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
上海市金山区政府工作部门
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是金山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公司简介
为了进一步为做好我局的纳税服务工作,体现我局“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宗旨,帮助纳税人更好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我们建立了“纳税人呼声”工作处理机制,为求为纳税人提供公益型、个性化、专业化的纳税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金山远程坐席提交服务需要,也可通过上海市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沟通交流”模块向管理所或管理员提交服务需求。
服务平台
办税服务大厅实行的基本服务制度包括:首问责任、导税服务、办税公开、一次性告知、全程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值班制度、全区通办等。
1)延时服务是办税服务厅正常工作时间结束前,如纳税人已经在叫号系统上取号,窗口应主动延长工作时间,继续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直至业务办理完毕。
2)预约服务是指在办理涉税事项之前,对业务量较大(如发票发售、完税凭证打印等)或者有正当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提前就所需办理的涉税事项通过上海市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枯厅、电话或上门预约的形式与办税服务厅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适当时间进行办理。区局提供的预约服务包括:抵扣联认证、申请领购发票、申请代开发票、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具体受理范围请咨询各办税服务厅。
3)值班制度是办税服务厅设置午间值班制度,在中午休息期间,纳税人可办理涉税申请、纳税申请、IC卡抄报税、发票认证、发票发售、完税凭证打印等基本业务。
4)全区通办是自2012年6月1日起,区局所有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凭办税员联系卡和相关资料就近选择区局各办税服务厅办理部份常规的涉税业务,具体业务受理范围:发票销售、纳税申报、税控报税(常规申报)、发票认证、部份涉税事项。
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首页“网上办税服务厅”模块点击“进入”标签,输入纳税人识别号(以310228开头的15位代码)和密码(初始密码为以3110228开头的15位企业管理码)即可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
网上报税认证
在网厅首页左侧设有“纳税申报”和“抄税认证”按纽,点击后可进行网上电子申报、远程抄税、发票网上认证。
备注:该功能仅适用已开通网上申报、远程抄报、网上认证功能的企业。
在线办理
在网厅首页左侧设有“涉税事项”按钮,点击后可进行相关涉税事项的网上办理。
发票服务
在网厅首页左侧设有“发票服务”按钮,点击后可进行发票信息查询、发票验旧、发票预约等事项的办理
备注:此项功能需要CA证书应用权限。
预约登记
在网厅首页右侧设有“预约服务”项目,点击后可对区局办税服务厅已开通的网上预约项目进行预约登记。
备注:此项功能需要CA证书应用权限。
税企互动
在网厅首页右侧设有税企互动项目,点击“沟通交流”按钮后,您可以自主选择与税收管理员或管理所所长进行离线交流,支持多表情的文字交流和附件上传功能。
在线咨询
在网厅首页右侧设有“网上提问”项目,点击后进入在线咨询界面,您可以输入需要解答的问题并进行提交,区局在线咨询解答人员将对您的问题忙予以回复。
软件下载
您可以通过设在网厅右侧的“下载中心”按钮进入上海税务网相关链接,进行各大类软件和表格的下载。
信息推送
在网厅首页中间设有“通知公告”项目,您可以通过本功能查阅市局、区局、管理所向您发布的各类信息
企业信息查询
您可以通过点击网厅右侧的“企业档案”项目查询企业的基础信息、税种登记信息、总分机构信息、税种核定信息、发票核定信息等。
备注:此项功能需要CA证书应用权限。
帐户管理
您可以通过网厅右侧的“帐户管理”进行密码修改和CA证书的管理。
纳税
纳税人学校
金山区纳税人学校暨“金税课堂”是区局立足“服务科技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集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培训辅导、权益保障为一体的税收知识学习平台。
【办税原则】免费授课,自愿参加
【培训对象】税务登记在金山区的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以及希望了解税收知识的人员
【课程设置】以纳税人关注为焦点,强调针对性、实用性,由教学级在网上公布计划开课课程,学员自行选择报名,报满即开课
【培训方式】专题税收政策讨论和网上视频课程教学相结合
【报名方法】网上报名(详见学校网页上“纳税人操作手册介绍”)
【学校网址】登录上海税务网站金山子网站点击“金税课堂”栏目
自助办税终端
您持企业的办税员联系卡可进行自助办税终端的各项涉税操作。自助办税终端简称“ARM机”,是一种集多项涉税业务于一体的自助办税服务系统,是办税服务厅和网上办税方式的补充延伸,俗称“税务行业的ATM机”,具有缩短办税时间、减少办税环节、7*24小时服务的特点。
您可在ARM机上进行纳税“零”申报,(小规模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软盘申报)发票认证及当月认证结果查询、打印、IC卡、传输盘报税,普通发票明细数据采集,涉税事项查询,凭证打印,政策法规查询与下载等自助操作。
现场咨询
对于您提出的涉税咨询、诉求及争议、投诉请求,2013年4月起有了新的受理途径。区局在基层税务所设立了咨询室及咨询联络员,受理纳税人的上门咨询,具体为在征收所设置现场咨询室,其他所设咨询联系员,安排税务干部受理来访纳税人的纳税咨询及收集所内纳税咨询分析汇总等工作。
税务办理
【发票管理】
办理条件:
纳税人依法领取《发票领购簿》。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领购普通发票:
1、《发票领购簿》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经办人《办税员联系卡》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经办人);
3、尚未验旧的发票存根原件;
4、各类发票领购申请单;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发票领购簿》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经办人《办税员联系卡》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经办人);
3、防伪税控IC卡;
4、《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申请单》;
注:根据沪国税征[2006]56号文规定,每月月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先申报、后抄税、再比对”,通过比对后属比对相符的方能解锁购票。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代开】
办理条件: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财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合同;
3、已缴纳税款的缴款书原件(按《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上的营业额计算开具,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外省市固定业户提供,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发票缴销】
1、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
2、发票改版、换版或发现次版发票时;
3、空白发票和发票存根联超期限未使用;
4、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
5、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发票领购簿》原件(视不同情况收缴、换发、登记返还);
2、未使用空白发票、残存发票及未验旧发票存根原件;
3、《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或《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批表》;
4、金税IC卡(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适用);
5、税控收款机用户卡(使用税控收款机企业适用);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
五、2014年度纳税申请期限
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月:1月16日7月:7月15日
2月:2月21日8月:8月15日
3月:3月17日9月:9月18日
4月:4月18日10月:10月22日
5月:5月19日11月:11月17日
6月:6月16日12月:12月22日
地镇土地使用税
【按季申报】3月:3月20日6月:6月20日9月:9月20日12月:12月22日
【按半年申报】6月:6月20日12月:12月22日
房产税
【企业】5月:5月31日11月:11月30日
【个人】12月:12月31日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2 17:16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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