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严重缺陷(CR) ---- 安全性能等重要性能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主要性能极严重
C.次要缺陷(
MI) ---- 一般性能或外观轻微达不到规定要求,但可通过技术加
“不合格”定义中,以满足“要求”作为判断合格与否的依据。“要求”包含很多方面,如规定的、特定的要求、法律法规要求、明示的要求、习惯上隐含的要求、相关方的要求、必须履行的需求和期望等。这就对组织的
产品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质量不仅要满足现有的规定要求、和包括引道消费超前需求,因此组织在规定
质量要求时应考虑多种要求,从满足要求发展到让
顾客满意直至超越
顾客期望。
该定义不仅适用硬件产品,也适用服务业和适用于工程质量和体系质量的评定,因此具有更强通用性。例如:服务有服务规范,仍应以是否满足不同年龄、性别、层次、风俗习惯的特殊要求作为合格与否的评定依据。
“缺陷”是指未能满足与期望或规定用途有关要求。是一种特定范围内的不合格,涉及到产品的责任,预期的用途可能会受供方提供信息的影响,组织应予以关注。例如:在药品的
使用说明书中如没有提及服用注意事项及服用禁忌,一旦病人服用不当造成安全事故,将导致
产品责任的法律纠纷,这就是缺陷。“缺陷”往往涉及产品责任,有法律内涵,应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