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
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是上海及上海周边地区有色金属行业同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成立于2002年1月8日。有会员单位102家,基本覆盖了上海地区主要的有色金属骨干企业,拥有全国最大的有色金属交易市场。会员的所有制性质涵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台商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会员所从事的领域涉及有色金属及材料生产、贸易流通及下游应用等。生产企业的2009年销售收入据不完全统计达711.95亿元,流通企业的2009年经营收入达1170.118亿元。
发展历史
2024年12月10日,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举行六届二次会员大会暨2024年行业经济形势交流会。
登记信息
组织状态:正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10000501778136C
社会组织名称: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
社会组织类型:社会团体
党建工作机构:中共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委员会
证书有效期:2020-03-30至2023-12-25
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徐明
成立登记日期:2002-01-30
注册资金:30万元
业务范围: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
社团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82号
协会简介
协会成立以来,坚持服务宗旨,,在不断拓展服务功能、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会员企业和行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成效。
信息服务中心、会议会展中心、企业服务中心、技术监测中心是协会为广大会员单位服务的四大重要手段。
信息服务中心主要通过《上海有色网》协会专区、《上海有色检测网》网站、《上海有色金属信息》周报、《上海有色金属》电子简报、《上海有色金属》手机网和《上海有色金属》杂志,六大媒体,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有色金属产品市场行情、供求信息、科技成果、企业展示、检测检定、秘书处工作等信息服务。
会议会展中心主要通过举办“上海铜铝峰会”、“上海铅锌峰会”和“废金属大会”等会议,以提高会员企业竞争力。活动还包括举办论坛,展览会,产品推介会,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新工艺、新技术交流会,先进装备、仪器应用推广会。
企业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名优产品申报评选、职称申报评审、招商引资、行业统计、组织赴境内外企业考察,召开技术、管理、法律、专利、商标等知识讲座,组织会员、行业、地区间的联谊交流等活动,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协会还根据会员的个性需求提供专项服务,如项目咨询立项,资料收集,纠纷调解,著名商标、先进技术企业推荐,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会员内外关系,为经营活动牵线搭桥等。
技术监测中心主要通过具有国家级资质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有色金属无损检测中心,以及具有市级资质的上海市有色金属检测计量站提供开展第三方质检认证、计量校准检定等服务。
同时挂靠协会的市标协分支机构上海市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了上海市有色金属标准化的制、修订工作,负责进行标准审查、评定、备案、采标认可及申请采标标志等工作;上海市计量协会有色金属专业委员会承担推动法制计量、科学计量、工程计量在本行业内的发展。
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热诚欢迎有志行业发展的相关企业,共同为发展有色金属事业作贡献。
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促进有色金属行业健康发展,依照国际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特制定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规范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市场行为,建立行业和会员单位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是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同行业生产、经营会员企业自愿签订行业自律规约并自觉遵守执行。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三条 提倡会员单位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 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自尊自重、增强法制意识,建立和完善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营、优质服务,严格企业管理,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行为。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六条 本规约所称有色金属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主要从事铜、铝、铅、锌、锡、镍、稀土金属、稀有金属、半导体、贵金属、金属粉末、粉末冶金制品、金属复合材料等有色金属和材料的冶炼、加工以及其他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有色金属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法令,依法生产,合法经营。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
第七条 有色金属产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必须有相应的产品技术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没有产品标准不能组织生产,没有产品标准不准进入市场”的准则,没有产品标准进入市场的产品视同伪劣产品。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应认真按照2000版ISO9000族标准、GB/T19000-ISO9000族核心标准,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通过ISO14001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按照OHSMS18001标准,建立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ISO140001环境认证、OHSMS18001安全管理认证。通过质量认证的企业,要严格贯标。
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按照市场需求和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发展有色金属高新技术产品,努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不断挖潜,逐年增加新品开发的投入,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不断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都应按照执行国家有关有色金属工业设备、工艺、技术、安全、环保、质量等标准,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坚持质量第一。不得制假仿冒,偷工减料;不准违反操作规程,粗制滥造;严禁采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严禁未取得注册证件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进入市场;严禁虚假广告宣传。
第十一条 合理定价,反对压价竞销。同一产品定价或调价,要相互兼顾,加强协商协调;同一产品不要以企业眼前利益,损害行业长远利益。
第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定期报表和统计年表,并按时、准确向协会上报。协会将按时向会员单位提供本行业年度统计有关资料,以便会员单位了解行业整体情况。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本规约的执行,协会秘书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执行本规约成绩突出的会员单位给予表彰,并以多种形式公开宣传。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之间对执行本规约发生纠纷,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由协会会同有关会员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对拒不遵守规约的会员单位,协会常务理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行业内部通报及其它制裁,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约所列事项,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均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协会理事会负责。本规约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服务项目
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热忱欢迎广大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加盟,成为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共同为发展有色金属事业作贡献。会员单位按协会《章程》规定有暗示缴纳会费(2500/年)的义务,同时可享受下列服务。
1、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如论坛,展览会,产品推介会,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新工艺、新技术交流会,先进装备、仪器应用推广会,职业技能培训,国内外考察,技术、管理、法律、专利、商标等知识讲座,会员、行业、地区间的交流活动等。
2、根据会员的实际需要提供专项服务,如项目咨询,资料收集,调解纠纷,推荐名牌产品和先进技术、管理、文明企业,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会员内外关系,为经营活动牵线搭桥等。
3、会员单位信息编入《上海有色网》的协会专区,优先在《上海有色金属》杂志、《上海有色金属信息》周报、《上海有色金属》手机网上刊载文字性的会员单位产品和科技成果,扩大会员的社会影响,并获赠《上海有色金属》杂志和《上海有色金属信息》周报。
4、优先取得本协会获取的产品、技术、市场等信息。
5、会员单位可委托本协会举办与会员发展有关的专门会议,如企业发展规划研讨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发布会、推介会等(相关费用自理)。
协会领导
会长:吕金海
副会长:彭保太、熊妍、林丹丹
监事长:张景明
秘书长:刘秋丽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NONFERROUS METALS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NT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有色金属行业同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在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推动本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色金属产业政策。
(二)组织职业培训、名优特产品、节能减排、电子商务平台推介、会展招商及专题研讨等活动,提高会员单位市场竞争力。
(三)努力办好报纸、网站和杂志,为会员单位了解行业信息、展示企业形象、推广产品技术、参与市场竞争服务。
(四)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认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及产品技术标准制定等。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七)对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因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八)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代表行业内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公正公平,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益。
(三)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与本行业企业争利的经营活动。
(四)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制定会费标准。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出席理事会的三分之二理事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副会长联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与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1 20:14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登记信息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