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认为一九三三年瑞金民主中央政府为着正确地解决土地问题而公布的两个文件,即“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除开一小部分现时已不适用外,其余全部在现时的土地改革中是基本上适用的。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精神,1950年6月30日开始,我国开始了全国范围的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即根据当时中国的土改现状和需要,将农村阶级划分成了“地主、富农、中农、
贫农、工人”。中农又分“
上中农、中农和下中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