低、程序耗时较短、权利不稳定等特点。除此之外,外观设计自身具有的特点有:
(1)非功能性。外观设计的特征应当是富有美感的,而不能为实现某种功能所必须的特征。功能性的外观特征应当属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特征,而纯粹起到装饰性作用的具有美感的特征,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畴;
(2)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3)判断视角。判断技术特征是否相同,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眼光为标准,而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其他产品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4)与著作权相重叠。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图形、色彩等要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具备艺术性,因此有可能被视为实用艺术品,从而同时落入了著作权的保护范畴。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并未认为这种双重保护有何不妥。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区别性且不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
新颖性,是指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区别性,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区别性是一种学理上的概括,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是否具有区别性的判断主体为一般消费者。
不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对于在申请日后取得,即便现在依然有效的权利,或者是申请日前取得,但在专利申请日已经失效的权利,均不属于这里的在先合法权利。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申请人也可以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与实用新型类似,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外观设计申请后同样只对其进行初步审查而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括不需要补正就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以及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在申请程序中只进行初步审查的制度使得这两种类型的专利通常只有在发生纠纷后他人提出审查,相关主题才会对其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这一制度一方面节约了司法行政资源,另一方面也使得申请人能够在更短的时间、更简单的程序中获得专利授权,使专利及时得到保护。但是也产生专利权的稳定性、可靠性上的负面影响。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
根据最新修订的《专利法》,外观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从原先的10年延长到1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区分实例
发明涉及较大的改进,实用新型一般涉及较小的改进,即形状、结构上的改进,而外观设计涉及产品外部的美感造型。下面以对一种牙刷进行专利申请进行举例:
如果现有的牙刷是手动式的,而发明人在现有牙刷的基础上增加了马达、电池等技术特征,设计出了可充电电动牙刷,解决了手动刷牙让手容易疲劳的技术问题,达到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对这种较大改进程度的技术方案,属于发明专利。
如果只是在现有的手动式牙刷基础上,改进为可折叠或者包含内藏牙膏腔体的便携式牙刷,其改进了牙刷不便携的技术问题,达到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对于这种较小改进程度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专利。
如果只是将牙刷的外形设计为流线型,或者印上一些装饰性花纹,那么便属于在整体或者局部上进行形状、图案或者色彩及三者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专利。
相关案例
徐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案号:(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623号。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的第3798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7981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37981号决定中认为原告的发明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作出第37981号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原告则诉称该权利要求7有说明书附图帮助理解,而且权利要求1也已经对联箱的结构形式作了详细论述,从属权利要求只是对其进行补充和改进,请求法院撤销第37981号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判决推理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本案法院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流体联箱为单层或双层,流体联箱底面开孔上安装有定位管嘴,太阳真空集热器的管口内表面套装于定位管嘴上,太阳真空集热管的管腔内安装有通过支撑卡定位的导流器,导流器的上部开口直接与流体联箱连通;或导流器的上部开口通过密封圈与流体联箱开孔密封连接”。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流体联箱为水箱,或为水管,流体联箱与蓄水装置连接,或为流体联箱与蓄水装置双层一体,与流体联箱连接的蓄水装置底面容腔上设有安装导流器的开孔,与蓄水装置底部连接的流体联箱,设有安装太阳真空集热管的底面开孔;流体联箱上设有安装太阳真空集热管的底面开孔和安装导流器的顶面开孔,太阳真空集热管通过定位密封组件固定于流体联箱底面开孔上,太阳真空集热管内置的导流器通过密封圈安装于双层流体联箱的下流体联箱的顶面开孔上”。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流体联箱分为单层流体联箱和双层流体联箱两种结构,而又与蓄水装置以连接或者双层一体两种方式设置,其中与导流器位置相关的要求包括与流体联箱底面开孔、顶面开孔等之间的关系,但根据权利要求7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在流体联箱与蓄水装置不同设置方式下,导流器如何在满足与单层或者双层流体联箱相连通的同时,满足与集热管、蓄水装置的安装位置关系,从而也不清楚在流体联箱具有不同结构以及流体联箱与蓄水装置具有不同设置方式的情况下,导流器、集热管、流体联箱、蓄水装置的设置关系以及导流器与双层流体联箱、单层流体联箱的设置关系。
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981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徐某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最后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98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徐某负担。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0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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