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计 秦汉时地方守、相向朝廷申报一岁(古代时间概念)治状的制度。这一制度随著集权制加强而形成,早在战国时,魏、秦两国即已实行。秦律的《
仓律》中即提到有关县里上计的情况。 两汉时,郡国守、相於岁终遣吏赴京师上计。汉律中有《上计律》,是处置上计事务的专门律条。西汉时从郡中派到中央去上计的人为丞或长史,东汉时有专职的上计掾、史。上计时地方向中央呈交计书,或称为计簿,其内容为郡国一岁(古代时间概念)中的租赋、刑狱、选举等情况。郡国上计,一般由皇帝或丞相亲自接受计书,汉武帝刘彻曾在甘泉宫和其他地方受计。西汉末到东汉,多由大司徒受计。朝廷根据计簿对守、相进行考核,有功者受赏,有过者受罚。各地所上计书,最后集中到丞相府,由计相把这些计簿存档保管。东汉时计簿归尚书掌管。 汉代州刺史每年也须向中央上计。各县於岁末向守、相上计簿,其性质和郡国向京师上计相似。乘计吏送计书到京城之便,地方上把向朝廷申报的其他簿籍或贡奉物品也一并带去,郡国向中央推举的孝廉之类人才,也可相随而行,秦汉时称这种办法为“计偕”。 地方官上计时常舞弊,武帝时上谷太守郝贤因上计欺谩不实免官。虽然犯者要受重惩,但弄虚作假仍不断发生。汉宣帝刘询曾指出当时地方所上的计簿,是虚假不实的具文,他命令御史要加强对计簿的查对和核实。元帝时,
贡禹说有的守、相因有过而企图逃避法律的裁制,上计时便委使善於作弊者起草计书。尽管汉代上计制存在不少弊病,但对於从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仍起到较大的作用。 所谓上计,即由地方行政长官定期向上级呈上计文书,报告地方治理状况。县令长于年终将该县户口、垦田、钱谷、刑狱状况等,编制为计簿(亦名“集簿”),呈送郡国。根据属县的计簿,郡守国相再编制郡的计簿,上报朝廷。朝廷据此评定地方行政长官的政绩。这种考评地方官的方式古已有之。秦汉时已有较完备的制度。汉代并颁布有专门的法规《上计律》。可惜该律早已不存,而今仅见一律目(注:《周礼·春官·典路》:“大宾客亦如之”。注:“亦出路当陈之”。郑司农云:“‘汉朝《上计律》:‘陈属事于庭’。”)。
战国、秦、汉时地方官府定期向中央呈报施政情况,作为官员考课依据的制度。战国时群臣于年终须将赋税收入写于木券,呈送国君考核,称为上计。汉代由县令(长)将该县的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等编为计簿,呈送郡国;郡守、国相再加汇编,用副本上计于中央的丞相。或由皇帝亲自受计。上计时间通常在岁终之月。东汉时郡国上计形式上归司徒总核,实则由尚书主持。县级上计由县丞代行;郡级由郡丞代行,东汉时改派地位较高的掾史,凡入京执行上计的人员称为“上计吏”,或简称“计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