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街道办事处条例》为地方性法规,是上海市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共有18条,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文件来源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9月1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条款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方便生活的文明社区。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管理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向市民政局提出,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下设社会发展、市政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保障、财政经济等机构。
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解决。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
(二)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
(三)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会救助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
(四)负责街道监察队的建设和管理;
(五)开展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教育、文化、卫生、科普、体育等工作;
(六)维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和归侨、侨眷、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开展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工作;
(八)开展拥军优属,做好国防动员和兵役工作;
(九)参与检查、督促新建改建住宅的公共建筑、市政设施配套项目的落实、验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公共建筑、市政配套设施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十)配合做好防灾救灾工作;
(十一)管理外来流动人员;
(十二)领导街道经济工作;
(十三)向区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十四)办理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街道办事处办公会议;
(三)负责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工作;
(四)决定街道办事处的其他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缺位时,由一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设立街道监察队。街道监察队由街道办事处领导,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街道监察队在辖区内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绿化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法建筑、设摊、堆物、占路等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对单位处以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有权暂扣违法物品、违法所得,拆除违法建筑。对超越处罚权限的,街道监察队应当移送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街道监察队的处罚决定或者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街道监察队员应当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依法管理,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街道监察队的组织办法、工作制度、实施方案、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分工,以及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有权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安、工商、税务等机构,依法支持、配合街道监察队的执法活动。
街道办事处可以召开由辖区内有关单位参加的社区联席会议,商讨、协调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有权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决定上述事项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召开居民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通过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对涉及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重要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听取意见、建议,接受监督。街道居民代表会议由辖区内居民和单位推荐的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共同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开展社区服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二)举办文化、教育、体育和娱乐活动,普及科学、法律知识,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
(三)开展绿化的保护和建设工作,维护社区整洁,优化生活环境;
(四)健全治安防范网络,创建安定的社会秩序;
(五)其他社区建设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建设工作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区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区人民政府对街道办事处的错误决定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条例
(1997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6年9月14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密切政府与群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在辖区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在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能清晰、权责一致、运转协调、保障有力、依法高效的原则履行职能。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有效服务和管理的原则。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以辖区内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履行下列职能:
(一)统筹落实社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社区建设规划,参与辖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实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教育、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计划生育等领域的相关政策;
(三)综合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区和房屋管理等地区性、综合性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类专业执法工作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整合辖区内社会力量,形成社区共治合力,为社区发展服务,推动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六)指导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自治平台,组织社区居民和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区平安;
(八)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职责,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任务,制定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清单。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下设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社区自治、社区平安等工作机构。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街道面积、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和完善内部工作规则,明确议事、决策、执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岗位职责、业务培训、考核奖励等工作制度。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可以设置或者依托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和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事务受理、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开展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十条 本市建立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准入制度;政府职能部门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市级职能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制订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时,确需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应当作出专项说明,听取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级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审核机制,并在审核过程中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经审核批准,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应当同时为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应保障措施,并赋予街道办事处在工作履职、人事任免、资产资金等方面的管理权。
第十一条 对责任部门明确的执法和管理事项,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配合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主动服务基层的工作机制,支持、配合街道办事处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能。
区人民政府对其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其派出机构和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时,应当将群众满意度评价和街道办事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辖区内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事项,街道办事处有权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就近、管辖有利的原则,进行统筹协调、考核督办。
街道办事处可以召集由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辖区各类公共服务、管理和安全事项。
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机构对巡查发现的辖区内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街面治安等问题,应当及时派单调度、督办核查,指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时予以处置。
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等执法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接受街道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机构的派单调度,及时反馈处置情况,并接受督办核查。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制定与街道有关的社区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研究事关街道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时,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反馈。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为导向,整合社区公共资源,健全公共服务网络,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增强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便捷性,提高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通过制定标准、组织业务培训、合理配置资源等方式,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五条 对群众反映的责任部门不明确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听取研究群众的诉求,统筹协调区级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推动解决;对经协调未能解决或者不属于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职责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反映。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和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支持人民团体、群众活动团队、社区志愿者依法开展活动,为社区发展服务。
街道办事处应当扶持社区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纠纷调解等社会组织发展,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承接的公共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通过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委员会等形式,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和居民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持续发展的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沟通和协调,听取意见和建议,开展民主协商。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议题需要,约请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列席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委员会会议,推动社区相关问题的解决。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居民区治理体系,在人员、经费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制定并根据自治章程开展自治活动,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建立群众评价机制、引入专业社会组织等方式,提升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
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行政事务和印章使用的规范管理制度。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将人口、法人、房屋等基础信息向街道办事处开放,实现职能部门业务数据在街道层面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与街道规模和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从事相关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奖惩。
本市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以及与岗位等级和绩效考核相衔接的薪酬体系。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机制。
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应当听取其辖区内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等各方代表的评议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不接受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考核督办,或者未征求街道办事处意见等情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统筹社区发展、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管理、维护社区平安等职责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接受派单调度、统筹协调、督办核查,或者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有权向其派出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派出部门依法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的修改
1.第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为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主动参与和支持基层治理工作,为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赋能增效创造条件,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和问题。
2.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三)综合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区和房屋管理、应急管理等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
3.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两项,作为第四项、第五项:
(四)优化营商环境,统筹协调辖区内各类力量资源,做好安商稳商和市场主体服务工作;
(五)依法开展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5.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建立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准入制度;政府职能部门未经审核批准,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设置“一票否决”事项等方式,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6.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
街道办事处应当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支持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人大代表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发挥联系群众的平台作用,通过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委员会等形式,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和居民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持续发展的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沟通和协调,听取意见和建议。
7.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并修改为:
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设置“一票否决”事项等方式,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不接受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考核督办,或者未征求街道办事处意见等情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8.其他修改:
将相关条款中的“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规划资源”,“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机构”修改为“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
修改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为修改好法规草案,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社区共治问题召开了专题论证会,听取了部分法学和社会学专家的意见和建议。8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审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1. 关于社区共治。有的委员提出,目前条例草案对社区共治未作规定,建议对“是否需要在条例中对社区共治作出明确规定”作进一步研究。经与市社会工作党委、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民政局等部门共同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社区共治作为本市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改革探索,体现了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要求,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关于社会参与和基层民主协商的规定对此已有具体表述。考虑到社区共治尚在探索实践中,共治的主体、范围、程序和决策的法律效力等尚缺乏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条例对社区共治作更多具体规范条件尚不成熟。为此,建议根据市委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关于街道要动员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社区治理、构建社区共治平台、形成共治合力的要求,在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增加“形成社区共治合力”的原则性表述,为实践中社区共治的进一步探索与完善留有空间。(草案表决稿第五条第一款)
2. 关于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有的委员提出,市和区政府职能部门对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服务不仅要业务指导,更要合理配置资源,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服务提供物质保障。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委员的意见是合理的,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内容修改为“通过制定标准、组织业务培训、合理配置资源等方式,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草案表决稿第十四条第二款)
3. 关于信息共享。有的委员提出,政府职能部门业务数据在街道层面的整合工作,街道办事处很难承担,建议条例从政府职能部门业务数据对街道办事处开放、实现信息共享方面予以规范。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委员的意见是合理的,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实现职能部门业务数据在街道层面的信息共享”。(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
此外,对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建议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修订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修订背景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与基层建设,为上海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随着上海经济加快转型发展、人口总数大量增加、社会结构趋于多元、群众利益诉求复杂多样、信息传播方式深刻变化,传统的社会管理面临严峻挑战。为了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落实中央社会治理的新要求,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市委在2014年将“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列为一号课题,开展了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形成了《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深化街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6个配套文件(以下统称“1+6文件”),立足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的特点,对新形势下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处于行政的末端和基层的顶端,是政府与基层的重要连接点,是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关键所在。“1+6文件”对深化街道体制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并明确要求修订《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化法制保障,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条例》自1997年施行至今已近20年,其间仅作过一次简易修正,主体内容已滞后于实践发展,亟需根据“1+6文件”精神,总结基层改革创新经验,围绕完善街道办事处职能、理顺条块关系、推进社区共治、指导基层自治等内容,进行全面修订,为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 起草过程
根据深入贯彻落实“1+6文件”要求,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市民政局于2015年4月起着手开展《条例》修订的立法调研工作,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于2016年2月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核。随后,市政府法制办征求了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社会工作党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15个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了部分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在汇总研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大内司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民政局等单位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修订草案》。
三、 《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有二十二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明确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属性和工作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据此,《修订草案》明确,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法在辖区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此外,根据“1+6文件”精神,《修订草案》明确了以加强党的领导为核心的街道办事处工作原则,即街道办事处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能清晰、权责一致、运转协调、保障有力、依法高效的原则履行职能。(第二条、第三条)
(二) 明确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建设和主要职能
《修订草案》明确了街道办事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原则与程序,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主任职数与分工,内部工作制度等组织建设的内容,并根据《关于深化街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街道办事处以辖区内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主要履行统筹社区发展、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管理、监督专业管理、动员社会参与、指导基层自治、维护社区平安等职能。同时,《修订草案》要求区人民政府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任务,配备工作人员、经费和资源,制定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清单。(第四条至第八条)
(三) 明确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工作机制
为了完善街道体制机制,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修订草案》对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工作机制予以了明确: 一是立足街道职能定位,构建面向基层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平台体系,强化直接服务群众的功能。二是明确街道综合管理运行机制,落实街道的综合管理权,明确街道办事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联席会议机制,加强街道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机构的巡查发现、派单调度、督办核查等职能,做实街道办事处对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指挥调度权。(第九条、第十条)
(四) 明确街道办事处与职能部门的关系
进一步理顺街道办事处与职能部门的关系,实现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权力下放、权责统一,是“1+6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贯彻落实“1+6文件”过程中关于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加强条块对接工作方案,《修订草案》对相关体制机制予以了明确: 一是建立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准入制度,并根据市、区两级的不同特点,细化了相应的审核程序和要求,明确相应的保障与纠正机制。二是明确街道办事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协作与监督机制,包括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与街道办事处依法配合监督的机制、职能部门主动服务基层的工作机制、完善职能部门考核机制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 明确街道办事处推进社区共治和指导基层自治的有关内容
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背景下,推进社区共治和指导基层自治是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职能之一。为此,《修订草案》着重对动员社会参与、基层民主协商、指导基层自治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具体明确,包括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为社区发展服务,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建立健全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委员会等基层民主协商机制,推动建立和完善居民区治理体系、建立相应保障机制,指导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自治活动、提升自治能力,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行政事务和印章使用的规范管理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等,以实现政府服务管理与社区治理、居民自治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六) 明确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的相关保障与监督措施
为了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升其服务和管理能力,《修订草案》明确了相应的保障与监督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制定与街道有关的社区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研究事关街道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和充分考虑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二是明确街道办事处行政事业经费和办公用房保障机制,以及职能部门依法向街道办事处开放有关基础数据,实现业务数据在街道的整合与分类共享。三是明确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强人员队伍保障。四是明确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机制及有关行政责任等,督促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解读
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就街道办事处组织属性、主要职能、条块关系、公共服务等内容,《条例》均予以明确。
一、组织属性: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在辖区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能:以辖区内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履行下列主要职能:
●统筹落实社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社区建设规划,参与辖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组织实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教育、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计划生育等领域的相关政策;
●综合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区管理等地区性、综合性工作;
●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类专业执法工作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整合辖区内社会力量,形成社区共治合力,为社区发展服务,推动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指导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自治平台,组织社区居民和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
●承担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区平安;
●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条块关系:街道办事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下设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社区自治、社区平安等工作机构,并明确:
●对辖区内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事项,街道办事处有权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就近、管辖有利的原则,进行统筹协调、考核督办。
●街道办事处可以召集由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辖区内各类公共服务、管理和安全事项。
●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机构对巡查发现的辖区内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街面治安等问题,应当及时派单调度、督办核查,指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时予以处置。
●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等执法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接受街道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机构的派单调度,及时反馈处置情况,并接受督办核查。
四、公共服务: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为导向,整合社区公共资源,健全公共服务网络,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增强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便捷性,提高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通过制定标准、组织业务培训、合理配置资源等方式,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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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对有关街道办事处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修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6月21日召开,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一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民政局局长朱勤皓所作的关于《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及解读,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沈志先所作的相关审议意见报告,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据介绍,现行《条例》自1997年施行至今已近20年,其间仅作过一次简易修正,主体内容已滞后于实践发展,亟需根据市委“1+6”系列文件精神,总结基层改革创新经验,围绕完善街道办事处职能、理顺条块关系、推进社区共治、指导基层自治、加强履职保障等内容,进行全面修订,为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修订草案共二十二条,明确了街道办事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原则和程序、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主任职数与分工、内部工作制度等组织建设的内容,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以辖区内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主要履行统筹社区发展、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管理、监督专业管理、动员社会参与、指导基层自治、维护社区平安等职能。另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了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工作机制、与职能部门的关系、推进社区共治和指导基层自治的有关内容,以及保障其依法履职的相关保障与监督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