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条例发布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条例全文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教育改革,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本市高等教育质量,提升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地服务“四个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上海卓越全球城市建设、服务国家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高等教育发展以及相关保障、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应当把握正确政治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政府统筹管理、学校自主办学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原则。
高等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高等教育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高等教育事业的统筹管理,将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保障高等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构建高等学校分类发展体系,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和资源配置,实现本市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市建立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议事协调机制,审议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和政策,协调解决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高等教育工作,推进和实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
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国有资产监督、经济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开展自主办学,接受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民办高等学校与公办高等学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根据办学定位和社会需求,采取措施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和支持本市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规划与评价
第九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确定本市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规模、层次和结构,高等学校分类发展体系,高等学校与学科布局,以及本市高等教育发展目标、任务、措施等内容。
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将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作为对高等学校设置调整、资源配置、基本建设和条件保障的依据。
第十条在本市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国家战略、本市城市功能定位以及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本市根据人才培养主体功能、承担科学研究类型以及学科专业设置和建设等情况,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分类发展体系,引导高等学校明确办学定位,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人才。
市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地方公办高校)在分类发展体系中的定位,确定其办学规模、人员配置标准、财政经费投入等事项,并根据办学水平分类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通过重点投入、政策支持、资源保障等措施,促进本市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本市实施高水平地方高等学校建设计划,促进地方高等学校发展,提升地方高等学校整体办学水平。
本市实施学科建设计划,重点支持基础学科、前沿学科、特色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以及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发展。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办学定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招生、人才培养和毕业生就业状况,建立科学的学科专业设置机制,优化学科专业布局结构,提高学科专业建设水平。
市教育行政部门引导和支持高等学校在国家颁布的本科专业目录外开展新专业的设置和建设,支持高等学校适时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考试科目。
市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统筹实施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支持高等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特色,结合社会需求,主动开展学位授权单位建设以及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和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市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引导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特色发展,推动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建设,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并建立和完善高等专科和高等职业、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培训和发展、教学岗位职责、教学工作规范、教学奖励、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等制度,强化教学激励机制,并通过加大教学投入力度、创新培养模式和机制、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等措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和机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发布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本市地方高等学校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教育督导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地方高等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指导,对高等教育发展状况和高等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情况,应当作为高等教育质量评价的首要内容。
高等学校应当将师德表现作为职务评聘和考核评价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职务评聘和考核评价中的比重。
高等学校应当开展诚信教育,加强学生思想品德考核。
第三章依法自主办学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把人才培养作为中心工作,遵循教书育人和学生成长规律,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提高学生的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和专业技能,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自主办学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实施办学活动,落实自主管理事项。
高等学校依法制定章程,按照规定报核准机关核准后实施,并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
公办高等学校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设立校务委员会或者理事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
民办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学校决策和监督的机制;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按照规定,自主设置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内部组织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程序、职权以及治理结构,由高等学校的章程规定。
属于市人民政府重点支持、依托高等学校成立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在对外业务活动、经费管理、人事管理、招生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其相对独立的自主权。
地方公办高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机构行政负责人,可以不按照行政职级进行管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其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以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地方公办高校在人员编制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自主招聘录用人员,依法订立或者解除、终止聘用合同。
市编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科学核定并动态调整地方公办高校的人员编制时,应当听取高等学校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地方公办高校自主制定本校教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开展评聘工作。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情况,确定并动态调整地方公办高校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以及学科领域、研究类型和岗位种类的特点,自主建立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
高等学校实施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促进人才分类发展。
第二十五条地方公办高校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应本市高等教育行业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科学核定地方公办高校绩效工资总量,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确保教师收入逐步增长。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省部级以上教学和科技奖励、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用于人员的经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所需人员经费以及捐赠收入中指定用于人员奖励等费用不列入绩效工资总量。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办学定位和特色,建立并完善教师准入、培训、考核和流动制度;健全公平竞争、梯队合理、多元发展的教师职业发展机制;可以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自主灵活用工。
高等学校的教师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教书育人,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健全职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教学和实践,提升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通过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对创业学生可以实行弹性学制,或者放宽修业年限;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本市鼓励高等学校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授权学生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创新创业。
市教育、发展改革、科技、经济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大学科技园、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风险投资基金、社会中介机构等,为学生创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可以在部门预算中自主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教学科研人员面向基础领域、学科交叉领域等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本市鼓励、支持和引导高等学校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高等学校对产业转型升级的贡献力。
本市鼓励、支持和引导高等学校促进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推进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提高决策咨询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市财政、教育、国有资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高等教育发展需求,完善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优化政府采购审批流程,扩大并规范高等学校对国有资产的自主处置权限。
第四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三十一条本市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分类管理,支持和引导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在公用事业价格、用地优惠、税收优惠等方面,与公办高等学校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依法独立或者共同举办高水平、有特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与高等学校合作共建教学、科学研究机构;向高等学校捐资捐赠,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三十三条本市鼓励专业机构自主或者受委托开展高等教育评估。专业机构开展高等教育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不干扰正常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等原则,并接受教育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市鼓励行业组织参与制定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方案和标准,定期发布人才需求预测,参与对学科专业的评估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市鼓励企业、科学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与高等学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双向柔性流动,共同开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设立实习和实践基地,参与高等学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并给予其适当的财政补贴。
第三十六条本市鼓励社区、科技园区等与高等学校开展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设施的共享合作。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五章统筹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高等教育规划,科学安排高等教育发展用地,保障高等教育校舍资源。
市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地方公办高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标准,适时调整高等学校建设项目造价标准。
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区域内高等学校用地和周边交通、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并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高等教育规划,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对地方公办高校建立以经常性经费投入为主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健全生均综合定额标准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增长机制,确保高等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民办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经费,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九条公办高等学校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学生培养成本、学校类型和层次、学科类别等事项,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建立公办高等学校培养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制定公办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标准。
民办高等学校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可以根据教学质量、办学成本、社会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教育收费标准,并通过学校网站、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向社会公示。
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根据分类管理、质量导向、成本补偿等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市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本市鼓励高等学校通过社会捐赠、政府竞争性项目经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性项目经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四十一条本市设立高等教育投入评估咨询委员会,对高等教育重大投入政策提出咨询和评估,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高等教育投入评估咨询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权以及议事规则等具体事项,由市教育、财政等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并依法接受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等教育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高等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定期对其投入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估,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结果作为对高等学校财政投入的参考依据。
地方公办高校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度,对地方公办高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加强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等中央部门的合作,通过定期会商机制和部市共建协议,支持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改革发展,促进地方高等学校提升办学水平。
市人民政府依据部市共建协议,引导、监督和参与部属高校的发展规划、招生与人才培养、学科布局、校园建设等工作;鼓励部属高校与地方高等学校开展合作,支持地方高等学校发展。
部属高校应当按照部市共建协议,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本市财政经费投入使用绩效报告。
第四十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促进不同类型和层次高等学校之间在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办学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推进师资交流、学生流动、学分转换。
本市鼓励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与高等学校通过资源整合、合作共建等方式,联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人数、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四十五条本市积极构建与台湾地区高等教育合作交流平台,支持教育工作者交流教育发展理念,加强学生交流互动,做好招收台湾学生来本市学习、就业工作。
本市建立和完善与港澳高等教育合作交流机制,提升与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水平,推动沪港澳高等教育共同发展。
第四十六条本市鼓励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境外高水平高等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自主开展合作办学,建立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成果推广。对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高等教育规划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资源和政策支持。
本市鼓励高等学校采取措施支持学生赴境外学习、实习,扩大招收来华留学生规模,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
本市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赴境外办学,参与国际性的教育教学评估、认证以及标准体系建设。
第四十七条本市鼓励高等学校采取措施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国际人才高地建设。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高等学校人才引进提供居留、出入境、落户、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等方面的便利政策和服务。
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支持青年教师发展,健全高等学校教师资源储备和前期职业能力考察机制,通过新进教师选聘和资格培训、新进青年教师担任助教等措施支持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本市鼓励和支持区人民政府、高等学校对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市教育、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体系。
本市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积极推进智慧校园与智能教育,探索网络化教育新模式,推广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等网络学习模式,面向广大学习者提供优质远程开放学习服务。
本市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之间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并向社会开放网络课程等教育资源。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草案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情况
(一)制定《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是本市根据中央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教、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大举措
党中央高度重视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中央对教育领域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提出的一系列要求,本市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制定并实施《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方案(2014—2020年)》,取得了丰富的改革成果,但改革推进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制约高等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例如,高校办学自主权有待扩大、绩效工资制度不够科学、高层次人才不足、青年教师发展困难、办学条件及配套环境有待改善。为了破解高等教育领域的深层次难题,拓展高等教育改革的广度和深度,需要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修改的新精神,以及本市教育综合改革探索积累的经验和做法,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固化下来。
(二)制定《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是保障高等教育布局等三大规划顺利实施、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的迫切要求
为了支撑上海“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本市颁布实施了《上海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与发展规划(2015—2030年)》、《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发展与优化布局规划(2014—2020年)》和《上海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30年)》等三大规划,其中的高校二维分类发展体系、布局结构动态调整、应用型人才培养等核心内容,经过科学论证和实践检验已基本成熟,充分吸收到条例中,能够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为规划落地和长效推进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制定《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是营造良好的办学氛围,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
高校是高等教育的实施主体,承担着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重要任务,依法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激发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和研究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是本市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内在动力。通过制定条例,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引领、政策保障方面的职责,强化高校的办学目标和自主办学地位,更好地发挥社会各方的支持和监督作用,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办学氛围,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支持的新格局,全面提升本市高等教育质量水平。
二、起草过程
市教委自2014年启动《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的立法调研。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重点调研项目后,市教委在前期调研基础上,梳理形成草案的基本框架。之后,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市教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又开展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和座谈,并于5月下旬完成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6月16日,市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专题会议原则同意《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市政府法制办于今年(2018年)6月收到市教委报送的《条例(草案)》送审稿,随即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22个相关单位和各区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并召开了高校有关负责人座谈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经对各方意见汇总研究,市政府法制办又对《条例(草案)》送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最终形成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6章50条,包括总则、规划与评价、依法办学、社会力量参与、统筹与保障以及附则,主要规范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发挥规划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为了体现“规划入法”的立法初衷,推动高等教育在规划引领下的有序发展,《条例(草案)》从以下两个方面保障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效力和作用:
一是明确规划的制定和效力,规定高等教育规划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将规划作为高校设置调整、资源配置、基本建设和条件保障的依据。(第九条)
二是明确规划的核心内容,将高校二维分类发展、高水平大学与学科建设、学科专业设置、应用型人才培养等规划内容在《条例(草案)》中予以规定,以凸显规划内容的法律效力。其中,高校二维分类发展,是指按照“人才培养主体功能和承担科学研究类型等差异性”和“主干学科门类或者主干专业大类建设情况”两个维度,对高校进行类型和类别划分: 按照人才培养主体功能和承担科学研究类型等差异性,将高校划分为“学术研究、应用研究、应用技术和应用技能”四种类型;按照主干学科门类(本科与研究生)或者主干专业大类(专科)建设情况,将高校划分为“综合性、多科性、特色性”三个类别。高校二维分类发展体系的构建,将促进高校明确办学定位,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人才。(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
(二)强化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价
立德树人是中央明确提出的教育根本任务,也是高等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在总则部分明确高等教育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等重要内容;同时,把坚持立德树人、师德规范等作为高等教育评价的核心条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是明确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特别是突出本科教学,把教学激励机制等改革举措在立法中确定下来。(第十七条)
三是规定了高等教育评估的具体制度,包括高校自我评价、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以及教育督导部门的评估等。(第十八条)
(三)明确高校办学目标和依法办学的具体举措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条例(草案)》明确高校应当把人才培养作为中心工作,遵循教书育人和学生成长规律,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提高学生的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和专业技能,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同时,为了依法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条例(草案)》从保障学校权利和推进政府简政放权两个方面规定了多项具体措施:
一是在人员编制方面,明确地方公办高校在人员编制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招聘录用人员,同时规定编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科学核定并及时动态调整地方公办高校人员编制。(第二十三条)
二是在职称评聘方面,明确地方公办高校自主制定本校教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开展评聘工作,同时要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确定并动态调整地方公办高校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第二十四条)
三是在收入分配制度方面,明确地方公办高校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规定政府应当科学核定地方公办高校绩效工资总量,确保教师收入逐步增长,并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省部级以上教学和科技奖励、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用于人员的经费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所需人员经费等不列入绩效工资总量。(第二十六条)
此外,在支持学生创新创业、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等方面,也赋予高校相应的自主权。(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四)规定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办学的支持政策
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兴办和发展方面,《条例(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建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体系。(第三十一条)
二是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举办高水平、有特色的民办高校,与高校共建教学、科研机构。(第三十二条)
三是鼓励行业组织参与制定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方案和标准,参与对学科专业的评估活动。(第三十三条)
四是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与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设立实习和实践基地,参与学生培养。(第三十四条)
五是鼓励社区、科技园区等与高校开展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设施的共享合作。(第三十五条)
(五)细化政府统筹与保障的具体措施
《条例(草案)》把加强政府统筹与保障作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确定了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区政府在保障高等教育用地和建设方面的职责和要求。(第三十六条)
二是对《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分别从举办者投入、高校收费和多元筹措经费等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三是通过部市共建机制,统筹推进在沪部属高校和地方高校共同发展,并对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国际交流合作给予政策支持。(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
此外,对高校人才引进保障、青年教师发展保障、信息化保障也作了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修改情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教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有关地方公办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收入分配制度中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高等教育财政经费投入保障等条款的进一步修改完善作了专题研究。
12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审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有的组成人员建议,本市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立法目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关于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和新理念。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修改稿关于立法目的条款的表述中充实增加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教育改革”、“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要求。(草案表决稿第一条)
二、关于教育教学质量。有的委员提出,为了更好地体现教书育人的相关要求,建议高校教授能够亲临本科教学第一线进行授课。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教授对于专业领域研究造诣较高,知识渊博、修养较深,其亲临本科教学第一线不仅有利于垂范师德,还有利于拓展学生专业知识与研究的视野。《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方案(2014—2020年)》也已将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程和核心课程作为强化教学激励机制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中增加“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内容。(草案表决稿第十五条)
三、关于地方公办高校的人员编制。有的委员建议,从保障高等学校权利和推进政府简政放权出发,相关政府部门在核定和调整地方公办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时,应当尊重高等学校的主体地位,发扬民主,充分听取高等学校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编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科学核定并动态调整地方公办高校的人员编制时,应当听取高等学校的意见。”(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四、关于收入分配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集体性奖励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当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另外,考虑到今后捐赠收入可能会成为高校的重要经济来源,建议进一步明确不列入绩效工资总量的具体捐赠项目。经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实践中,教学与科技奖励都是给予个人的,从“促进”的角度,建议在条款中不明文表述为“个人获得”;对于捐赠收入,有的情况下确实数额比较大,可以对不列入绩效工资总量的具体捐赠项目作进一步界定。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有关“捐赠收入”的表述修改为“捐赠收入中指定用于人员奖励等费用”。(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五、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有的委员提出,鉴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实行市场价调节,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建议进一步明确其收费标准的公示途径,提高公众知晓度,接受社会监督。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家《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已作规定,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等。为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高等学校教育收费中增加“通过学校网站、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向社会公示”的要求。(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此外,对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建议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审议意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是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正式项目。为推进该项立法工作,本市于2015年成立高等教育联合立法专项课题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燕群和市政府副市长翁铁慧任双组长,领导组织立法起草工作,定期听取专题工作汇报。两年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前介入该项立法工作,全程参与调研及各类研讨。委员会聚焦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方案(2014—2020年)》、《上海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与发展规划(2015—2030年)》、《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发展与优化布局规划(2014—2020年)》、《上海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30年)》的执行情况和本市教育综合改革情况,深入研究和分析立法定位,提炼核心条款,综合运用座谈研讨、实地调研等形式,听取高校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又先后赴山东、河北以及台湾等地开展专题调研。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非常重视本市高等教育立法工作,殷一璀主任、钟燕群副主任多次就该项立法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带队赴上海中医药大学和上海大学开展调研,还多次召开座谈会,对本市高等教育立法提出建议。
8月下旬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委员会再次听取了部分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高校负责人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前期各项调研,对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作了认真研究、梳理和归纳。9月1日,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近年来,中央一直强调上海要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加快推进本市高等教育立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本市开展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以及关于建设“一流大学一流学科”重大战略的要求。2015年5月市委通过的《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和2016年9月市委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都强调了“建设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一流大学,在自主招生、教师评聘、经费使用等方面开展落实办学自主权的制度创新”等内容。审时度势,制定条例正是落实中央和市委相关精神,服务于上海“四个中心”、自贸试验区和科创中心建设等国家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前,上海正在朝着建设成为卓越全球城市的方向迈进,需要有与之地位相适应、相匹配的,国内引领、辐射全球、能够满足城市发展多元化需求的高质量高水平的高等教育。因此,推进本市高等教育立法,也是城市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本市高等教育发展实际,不仅与纽约、伦敦和东京等国际性大都市存在较大差距,而且与北京和周边省市存在一定差距,正面临着兄弟省市激烈的竞争压力,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此外,本市推进高等教育立法,也是回应广大市民长期以来对更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的期盼。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促进为宗旨,立足上海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不追求章节的完整性,更多地切合本市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扩大了高校办学自主权,吸纳了本市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发展规划、学科布局规划和职业教育规划的内容,固化了上海教育综合改革的经验和成果。相信随着法规的出台,势必进一步促进上海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进一步提升本市高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让广大市民在感受高等教育方面有更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内容基本可行,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可以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同时,委员会针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明确立法目的
一是进一步强调立法意义。委员会认为,上海正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卓越全球城市。高等教育作为人才第一资源和科技第一生产力的重要结合点,理应为上海城市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条例(草案)》立意应当更高,体现出上海城市特点。为此,建议对第一条中“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的表述进行细化并修改为:“为更好地服务‘四个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上海卓越全球城市建设、服务国家战略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智力支持和文化引领”。
二是进一步强调立德树人宗旨。委员会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强调立德树人这一教育根本任务,《条例(草案)》需进一步明确相关内容。一是将立德树人纳入总则。建议将第三条第二款与第十五条整合为一条,作为第四条:“高等教育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是建议将第十九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应当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人才培养作为中心工作,遵循教书育人和学生成长规律,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加强教风学风建设,提高学生的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和专业技能,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
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委员会认为,办学自主权是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关键之一,《条例(草案)》既要保障和规范全体教职工和学生权益,也要在人员编制、收入分配等方面赋予高校更大的自主权。一是建议在第二十二条后面增加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机制。”二是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编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需求,高等学校办学定位、发展战略、办学质量、学科专业特色、学生规模等,与地方公办高校通过协商核定并及时动态调整人员编制。”三是建议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上海城市发展相匹配、适应本市高等教育行业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科学核定地方公办高校绩效工资总量,确保教师收入稳步增长。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省部级以上教学和科技奖励、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用于人员的经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所需人员经费以及捐赠收入中用于人员的经费等不列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明确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地位
委员会认为,民办高校是本市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上海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在研究制定一系列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配套政策,因此《条例(草案)》对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仅作原则规定是合适的,但还需进一步明确民办高等学校发展的相关内容。一是建议在总则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办高等学校与公办高等学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同时将第三十一条“(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条标修改为“(民办高等教育分类发展)”,并删除第二款中相关内容。二是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修改为:“公办高等学校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校务委员会或者理事会,依据学校章程,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民办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学校决策和监督的机制。”
四、保障高等教育投入
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推动上海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两个提高”、“三个增长”,优先发展教育,切实保证高等教育投入。一是建议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确保高等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持续稳定增长”修改为“确保高等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二是建议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公办高等学校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学生培养成本、学校类型和层次、学科类别等事项,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建立公办高等学校培养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制定并动态调整公办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标准。其中,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根据分类管理、质量导向、成本补偿等原则确定。”“民办高等学校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民办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教学质量、办学成本、社会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育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承诺。”
五、其他
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的其他部分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1. 建议将第九条第一款中“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修改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2. 鉴于第十七条中“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等制度”的表述涉及学校内部教学秩序管理,内容过于具体,建议删去。
3. 建议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鼓励高等学校采取措施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上海建设全球性人才高地。”第二款修改为:“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高等学校人才引进提供居留、出入境、落户、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人才公寓等方面的便利政策和服务。”
此外,《条例(草案)》部分文字和表述需作进一步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