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实施细则》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通知。
通知发布
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出台《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通过发挥浦东先行先试作用,为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落地提供了制度保障,让“未来车”驶上“法治道”,将有效增强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通知内容
为企业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引,明确政府如何管理创新应用活动、明确企业如何申请开展创新应用活动、明确如何对创新应用能力进行评估、明确如何保障创新应用活动安全开展、明确如何创新设置道路运输经营条件,也为科技企业在创新应用过程中开展收费的商业试运营活动打开了通道。
通知目标
规范: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
推动: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适用范围
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临港新片区除外)的划定路段、区 域,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 营、商业化运营(以下统称“创新应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 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管理要求
数据管理
创新应用车辆应按照规定实时向 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平台上传 相关数据,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数 据平台实时将规定数据上传至市级数 据平台。创新应用主体应向区科经委 提交阶段性报告。
收费管理
收费标准应当在示范运营方案里载明 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面向不特定对象收 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面向特 定对象或者特殊作业服务收费的,参照行 业规定收费。
故障及应急指令响应
车辆在创新应用活动期间发生故障 的,应立即进入最小风险运行模式;若 车辆无法运行时,应在故障发生后两小 时内派员赶赴现场处理,相关故障信息 应传输至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平 台,并保存至少一年。
车辆在创新应用活动期间识别到交 警手势或者收到公安机关应急处置指令 时,应当作为最高指令立即执行。
延期与变更
经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 满前30日内,向区科经委提交延期申 请表,每次延期申请时长不得超过18 个月。
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
数据和网络安全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 例》《创新应用规定》《汽车数据 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相 关法律法规管理。
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
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的,应当立即暂停车辆运行,报警处理。配 合浦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处置工 作。 创新应用的暂停与终止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 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 规定》所列情形不同,区科经委 对创新应用活动进行暂停、整改、恢复、终止管理。
最新修订时间:2023-03-25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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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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