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所在地法
民事法律
不动产所在地法是指在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中,以不动产所在地法作为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中被普遍承认的一项原则。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就是一条典型的冲突规范。而被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被称为法律关系准据法(lex causae或applicable law)
不动产所在地管辖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3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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