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属学会
1956年创建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上海市金属学会创建于1956年4月,是由上海地区钢铁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挂靠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业务上分别受上海市科技协会和中国金属学会的指导。 2011年11月—2015年11月为学会的第十届理事会,理事会由60名理事组成,理事长为李海平先生。
学会概况
学会拥有钢铁及相关领域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共42个团体会员单位。学会设有炼铁(含铁合金、烧结)、炼钢和连铸、冶金材料、冶金设备(含铸造)、压力加工(含轧辊)、耐火材料、冶金规划及技术经济、冶金检测、信息化(含冶金自动化)、能源环保、化工与碳素、粉末冶金、热处理、半导体材料、冶金生产安全(含消防、三防)、钢结构等16个学术专业委员会、4000余名个人会员。
该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冶金科技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结合冶金生产建设的需要,促进冶金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冶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冶金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促进冶金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冶金生产建设服务,为振兴经济,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业务范围
1、学会围绕上海冶金工业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组织科技人员开展一系列的学术交流活动,提出重要建议;
2、学会举办大型国际冶金展览会、国际学术交流会,组织国内外专家来沪进行科技交流,提高科技人员的理论、业务水平;
3、学会承担市政府下达的研究课题,对上海经济区和上海冶金工业的长期规划进行研究和论证;
4、学会开展多种信息研究,为理事单位提供有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的信息研究报告;
5、学会还组织专家开展多种技术咨询,为社会各方提供技术服务,并促进中小企业的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
6、学会充分开发社会资源,发挥横向联系的优势,使自己成为一支不可缺少的社会科技力量,为发展我国冶金科技事业服务。
理事会
理 事 长: 李海平
副理事长: 寿子琪 周建峰 凌 进 谢 蔚 翟启杰 瞿志豪
秘 书 长:张 淼
常务理事: 毛大立 朱军红 寿子琪 李海平 严 彪 吴东鹰
余义彬 张 淼 陆匠心 陆祖英 周建峰 季学文
单爱党 胡学发 凌 进 储双杰 鲁雄刚 谢 蔚
翟启杰 瞿志豪
理 事:
丁伟中 王 宁 王渠东 毛大立 丛力群 巩宏良
朱仁良 朱孔林 朱军红 朱速建 向 敏 袁继烈
孙 坚 寿子琪 严 彪 邱正宇 何汝迎 李海平
吴小弟 吴东鹰 吴晓春 余义彬 宋 龄 张 建
张捷宇 张 淼 陆匠心 陆祖英 陆江帆 陈元峻
陈在根 陈国平 陈国辉 陈豪敏 林秀贞 金学军
周建峰 季学文 郑 磊 郑贻裕 单爱党 胡学发
胡国奋 郝荣亮 郭明华 徐羕儿 唐文胜 凌 进
曹 清 曹祥军 龚肇亨 程乃良 储双杰 谢 蔚
鲁雄刚 翟启杰 薛 春 潘世华 瞿志豪 魏立群
名誉理事: 邹世昌 周邦新 周国治 徐祖耀 潘健生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金属学会。
英文名称是Shanghai Society of Metals,缩写 SHSM 。
第二条 本会是由依法登记的上海冶金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广大冶金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人才强国战略,促进冶金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冶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冶金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在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登记,接受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指导,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受中国金属学会业务指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注册地址:上海市卢湾区南昌路47号3309室(邮政编码:200020)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扩大学术交流范围,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学术交流会和网上学术论坛;主办«上海金属»科技期刊。
(二)强化技术信息与情报研究能力,多种渠道向广大会员提供技术动态、行业动态、学会动态等信息;重点开展冶金科技专题情报研究,为会员单位、社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三)促进技术推介工作,主办冶金工业展,提供技术贸易平台;通过网络平台促进技术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四)参与社会合作,开展技术策划、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和科技普及等多种技术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冶金科技学术交流,四技服务,科学普及,科技攻关及冶金产品开发。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损害国家和会员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条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具备下列相应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于工程师及其以上的冶金
科技工作者;
2、在科研、技术,生产中有一定成就的科技、管理工作者;
3、大学毕业,并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冶金科技工作者,高等院校在读的学习成绩优秀的相关专业研究生。
4、符合上述条件,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的华籍科技人员。
(二)团体会员:
从事与冶金学科有关,而又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独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相关群众团体。
(三)荣誉会员:
荣誉会员是会员最高、终身的荣誉称号,荣誉会员由中国金属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并通过授予,凡具备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被提名:
1、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并对促进本会有关学科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2、对冶金工业生产、建设或科研有突出贡献者;
3、对本学会有特殊贡献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中国金属学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权利;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利;
4、优惠取得本会有关资料和信息的权利;
5、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信息资料等;
3、优惠获取本会技术服务等;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学生会员免交)。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二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会终止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
申请登记;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的设立,由本会秘书处提出,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采用民主选举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或在冶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心学会工作,工作作风民主;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相关工作机构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组成,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学组和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二级学术组织,其组织的设立、调整或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其名称不冠以“上海市”字样,不另订章程。应报上海市科协审核同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宝钢集团公司资助;
(二)会费;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投入人对投入本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受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
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18日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2-09-16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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