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行为管理
帮助互联网用户控制和管理对互联网的使用
上网行为管理是指帮助互联网用户控制和管理对互联网的使用。其包括对网页访问过滤、上网隐私保护、网络应用控制、带宽流量管理、信息收发审计、用户行为分析等。
简介
随着计算机、宽带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办公日益流行,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学习过程中不可或缺、便捷高效的工具。但是,在享受着电脑办公和互联网带来的便捷同时,员工非工作上网现象越来越突出,企业普遍存在着电脑和互联网络滥用的严重问题。网上购物、在线聊天、在线欣赏音乐和电影、P2P工具下载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占用了有限的带宽,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效率。
上网行为管理产品及技术是专用于防止非法信息恶意传播,避免国家机密、商业信息、科研成果泄漏的产品;并可实时监控、管理网络资源使用情况,提高整体工作效率。上网行为管理产品系列适用于需实施内容审计与行为监控、行为管理的网络环境,尤其是按等级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相关单位或部门。
早期的上网行为管理产品几乎都可以化身为URL过滤器,用户所有访问的网页地址都会被系统监控、追踪及记录,如果是设定为合法地址的访问则不做限制,如果是非法地址则会被禁止或发出警告,而且每一次对访问行为的监控都是具体到每一个人的。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黑白名单的一种限定。此外,针对邮件收发行为的监控也一如URL过滤,成为了一种常规性的上网行为管理功能
标准功能
上网人员管理
上网身份管理:利用IP/MAC识别方式、用户名/密码认证方式、与已有认证系统的联合单点登录方式准确识别确保上网人员合法性
上网终端管理:检查主机的注册表/进程/硬盘文件的合法性,确保接入企业网的终端PC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移动终端管理:检查移动终端识别码,识别智能移动终端类型/型号,确保接入企业网的移动终端的合法性、
上网地点管理:检查上网终端的物理接入点,识别上网地点,确保上网地点的合法性
上网浏览管理
搜索引擎管理:利用搜索框关键字的识别、记录、阻断技术,确保上网搜索内容的合法性,避免不当关键词的搜索带来的负面影响。
网址URL管理 :利用网页分类库技术,对海量网址进行提前分类识别、记录、阻断确保上网访问的网址的合法性。
网页正文管理:利用正文关键字识别、记录、阻断技术,确保浏览正文的合法性
文件下载管理:利用文件名称/大小/类型/下载频率的识别、记录、阻断技术确保网页下载文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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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外发管理
普通邮件管理:利用对SMTP收发人/标题/正文/附件/附件内容的深度识别、记录、阻断确保外发邮件的合法性
WEB邮件管理 :利用对WEB方式的网页邮箱的收发人/标题/正文/附件/附件内容的深度识别、记录、阻断确保外发邮件的合法性
网页发帖管理:利用对BBS等网站的发帖内容的标题、正文关键字进行识别、记录、阻断确保外发言论的合法性
即时通讯管理:利用对MSN、飞信、QQ、skype、雅虎通等主流IM软件的外发内容关键字识别、记录、阻断确保外发言论的合法性
其他外发管理:针对FTP、TELNET等传统协议的外发信息进行内容关键字识别、记录、阻断确保外发信息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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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应用管理
上网应用阻断:利用不依赖端口的应用协议库进行应用的识别和阻断
上网应用累计时长限额:针对每个或多个应用分配累计时长、一天内累计使用时间达到限额将自动终止访问
上网应用累计流量限额:针对每个或多个应用分配累计流量、一天内累计使用流量达到限额将自动终止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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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流量管理
上网带宽控制:为每个或多个应用设置虚拟通道上限值,对于超过虚拟通道上限的流量进行丢弃
上网带宽保障:为每个或多个应用设置虚拟通道下限值,确保为关键应用保留必要的网络带宽
上网带宽借用:当有多个虚拟通道时,允许满负荷虚拟通道借用其他空闲虚拟通道的带宽
上网带宽平均:每个用户平均分配物理带宽、避免单个用户的流量过大抢占其他用户带宽
上网行为分析
上网行为实时监控:对网络当前速率、带宽分配、应用分布、人员带宽、人员应用等进行统一展现
上网行为日志查询:对网络中的上网人员/终端/地点、上网浏览、上网外发、上网应用、上网流量等行为日志进行精准查询,精确定位问题
上网行为统计分析:对上网日志进行归纳汇总,统计分析出流量趋势、风险趋势、泄密趋势、效率趋势等直观的报表,便于管理者全局发现潜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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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隐私保护
日志传输加密:管理者采用SSL加密隧道方式访问设备的本地日志库、外部日志中心,防止黑客窃听
管理三权分立:内置管理员、审核员、审计员账号。管理员无日志查看权限,但可设置审计员账号;审核员无日志查看权限,但可审核审计员权限的合法性后才开通审计员权限;审计员无法设置自己的日志查看范围,但可在审核员通过权限审核后查看规定的日志内容
精确日志记录:所有上网行为可根据过滤条件进行选择性记录,不违规不记录,最小程度记录隐私
设备容错管理
死机保护:设备带电死机 / 断电后可变成透明网线,不影响网络传输。
一键排障:网络出现故障后,按下一键排障物理按钮可以直接定位故障是否为上网行为管理设备引起,缩短网络故障定位时间
双系统冗余:提供硬盘+Flash卡双系统,互为备份,单个系统故障后依旧可以保持设备正常使用。
风险集中告警
告警中心:所有告警信息可在告警中心页面中统一的集中展示
分级告警:不同等级的告警进行区分排列,防止低等级告警淹没关键的高等级告警信息。
告警通知:告警可通过邮件、语音提示方式通知管理员,便于快速发现告警风险。
蓝皮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20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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