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吴孟超医学科技基金会于2004年6月1日成立,是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基金会管理办法》,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
基金会简介
上海吴孟超医学科技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吴孟超院士“勇闯禁区,勇于创新,永不满足,永远争先”的精神,推动中国医学科技事业不断进步。
吴孟超教授是
中国科学院院士,国际著名的肝胆外科专家 ,我国肝胆外科事业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 多年来, 吴教授以精湛的医术和高尚的医德赢得了人们的广泛赞扬和尊重。1997年3月始 ,吴教授拿出个人积蓄,并获海内外团体和个人资助,设立了吴孟超肝胆外科医学基金。该基金已多次颁奖,奖励了一大批在临床医学和基础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2004 年,经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上海吴孟超医学科技基金会。
上海吴孟超医学科技基金会是一个为医学科技发展服务的公益组织。为全国人民的健康做出实实在在的贡献是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的承诺。健康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民族精神的基础,是全民族共同的事业。我们真诚地期盼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对基金会的工作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大家携手共进,共同打造属于我们大家的健康公益事业。
基金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上海吴孟超医学科技基金会。英文译名:Shanghai Wu Mengchao Medical Science Foundation,缩写WMSF。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吴孟超院士“勇闯禁区,勇于创新,永不满足,永远争先”的精神,推动中国医学科技事业不断进步。
第四条 本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上海市杨浦区长海路225号2号楼16楼。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设立吴孟超医学基金奖励项目:《吴孟超医学科技奖》、《吴孟超医学青年基金奖》;
(二)设立吴孟超医学基金资助项目:临床医学基础与应用研究、贫困地区学生助学、贫困地区乡村医生培训、国际合作与交流、绿色医院建设技术研究、小儿肝脏肿瘤治疗等;
(三)组织医学公益活动、开展医疗慈善事业;
(四)设立专项发展基金。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基金会理事组成。
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实施方法;
(三)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免办公室工作人员;
(四)决定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须负责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须提前10日通知所有理事、监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二条 理事会对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是:基金会办公室提出可行性论证,报请理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8人。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政治上可靠,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心于公众事业,具有为社会服务的使命感;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与业务主管单位共同确定;
(二)新增、罢免理事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自觉维护本基金会的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各项活动;
(三)认真贯彻执行本基金会的理事会决议。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可由主要捐赠人提名,理事会决定;
(二)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决议;
(三)可由登记管理机关选派;
(四)监事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如确需超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产来源于,包括:
(一)热心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法人捐赠;
(二)热心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自然人捐赠;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是社会财产,受法律保护,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包括:
(一)奖励对医学科技事业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资助医学研究领域的临床和基础科研项目;
(三)实施专项资助,开展公益活动;
(四)支付本会日常工作和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不得投向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会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1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损赠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基金会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本基金会因(一)、(二)、(四)项情形之一终止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资助对医学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二)继续资助医学专项科研项目;
(三)无偿资助其他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社会公益活动。
无法按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以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形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