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
机构简介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关于侨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本市侨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拟订本市侨务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和本市侨务工作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供侨务信息;组织开展侨务政策、理论和侨务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向涉侨部门通报侨务工作情况。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管理侨务工作,统筹协调市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涉侨工作。
(四)研究引进华侨、华人、港澳同胞资金、技术、人才工作的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指导、推动侨务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为侨资企业、归侨侨眷企业和来沪发展华侨、华人的服务工作;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
(五)依法组织协调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国内合法权益维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贫困归侨、侨眷的服务工作;指导开展在本市居住、生活、工作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中的侨界人士及眷属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负责侨务信访工作。
(六)指导开展对海外华侨华人重点人士和华裔新生代代表人士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对海外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开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侨界的联谊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人事安排等工作;按有关规定界定归侨、侨眷、华侨、华人身份;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审批管理华侨回沪定居事项;参与制定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出入境的有关政策。
(八)主管本市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工作,依法管理、监督和检查捐赠物资和款项的使用。
(九)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宣传、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工作;联系华侨和华人传播媒体、文化社团及华文学校并支持其工作;指导协调上海“华文教育基地”工作;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本市侨务宣传及重大和敏感的涉侨新闻的审定工作。
(十)负责组织侨务出访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侨务接待工作;承办需请市领导会见的重要华侨、华人知名人士的审核报批工作;配合驻外使领馆和有关机构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有关涉侨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
(十一)指导区县、大口、高校、社区等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侨务工作;负责本市侨务干部的侨务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指导侨界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
秘书处:负责协调机关日常行政工作和内部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办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负责与全市各侨务部门和新闻单位联络工作,掌握全市侨务工作动态。
政策法规研究处:组织协调本办的政策法规工作,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侨务工作方针、政策和综合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参与侨务工作调研;草拟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
国内处:负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相配套的有关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情况和建议;负责行政执法及监督检查有关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华侨在国内的合法权益,指导基层侨务部门开展为归侨、侨眷服务工作,审批、管理华侨回国安置和港澳同胞回沪定居的有关事宜,确认归侨身份;负责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管理工作;协助高校做好“三侨”考生录取工作及境外学生来沪就读的出证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归侨、侨眷出入境事务;负责本市有关侨务信访工作。
国外处:统筹、协调海外侨务工作,调查研究海外侨情,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重点人物和重点社团的联络交流和相关服务工作;负责侨务对外新闻工作、华文教育和有关文化艺术交流。
经济科技处:依法维护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在沪投资的合法权益;做好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来沪发展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华侨、华人、港澳同胞资金、技术、人才的引进工作。
人事处:负责本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负责本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机构领导
办事指南
《华侨华人及港澳居民回国安葬身份认定的服务》
办理时间:周一、三、五(13:30-17:00)
办理时限:条件符合,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申办对象资格:华侨、华人及港澳居民。
申办手续:凡在上海境内土葬的需提供死者身份证明、死亡证明。如死者土葬于上海以外的其他省份,需提供安葬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侨务部门的同意函。
办理程序:有关证明材料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国外处查验属实后,出具同意土葬身份认定证明。由死者亲属持证明向上海市殡葬管理处申办土葬具体手续。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办理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国内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1608室
办理时限:自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转来申请材料之日起,市政府侨办调查、审批时限为4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华侨(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申请受理:由申请人本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初审后予以受理,由申请人填写《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
1、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后转市政府侨办;
2、市政府侨办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作出同意定居或退回的决定;
3、审批决定由市政府侨办发函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市侨联及定居地的区、县侨办;
4、获准回国定居者,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
5、公安派出所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
1、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本人的护照;
3、本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
4、本人原常住户口注销证明;
5、拟定居地户主书面同意接纳入户的意见(房产证是本人的免于提交)或在沪亲属同意监护、赡养承诺书;
6、拟定居地亲属的户口证明;
7、拟定居地的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
8、受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相关关系公证等)。
办理依据:
1、公安部关于华侨回国定居有关手续问题,(88)公六(2)第642号;
2、关于旅居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国定居的意见,(91)国内政会字第031号;
3、国务院侨办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
以上服务免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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