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简介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成立于1986年6月,现协会有会员单位331家。协会设有秘书处和五个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有专职人员7人,开展协会的日常工作。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按照2002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立法的《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各项要求,在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的具体指导下,进行了改革调整。改革调整后的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符合文件对行业协会的各项规定要求,产生新一届理事会,通过了新的章程。
机构发展
上海软件行业协会积极发挥政府和软件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遵循“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的工作宗旨,为做强做大上海软件产业,为做好科教兴市的各项工作,积极开展软件行业协会的各项工作:
截至11月,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2004年新发展协会会员46家。现协会有会员单位331家。协会的会员单位数符合占全市软件企业总数的20%以上;会员单位的总经营收入占全市软件产业的80%以上。完全达到《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要求。
2003年上海共有软件企业1300家左右,
上海软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331家,占行业企业总数25.46%。
上海软件企业数
1300家
上海软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数
331家
占行业企业总数25.46%
上海软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经济性质情况详如下:
2003年上海软件产业经营服务总收入达到201亿元,上海软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经营服务总收入达到162亿元,占全行业比重为80.6%。
从2001年起,上海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的授权,承担上海市
软件企业认定的形式审查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截止2004年11月底全市认定软件企业1088家,办理软件产品2367个。组织开展每年的软件企业年审工作,2004年软件企业通过年审678家。另外,组织全市软件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全市已有23家被评为国家级重点软件企业,在全国排名第二,仅次与北京。
受市
统计局和市信息委授权,对上海软件产业和软件企业开展经济运行统计工作,负责每季度的统计报表的发放、收集、汇总工作,进行每两年全市软件企业普查工作。为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拟订相关政策的依据。
2024年5月,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医疗健康数据管理专业委员会在上海正式成立。
主持活动
协助企业解决困难
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及时把企业的需求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协助企业解决困难。
几年来协会组织专人开展“贯彻
国务院18号文件情况调研”,非典对上海软件产业的影响” 、“上海软件产业国际化现状简述”,等调研报告,反映企业遇到了各种问题,使市各部门及时了解了各类政策落实的情况,为指导今后的工作提供了依据。
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开展行业自律活动,不断规范软件行业的行业风气和行业自律。
制定了上海软件工程职业道德规范和实践要求(共计88条);制定了防止个别软件企业恶意降低开发成本的软件开发费用行业指导价格和软件维护服务费用行业指导价格;参加制定了“软件产品开发示范合同”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示范合同”的编写工作,并为软件企业举办多期标准合同文本培训。
对外交流合作
两年来,先后和韩国软件振兴院、泰国商务部代表团、台湾软件行业协会、阿根廷政府代表团、巴西企业访问团等国家开展业务活动,为上海的软件企业和国外的各企业进行交流和合作提供了服务。并和韩国釜山、香港等签定合作协议,与法国软件公司共同举办研讨会。2004年10月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主办了上海软件工程研讨会专家论坛。多名来自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国际著名外国专家,多位国内知名院士及专家出席并做精彩演讲。由上海软件行业协会倡导的华东六省五市的软件行业协会秘书处联席会议,每年一次,已经坚持进行了三年。
热情为企业服务
为解决软件企业规模小,发展中资金不足,融资渠道不通,协会积极联系国内外的各相关投资机构,搭建投资和融资双方交流洽谈的平台。我们和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合作,上海科技成果推进会举办多次的双方会员洽谈会,为软件企业的产品和投资机构的资金做中介,寻求上访共赢的基点;协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投资推广署合作共同合办了两地企业和机构的商务交流洽谈会。2004年11月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会同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主办了上海国际软件交易会。数十家上海著名软件企业及浦东软件园等服务机构共同亮相,与来自海内外的嘉宾交流洽谈。为做大做强上海软件企业,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几年来坚持开展上海明星软件企业和优秀软件产品评选活动。向社会宣传上海软件企业整体形象,提升上海优秀软件企业的知名度。
加强自身建设
加强秘书处的自身建设,坚持遵守职业道德,严格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杜绝不正当行为发生。几年来,一直保持零投诉率。2004年度,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被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评选为先进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严德铭同志被评为全国软件行业协会先进工作者。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Shanghai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软件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全市从事软件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促进软件开发工程化,软件产品商品化、集成化,软件企业集团化,积极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事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的工作职能,为做大做强本市的软件产业开展行业的各项活动;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承担行业管理职能。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主管是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软件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 收集、整理国内外软件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三) 组织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
(四) 代表本行业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部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六) 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七) 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 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
推荐性标准,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定进行研讨及提出建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和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九) 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给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发展软件产业的各项举措,承担政府授权的软件产品登记认证和软件企业资质认定的工作。
(十) 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满足软件企业在投融资、上市、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法律、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需求,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十一)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善和贯彻执行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积极保护软件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的智力成果。
(十二)总结交流软件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经验、表扬优秀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
(十三)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收集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十四)进行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开展软件企业调查,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交流信息,编写本行业的经济运行和技术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十五)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引进外资和技术,推动本市软件产品出口,促进本市软件行业进入国际软件市场。
(十六)完成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本会开展活动,要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利益。
(三) 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 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 承认本会章程。
(三) 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按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经营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九、十一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者除外。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
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因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17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