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成立于2004年12月,是经
上海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99年的上海市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
协会简介
经过几年的发展,上海市孵化器已由99年的13家发展到31家,建成了集成电路设计等专业孵化器12家,通过了
ISO质量体系认证的有4家,形成了由政府投资为主及由大学、
风险投资公司、民营机构等共同参与的
多元化投资格局。协会的成员单位有51家,其中包括上海市31家高科技企业孵化器和20家投资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科技企业等。
协会将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法律、法规,促进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并坚持“服务、自律、协调、交流”的工作方针,通过学术研究,制订发展规划,加强自律管理,搭建服务平台、建立信息网站、开展咨询服务,实施资质认定,进行行业协调,开展专业培训,加强交流合作等多种方式,促进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向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理事组成
第二届理事会组成名单
名誉理事长:王荣(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高级顾问)
高级顾问:徐贯华(上海市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秘书长:姚福根(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高级顾问)
理事会副理事长(8名):
2、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纪 龙
4、上海上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潘志浩
5、上海慧谷高科技创业中心 李 湛
6、集成电路设计创业中心 赵华鑫
第二届理事会理事为(19名):
3、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纪 龙
5、上海上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潘志浩
6、上海慧谷高科技创业中心 李 湛
7、集成电路设计创业中心 赵华鑫
9、上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李 明
13、上海八六三信息安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 李彦雄
16、新疆上海合作基地 王 旗
17、上海科威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街 宁
18、《科技创业》杂志 范伟军
会员管理
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会员管理条例(办法)
一、入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对本协会的业务有一定的兴趣;
3、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创业支持与中介和专业服务;从事
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生产与服务;进行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等。
4、愿意按规定缴纳会费和履行会员的义务。
(二)单位会员
1、应在下列机构范围之内: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咨询服务机构、
中介机构、投融资机构、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以及与科技企业成长相关的各种机构;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良好的经营业绩,有按时缴纳会费的能力。
二、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3、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三、会员须履行的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或资料。
四、会员享受的服务
1、及时、免费获得有关创业孵育的最新政策信息;
2、免费获得有关创业孵育的各类(包括项目、资金、市场等)
最新信息;
3、免费获得本会每期会刊或工作简报;
4、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论坛、项目发布会、成果
交易会、展览会、沙龙和国内外考察交流等各项活动;
5、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咨询、融资、商务、中介等服务;
6、优先、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理论书籍和其他出版物。
五、入会程序
1、向本协会办公室提交一份入会申请书及《会员入会申请表》”;
2、协会秘书长对候选会员的入会申请书进行初审;
3、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协会办公室发给吸收入会通知书和会员证书及本会章程等
资料。
六、入会所需提供材料
1、入会申请书、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3、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商标、宣传资料等);
七、会费
(一)会费标准
1、一般单位会员1000元/年;
2、理事单位5000元/年;
3、副理事长单位会员10000元/年;
4、理事长单位会员50000元/年;
(二)会费缴纳办法
1、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纳一年的会费;
2、每年3月31日前为当年会费缴纳期。在此期间以后入会的会员,入会时即缴纳当年的会费;
3、会员可到协会办公室缴纳会费,或者把会费汇至协会银行账号上:
户名: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地址:上海钦州路100号406室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漕河泾支行
账号:31687400001092560
八、退会
1、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协会,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协会以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并及时收回会员证书。
2、本协会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3、本协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协会的声誉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九、会员管理
为了方便与会员的联系,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会员联系人,协会与会员间的有关事宜,均与会员联系人联系,会员联系人负有与协会主动联系的责任。为了保证会员的权益,会员联系人对协会所发的任何需回复的信息,收到后应有明确反馈信息。若会员更换联系人,应主动通知本会。
协会章程
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章程
2008年12月19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英文名为Shanghai Technology Business Incubation Association,缩写STBI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上海市各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融资机构、企业管理咨询、法律、社会中介组织、企业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服务、引导、协调、规范”的原则,加强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以及和国际国内其他孵化器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促进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器进一步向国际化、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上海市民政局社会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上海市钦州路100号,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探讨
企业孵化器在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和科研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过程中的地位、功能和作用。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专业规划、标准和规范,加强专业引导和管理,规范行为。
(三)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信息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专业。
(五)加强孵化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促进上海市孵化机构之间互相支持,优势互补,会同有关部门为孵化企业排忧解难,为中小科技企业健康发展服务。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通过培训、沙龙、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强企业同科研、中介服务、风险投资机构的联络与合作。
第九条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协会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协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创业支持与中介和专业服务;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生产与服务;进行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等。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的本协会办公室发给吸收入会通知书和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须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或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由,应向本协会书面申明,并交回会员证。
本协会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被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终止等一切重大事项;
(五)制定会费标准。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协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领导本协会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八)制订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故本人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三条中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所述的职责,常务理事会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名誉理事长和高级顾问,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讨论决定并聘任。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员担任,组成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任期三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经有关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