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救济
专利权人因专利权受到侵害而获得的救济
专利侵权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因专利权受到侵害而获得的救济。这一概念从英国十七世纪开始实施专利制度即开始在法律界和知识产权界中使用。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实施专利制度,并开始使用这一概念。
类型
从国际范围看,专利侵权救济的类型,包括损害赔偿、停止侵权(禁令)、刑罚、讼诉费用等。从历史上看,作为专利侵权救济的早期最主要的类型是损害赔偿,它源于英国的普通法。英国十七世纪的安娜法是近代专利法的鼻祖。这部专利法首先规定了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应给予权利人损害赔偿的救济,后来,又形成衡平法中关于停止侵权的禁令。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不足的一种补充和平衡,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赔偿和禁令是最普遍的专利侵权救济类型。禁令包括初步禁令与永久禁令。初步禁令是指判决前做出的关于停止侵权的禁令,永久禁令是指有关侵权的判决或决定中做出的停止侵权的禁令。
途径
从国际范围看,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包括司法途径、行政途径和其他途径。
1.司法途径是传统途径。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基本上在专利法或其他法律中规定了获得专利侵权的司法途径。可以说,自世界范围内第一部专利法诞生时,这一途径就存在了。
2.行政途径,即通过政府部门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我国有这一途径,不少发达国家与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也有这一途径。只是提供这一途径的模式不尽相同,正如各国司法途径的模式不尽相同一样。
3.其他途径,指司法、行政以外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包括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外的调解与协商及专家组裁决等。
4.行政途径与其他途径又可合称为司法外替代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为法律界、知识产权界广泛关注。
功能
1.恢复专利权人受侵权前的状态
专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专利权人自然享有和其他类型民事权利主体一样的权利,即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救济获得损害赔偿。对于民事权利,尤其是专利权这种无形财产权、排他权,无救济则无权利。
专利权人向一国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并按照专利法要求公开有关技术方案,期待的是,一旦专利权受侵害能获得救济的权利。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恰恰是受到损害得到救济时才能充分表现为一种权利,即排他权或专有权。否则,专利权人将不愿意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或说,发明人将不再愿意到一国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而这一部分不愿申请的人恰恰是拥有良好市场前景、易受侵权的优秀技术方案者,而那些只为了广告效应的人不担心救济能否实现,当然,这里不包括通过公开技术方案实行阻止竞争者前行的“防卫性”公开。
2.促进创新
专利发明必是创新的产物,一项创新向全社会公开的同时,就为后来的创新提供了新的知识与信息源,如不通过侵权救济予以制止对它的侵权行为,创新的源流将会枯竭。
市场经济秩序主要指一国法律规范下的国内市场经济秩序,也包括通过条约、协定规范的国际市场秩序。专利侵权救济如果不到位,首先破坏的是一国国内的市场经济秩序,因为市场经济要求的第一条件,就是合法产权得到保护,合法的竞争得到保护,这样市场经济机制的三大组成部分:竞争机制、风险机制、价格机制才能有效形成与运行。专利权人包括了一个社会中最具竞争力、创新力与风险意识的自然人与法人,他们的专利权受到侵权而得不到有效救济,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将受到严重破坏。同样道理,国际市场秩序也会因专利侵权得不到有效救济而受损。
4.维护社会诚信与法治水准,提升国际形象
一项真正的专利发明,必体现真、善、美的准则,对社会进步,对人类拥有更美好的生活提供了阶梯。这样的发明倾注了投资者、研发者的人力、智力、财力和他们对社会、对政府、对他人的信任与关怀,当这样的专利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时,一个社会的诚信水平、法治水平只能越来越低,并会纵容不法分子、欺诈者以假乱真、以假取利。专利侵权问题也成为国际关系中倍受关注的焦点,处理得好,可以提升一国的国际形象,改善国际关系,为国家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18 12:04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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