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负责实施对本市机关事务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制定本市机关事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
(二)按规定组织拟订本市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级机关各部门引进后勤服务社会资源工作,核定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负责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承担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指导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国资委委托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承担外宾赠送市领导和各部门礼品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和基本建设的管理;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编制、权属管理、使用调配,组织实施建设和修缮的计划编制、项目审核、建设监管等工作;核定市级机关和区县级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使用规模。
(五)负责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置的编制、配备标准和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的更新、处置和交通安全、牌证管理等工作;负责保障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办公厅等部门日常公务用车。
(六)负责市级机关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协调、推进市级其他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
(七)按市级机关资产配置规定和标准,负责对纳入预算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物业管理等项目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基建经费管理工作;负责交办的全市性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经费保障和市政府办公厅等部门日常行政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市公务员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政策、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领导干部住房的管理、调配和服务保障工作。
(九)承担市人大、市政府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按规定会同市公安局对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安全防范实施业务指导。
(十)负责本市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制度和标准;承办有关领导干部的生活服务事宜。
(十一)负责市级机关部分集中办公场所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规划建设、标准制定和维护保障管理;负责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后勤岗位培训、考试管理。
(十二)负责对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日常管理,并依法督促其规范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十三)按规定负责市级领导机关人防设施的基本建设、维修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指导上海市孙中山宋庆龄文物管理委员会下属单位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领导
党组成员、副局长
匡成鸣分管财务处、国资处、指导处(研究室);联系上勤集团、上展集团。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国平 分管人事处、房设处、车管处、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室(审计室)、
局工会、 局团委
党组成员、副局长 倪一飞分管监管处、住房处、接待处、保卫处。
副巡视员 胡祥郁分管局办公室;协助薛晓峰局长联系市孙宋文管委,协助匡成鸣
副局长联系上勤集团、上展集团。
副巡视员 邵丽娟 分管培训中心、人防中心、信息中心、采购中心;协助薛晓峰局长
协调有关市领导服务事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设11个
内设机构。
1.负责全局政务工作的对外联络、对内协调和重大任务、重要会议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及督办工作。
2.负责拟订局工作总结、工作要点等综合性文稿和重要会议材料及局长讲话稿,审核由各部门(单位)草拟的会议材料及领导讲话代拟稿。
3.负责制订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车辆、房产除外)的管理。
4.负责局公文处理、机要、保密、督办、档案、会务管理等工作。
5.负责局工作信息的综合、编发及新闻发布工作。
6.负责局维护稳定、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7.负责局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的规划、项目及预算审核,协调指导信息中心做好局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
8.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处
1.负责提出局人才发展计划。
2.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局公务员和局属(管)单位领导班子、干部的选拔、考核工作。
3.负责局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社会保障、人员出国(境)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局公务员教育培训,指导局属(管)单位员工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局机关和局属(管)单位的绩效考核及先进评比和奖励表彰等工作。
6.负责局离休干部和局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局属(管)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7.审核局属(管)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岗位职数和人员招聘等工作;指导监督局属(管)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8.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处
1.负责局部门预算编报;负责对局属(管)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及财务运行、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管。
2.负责交办的全市性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经费预决算及财务管理工作。
3.会同局有关部门做好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物业管理等项目的预算审核工作。
4.负责市政府办公厅等部门和本局预算经费及其他经费的财务管理,承办日常财务收支的具体业务;归口申请和管理本局承办的各项专项资金。
5.负责局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审核和资金核算、财务决算等工作;负责局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落实、控制、审核与结算以及财务监理的聘请工作。
6.负责局承办的购买服务合同经费的审核、预算、控制、结算等工作;承办部分市级机关及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公务车辆的控购手续。
7.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指导局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8.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
1.负责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2.承担市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权证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指导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4.负责监管市国资委委托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拟定资产保值增值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考核,定期汇总分析资产总量、结构、变动及收益等情况;会同局有关部门制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并监督执行。
5.按规定承担市级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产权转让等事宜的审核工作。
6.负责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场所公共部位及局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7.管理外宾赠送市领导和市级机关的礼品。
8.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办公用房与人防设施处
1.会同市有关部门拟定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的统一管理,建立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档案。
3.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编制、使用调配,组织实施建设和修缮的计划编制、项目审核、建设监管等工作。
4.核定市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区(县)级机关等办公用房的建设标准和使用规模。
5.负责对纳入预算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专项维修等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6.研究制定市级领导机关人防工程设施建设规划;督促做好市级领导机关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7.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车辆管理处
1.负责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置的编制管理,审核公务车辆的配备;负责有关专用公务车辆的审核、管理工作。
2.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3.指导、督促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及本市有关公务用车的规定和要求。
4.负责对纳入预算的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5. 负责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的更新、处置和行车安全管理,承办机动车的验车、牌证管理和驾驶员审证工作。
6.负责保障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及其办公厅等部门日常公务用车。
7.负责局属车辆及相关设备的管理,提出车辆更新和报废意见。
8.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节能与服务监管处
1. 负责市级机关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机关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
2.协调、推进市级其他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
3. 拟定市级机关后勤服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核定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负责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市级机关引进社会资源开展后勤服务。
4.负责对纳入预算的市级机关物业管理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5.组织协调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购买工作;处理、协调服务购买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6.负责协调市级机关部分集中办公场所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推进爱国卫生工作。
7.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住房管理处
1.负责本市公务员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相关政策、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市级领导干部住房的管理、调配和服务保障工作。
3.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后勤改革指导处(政策研究室)
1.组织协调推进本市机关后勤改革,会同市有关部门拟订机关后勤改革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2.组织拟定本市机关事务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局法制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局政策法规的拟制和实施工作。承办本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4.组织局的调研工作,对调研成果进行汇集并推进转化和利用。
5.搜集机关事务工作信息,开展相关理论研究。
6.承担上海市机关事务工作协会的日常工作。
7.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接待处
1.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制度和标准。
2.负责市领导在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内接(会)见、招待中外宾客等政务活动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和管理相关接待场所。
3.负责本市有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后勤保障服务的组织协调。
4.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市机关后勤部门人员在沪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5.承办有关领导干部的生活服务事宜。
6.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保卫处
1.负责人民大厦、市政大厦的消防、安保、反恐防恐和防台防汛等工作,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的监管。
2.负责市领导在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内参加会议、接待等活动的保卫工作。
3.负责市政府工作证和人民大厦、市政大厦人员、车辆出入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及相关场所车辆出入和停放的管理工作。
4.协调和指导保安队和武警部队做好人民大厦、市政大厦的治安保卫工作。
5.按规定会同市公安部门对市、区两级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安全防范实施业务指导。
6.指导和监督检查局管单位的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及应急防范等工作。
7.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