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
犯罪学术语
不受理实质司法机关对案件依法不予接受和处理,与受理相对称。不受理即不予立案。在中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控告、检举、自首或告诉要求处理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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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2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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