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办法
《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于2008年9月8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将长兴岛建设成为世界先进的海洋装备岛、上海的生态水源岛和独具特色的景观旅游岛为目标,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发布信息
第 7 号
《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8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韩  正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办法内容
(2008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长兴岛的开发、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方向)
长兴岛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重点产业、基础设施、城镇建设、社会配套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以建成世界先进的海洋装备岛、上海的生态水源岛和独具特色的景观旅游岛为目标。
第三条(管理机关)
市政府设立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
管委会负责统筹研究长兴岛开发建设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长兴岛开发建设。
开发办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长兴岛开发建设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拟订长兴岛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方案;
(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长兴岛内投资和开发建设等项目的审批;
(四)统筹协调长兴岛开发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五)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长兴岛开发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崇明县政府应当协助开发办做好长兴岛开发建设的相关工作,并负责长兴岛内的公共事务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长兴岛开发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作机制)
本市建立促进长兴岛开发建设的下列工作机制:
(一)重要情况沟通协商机制,由开发办牵头,崇明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和单位共同参加,定期对长兴岛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进行沟通与协商,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各方的责任;
(二)重要审批催办督办机制,崇明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开发建设的重要行政审批事项,由开发办负责催办督办;
(三)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对于影响长兴岛开发建设的重大事项,开发办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条(开发建设资金)
长兴岛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开发办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六条(生态水源保护)
长兴岛开发建设,应当依照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切实保护长兴岛的生态和饮用水源安全。
第七条(规划编制)
长兴岛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体现长兴岛的发展方向和功能特点。长兴岛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开发办、崇明县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开发办应当按照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长兴岛总体规划,会同崇明县政府组织编制长兴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
长兴岛专项规划由开发办会同崇明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
长兴岛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长兴乡政府会同崇明县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崇明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崇明县政府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应当征询开发办的意见。
第八条(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
开发办应当根据长兴岛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土地储备计划和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批。
开发办负责长兴岛的土地储备,并由其委托的单位承担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工作。前期开发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对列入开发建设规划的土地,崇明县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等手续的办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设工程管理)
长兴岛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竣工备案等工作,由开发办管理。
第十条(行政许可和备案的委托及实施)
开发办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在长兴岛实施下列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事项:
(一)外资主管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部门委托的内外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除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外,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的预审;
(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六)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的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砍伐的审批;
(七)绿化管理部门委托的迁移、砍伐树木和临时使用公共绿地的审批;
(八)林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符合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要求、属于审核权限内的占用经济林的审批;
(九)水务管理部门委托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供排水的审批;
(十)房屋管理部门委托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批;
(十一)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前款行政许可事项和备案管理的委托,有关部门应当与开发办签订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等具体内容。开发办应当将依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发办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对其中专业性强、审批环节多的行政许可事项,必要时指派专人予以指导。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及办理)
开发办应当会同崇明县政府设立统一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窗口,按照“一门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对开发办和崇明县政府及其部门受理及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委托开发办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外,教育、卫生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涉及长兴岛内学校、医院以及其他社会配套等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提供便捷的渠道并指定专人负责;开发办也可以组织教育、卫生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在长兴岛内办理学校、医院以及其他社会配套等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抄告)
崇明县政府及其部门涉及长兴岛开发建设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抄告开发办。
崇明县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涉及长兴岛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应当在审批后两个工作日内抄告开发办。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管理和行政许可事项外,开发办应当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崇明县政府在长兴岛内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崇明县政府应当组织和协调崇明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长兴岛内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四条(政务公开)
开发办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后续管理)
开发办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长兴岛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崇明县政府及其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的办法
(2008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长兴岛的开发、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方向)
长兴岛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重点产业、基础设施、城镇建设、社会配套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以建成世界先进的海洋装备岛、上海的生态水源岛和独具特色的景观旅游岛为目标。
第三条 (管理机关)
市政府设立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
管委会负责统筹研究长兴岛开发建设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长兴岛开发建设。
开发办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长兴岛开发建设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拟订长兴岛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方案;
(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长兴岛内投资和开发建设等项目的审批;
(四)统筹协调长兴岛开发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五)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长兴岛开发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崇明县政府应当协助开发办做好长兴岛开发建设的相关工作,并负责长兴岛内的公共事务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长兴岛开发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作机制)
本市建立促进长兴岛开发建设的下列工作机制:
(一)重要情况沟通协商机制,由开发办牵头,崇明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和单位共同参加,定期对长兴岛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进行沟通与协商,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各方的责任;
(二)重要审批催办督办机制,崇明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开发建设的重要行政审批事项,由开发办负责催办督办;
(三)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对于影响长兴岛开发建设的重大事项,开发办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条 (开发建设资金)
长兴岛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开发办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生态水源保护)
长兴岛开发建设,应当依照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切实保护长兴岛的生态和饮用水源安全。
第七条 (规划编制)
长兴岛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体现长兴岛的发展方向和功能特点。长兴岛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开发办、崇明县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开发办应当按照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长兴岛总体规划,会同崇明县政府组织编制长兴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
长兴岛专项规划由开发办会同崇明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
长兴岛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长兴乡政府会同崇明县规划土地局组织编制,报崇明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崇明县政府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应当征询开发办的意见。
第八条 (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
开发办应当根据长兴岛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土地储备计划和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批。
开发办负责长兴岛的土地储备,并由其委托的单位承担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工作。前期开发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对列入开发建设规划的土地,崇明县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等手续的办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设工程管理)
长兴岛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竣工备案等工作,由开发办管理。
第十条 (行政许可和备案的委托及实施)
开发办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在长兴岛实施下列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事项:
(一)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部门委托的内外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除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外,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的预审;
(五)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砍伐的审批;
(六)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迁移、砍伐树木和临时使用公共绿地,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符合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要求、属于审核权限内的占用经济林的审批;
(七)水务管理部门委托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供排水的审批;
(八)房屋管理部门委托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批;
(九)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前款行政许可事项和备案管理的委托,有关部门应当与开发办签订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等具体内容。开发办应当将依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发办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对其中专业性强、审批环节多的行政许可事项,必要时指派专人予以指导。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及办理)
开发办应当会同崇明县政府设立统一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窗口,按照“一门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对开发办和崇明县政府及其部门受理及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委托开发办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外,教育、卫生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涉及长兴岛内学校、医院以及其他社会配套等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提供便捷的渠道并指定专人负责;开发办也可以组织教育、卫生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在长兴岛内办理学校、医院以及其他社会配套等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 (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抄告)
崇明县政府及其部门涉及长兴岛开发建设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抄告开发办。
崇明县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涉及长兴岛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应当在审批后两个工作日内抄告开发办。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管理和行政许可事项外,开发办应当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崇明县政府在长兴岛内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崇明县政府应当组织和协调崇明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长兴岛内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
开发办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后续管理)
开发办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长兴岛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崇明县政府及其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信息
2024年3月18日,上海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沪府令12号)。
2024年4月2日,《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沪府令12号)公布。
2024年5月6日,《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沪府令12号)开始实施。
《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沪府令12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和规范长兴岛的开发建设,提升长兴岛海洋经济实力和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本市现代海洋城市建设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长兴岛开发建设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战略,遵循重点产业、基础设施、城镇建设、社会配套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一体化推进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长兴低碳岛和具备国际竞争力的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
  第三条(管委会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派出机构,统筹推进长兴岛开发建设各项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并实施长兴岛发展规划、计划;
  (二)组织编制长兴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长兴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国土资源利用年度计划;
  (三)协调推进长兴岛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四)负责长兴岛内相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节能审查、备案及土地储备项目审批等工作;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与长兴岛内开发建设相关的行政许可、备案及相关管理工作;
  (六)统筹协调长兴岛开发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七)编制长兴岛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目录,统筹指导长兴岛产业布局和功能培育,推进产城融合发展;
  (八)统筹落实国家赋予长兴岛的各项建设任务;
  (九)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部门和地区职责)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海洋)、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指导长兴岛开发建设工作。
  崇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长兴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委会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自职责承担长兴岛的其他行政事务。
  第五条(规划编制)
  管委会应当会同崇明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长兴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长兴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长兴岛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崇明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长兴岛生态空间、综合交通、城市风貌等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长兴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崇明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兴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报崇明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崇明区人民政府审批长兴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时,应当征询管委会的意见。
  第六条(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
  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绿色、低碳发展要求,会同崇明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研究确定长兴岛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明确产业项目准入标准。
  对符合准入标准的产业项目,崇明区在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政策配套、社会事业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条(海洋经济发展)
  本市加快建设现代海洋城市,支持长兴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创新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发展模式和海洋产业投融资体制。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提升一体化产业水平,推动长兴岛高技术船舶、高端海洋工程装备及其核心配套等海洋先进制造业发展,引导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研发设计、配套总装、运维服务全产业链创新发展。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探索设立海洋产业基金,对长兴岛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具备国际竞争力的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予以支持。
  第八条(海洋科创能力提升)
  管委会应当协调保障长兴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加大科技协同创新力度,推动创建国家海洋装备技术创新中心。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科技、教育等部门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长兴岛设立分支机构、实验室等,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长兴岛内相关企业围绕船舶与海洋工程领域研发、应用、服务环节,开展技术能力合作攻关,促进海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科技等部门支持长兴岛海洋产业孵化器等的建设,推动海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九条(绿色城区建设)
  管委会应当会同崇明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统筹推进绿色生态城区、海绵城市和绿色建筑建设,提升长兴岛市政基础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的绿色化水平。
  第十条(生态环境保护)
  长兴岛开发建设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依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预防和控制工农业生产和生活引起的各类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和长兴岛生态安全。
  第十一条(产城融合)
  管委会应当加强与市和崇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长兴镇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长兴岛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均衡发展,推进生产、生态、生活融合。
  第十二条(前期开发和征收)
  管委会应当根据长兴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长兴岛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国土资源利用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同步组织开展前期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长兴岛开发建设涉及的房屋和土地征收,由崇明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的委托及实施)
  管委会接受市和崇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在长兴岛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
  (一)规划资源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等方面的许可;
  (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三)交通部门委托的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
  (四)绿化市容部门委托的树木迁移、砍伐等方面的许可;
  (五)水务部门委托的水利基建项目相关许可;
  (六)房屋管理部门委托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
  (七)国防动员部门委托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等的许可。
  有关部门委托管委会实施前款行政许可时,应当以委托书的形式予以明确。委托部门和管委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管委会对其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信息报送、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消防审查验收或者备案等工作。
  长兴岛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由市和崇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资金保障)
  长兴岛开发建设需要财政资金予以保障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管委会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委会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长兴岛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人才保障)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长兴岛内相关企业开展合作,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建立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协同推进海洋工程装备等领域的人才培养。
  市人才、发展改革、公安、教育、房屋管理等部门对符合长兴岛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紧缺急需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居留和出入境、来华工作、落户、安居等服务便利。
  第十七条(执法信息沟通和协作)
  管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崇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长兴镇人民政府作出与长兴岛开发建设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应当与管委会加强相关执法信息的共享。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崇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长兴镇人民政府在长兴岛依法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管委会配合的,管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2008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的《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01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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