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调解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和调解方式结案的原则。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一项特殊原则。行政诉讼实行不适用调解原则,是因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当事人只能处分某些诉讼程序上的权利,不能处分实体上的权利,这就使以自由行使处分权为基础的调解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同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判决,而不能由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互相谅解来判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这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可在对行政案件作出裁判前,对双方当事人就客观事实与行政机关的执行情况作些思想工作,导致原告申请撤诉的情况。不适用调解原则的例外情形是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中可以适用调解。参见“行政侵权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