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上海市青浦区
机构改革设置的新部门,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
住房制度改革及相关工作,拟订住房建设、住房保障等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预判预报、市场监管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销售备案、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备案等房地产业交易相关主体及行为管理。负责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以及房地产开发、经纪等的行政管理。
(三)负责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推进
保障性住房建设筹措、房源管理、分配供应、使用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住房保障申请准入和复核退出、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等工作。参与制定保障性住房相关价格和租金标准。
(四)负责房屋租赁管理,落实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培育市场主体,推进代理经租业务,加强租赁服务,完善行业规范,强化监督管理,实施住房租赁企业备案,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开展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监测分析。组织编制区域租赁住房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转化等房源建设筹措协调工作。
(五)负责各类房屋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推进住宅小区综合治理。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物业服务市场发展。负责商品房
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日常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六)负责各类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老旧住房隐患处置工作。组织编制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旧住房修缮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牵头实施。负责住宅修缮工程的行业监管,指导各类房屋的修缮改造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城市更新和既有房屋的功能完善。负责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参与历史风貌区建设项目的管理。
(七)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推进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征收补偿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公益性项目房屋协议置换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八)负责组织编制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等专业规划,参与住房建设基地详细规划方案、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以及
土地招拍挂文件中相关建设指标的确定,对土地供应、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等提出意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负责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负责为住宅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公建设施建设过程的监管。
(九)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处理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宗教房产代经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负责指导监督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协同国资部门,按照功能性、公共性、专业性的要求,加强服务承接方专业服务指导和专项考核。
(十一)负责房屋产权管理、楼盘表和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等工作,维护楼盘表及房屋面积数据库。
(十二)负责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房屋租赁、房屋管理等的执法及协助执法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加强对街镇房屋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推动街镇落实房屋管理各项工作。加强住房保障、房屋租赁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代理经租、物业管理等基层服务和管理,协助做好矛盾纠纷调处、综合执法等工作。协助街镇开展房屋法规政策的业务培训。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负责住宅(含附属设施)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房屋(含附属设施)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2.与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负责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3.与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的职责分工。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负责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保护点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重迭的保护管理。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负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重迭的保护管理。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管理合力。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财务管理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内外联系、综合协调,承担公文处理、机要、保密、会务、接待、督查、信息、信访、史志、档案、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政务公开、资产、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各类非税收入及其他有关资金的征管、缴交和拨付管理。负责协调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申报和物价收费、票据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等。协助落实意识形态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出(国)境管理、行业人才和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协助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建等党务工作。负责牵头行业科技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住房建设监管科。负责组织编制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等专业规划,参与住房建设基地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以及土地招拍挂文件中相关建设指标的确定,对土地供应、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等提出意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负责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负责为住宅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公建设施建设过程的监管。负责新建住宅(含附属设施)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参与住宅产业化的推进协调。组织编制租赁住房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转化等房源建设筹措协调工作。负责对租赁住房建设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四)法规监督科。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综合类政策的宣传和培训。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相关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涉及房屋管理重大事项的举报、控告、投诉的督办和具体执法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牵头推进相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考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及协助综合执法。协助街镇开展房屋法规政策的业务培训。
(五)物业管理科。负责各类房屋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推进住宅小区综合治理。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物业服务市场发展。负责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日常使用的指导与监督。负责新建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负责新建项目及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担直管公房出售、公有住房出售后差错调整、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和外地职工家庭在沪住房情况申报等工作。负责对公有房屋管理及托底保障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测、分析统计和市场监管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销售备案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备案等房地产业交易相关主体及行为管理。负责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以及房地产开发、经纪等的行政管理。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和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分析,实施住房租赁企业备案。负责对住房代理经租、住房自持租赁经营、房产中介服务等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七)住房保障和权籍管理科(私房落政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拟订住房保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筹措、房源管理、分配供应和使用管理等工作。指导住房保障申请准入和复核退出、公租房租金调整等工作。参与制定保障性住房相关价格和租金标准。负责对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房地产权属认定工作及相关产权管理,组织协调处理房屋权属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承担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接待、解释及处置工作。负责私房落政房源、经费的统筹安排。负责协调处理宗教房产代经管理等相关工作。
(八)城市更新和房屋安全监督科(房屋征收管理科)。负责各类房屋(含附属设施)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住宅修缮工程的行业监管,指导住宅房屋的修缮改造工作。负责房屋修缮监管和房屋安全检测的行业管理。组织编制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规划、旧住房修缮改造计划。负责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参与历史风貌区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申请核发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法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屋征收事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上公益性项目房屋协议置换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现任领导
局长: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