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球物理学会成立于 1987 年 7 月,其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高举“三个代表”的思想旗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提高并普及地球物理科学技术知识,积极参加
国家和上海市的科技发展战略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为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学会简介
该学会别于 1994 年获得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一届二星级学会称号; 1997 年和 2001 年学会分别获得上海市科学科学技术协会一星级学会称号, 1999 年获上海市第三届大众科学奖。现拥有会员单位 27 个,在册会员 500 多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会员 400 多人,中科院院士 3 人,工程院院士 1 人。会员分布在空间、气象、海洋、地震、地质矿产、勘探设计、环境保护等部门和有关研究所、高等院校。
学会各成员单位在地球物理各个领域的科研、教学和生产等方面均取得了重要的成就。如以中科院上海天文台、中科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中国极地研究中心为代表的空间地球物理探测的新技术理论研究和探测仪器等方面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多项成果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同济大学、中石化上海海洋油气分公司、中海油东海分公司等单位发展了油气地球物理勘探的新方法新技术为我国油气资源勘探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同济大学、上海市地质勘查技术研究院、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京海公司和浦江勘查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采用先进的工程地球物理勘查技术在上海重大工程建设中建功立业;上海地震局、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理所、同济大学、上海气象局等单位在上海地区的自然灾害预报和防治方面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科普工作中积极参与了中国科协开展的 2049 工程,在上海市 6 所重点中学开展了“两极的召唤”青少年科技素养教育工作。学会充分利用佘山天文、地震科普馆、极地科普馆等科普资源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技知识教育,建立了青少年重要的科普教育基地。
学会下设五个专业委员会:
空间地球物理、勘探地球物理、工程地球物理、固体地球物理、科学普及委员会等。
学会历任理事长:叶叔华院士、马在田院士、王家林教授。
现任学会理事长:耿建华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上海市地球物理学会 英文名称为: Shanghaigeophysical Society
第二条: 本学会是依法成立、并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接纳的全市性地球物理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学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积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以会员为本,充分重视广大会员在学会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坚持民主办会,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提高并普及地球物理科学知识,为建设上海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贡献。
第五条: 本学会上海市科技协会领导,业务上受中国地球物理学会指导,接受上海社团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学会的法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学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和科学考察,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地球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普及地球物理科学知识,积极参加科技周活动;
(三)积极参加“ 2049 工程”建设和活动,大力促进青少年科技素养的提高;
(四)在地球科学范围内推广先进技术经验,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
(五)努力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在地球学科领域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公益事业和活动。
第八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在本学科领域中,广泛开展学术交流,积极普及开展技术咨询。
第九条:活动原则
(一)本学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学会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学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本学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学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承认本学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十三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 1 )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和其他相当中级技术职称及其以上的科学技术人员;
( 2 )在研究、教学、生产单位从事地球物理科技管理工作一年以上者;
( 3 )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在读研究生一年以上者;
( 4 )外籍科技工作者,凡承认学会章程,履行学会义务,经申请批准可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在地球物理学科范围内从事科学技术的企事业单位及学术性团体承认学会章程,参加学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的团体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务理事会、学会办公室)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3 、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4 、以优惠条件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5 、有优先获得学会服务的权利;
6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7 、遵守学会章程;
8 、热心并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
9 、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10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 、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2 、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3 、优先安排技术咨询;
4 、优先申办各类培训班;
5 、执行学会决议和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6 、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通知。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十八条:本会对本学科或学会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会员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应为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左右。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学会经费和收支情况;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提前或延期换届必须经理事会决定并报上海市科协审查同意并经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四)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五)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六)理事会每年召开 1~2次,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召集;
(七)增补新理事、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执行上海市科协和中国地球物理学会的决定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热心并支持学会工作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 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在理事会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由以上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最多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五、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是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若需要超过任期,须经理事会同意,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会学科的专业工作需,学会可设立或撤消若干专业委员会,并报上海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方可。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任免。
第二十七条: 学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学会设办公室和精干的专兼职干部,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会设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凡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和领导干部,经理事会推选,担任学会名誉理事长或名誉理事。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和有关业务单位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三)单位、团体或个人捐赠;
(四)政府部门资助;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单位和个人的会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学会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管理财务,理事会换届时必须进行审计。学会由理事会聘任一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学会的经费、资产及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1. 挂靠单位资助和有关业务单位拨款;
2. 举办各种事业和咨询等活动的收入;
3. 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4. 会员会费;
5. 学会基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执行上海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进行社会团体登记。
第三十三条:本学因某种原因要终止活动时需要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知后,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后,报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备案,宣告活动终止。终止活动后的善后处理委托挂靠单位全权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上海市科学技技协会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