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科技奖是经
上海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设立的面向全市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各行业的科学科技奖。奖励在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集体,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根据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社会或经济效益和对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进步的促进作用,分别授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奖项简介
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聘请常务理事、相关专家及管理部门领导组成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负责制订评审计划,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和批准。同时聘请上海医务界二院院士、部分著名老专家为顾问,对评审和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及咨询。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设立若干专家评审组,负责项目专业评审;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北京西路1623号402室,电话:62581714)。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科技奖按《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科技奖章程》开展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发挥学术优势,评出水平确保质量,以其良好形象使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科技奖成为医药卫生行业最具权威性的奖项之一,为激励科技进步与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学科带头人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动上海中西医结合医学研究和卫生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评选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中西医结合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繁荣中西医结合学术,推动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上海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是经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并批准,由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设立,面向全市中西医结合领域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设立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授予在
中西医结合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医学科普工作和开发研究中近年来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卫生管理专业纳入评审范围。
第四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五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属社会力量设奖,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包括基础研究奖、临床研究奖和医学科普奖。奖励项目分三个等级,其中医学科普奖不分等级,奖励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六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类的奖励范围是中西医结合学基础研究中取得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成果。
(一)发现和提出本学科领域新规律、新学说、新概念等研究成果;
(三)中西医结合防治疾病机理研究成果;
(四)中西医结合医史文献研究成果;
(五)中西医结合软科学研究成果;
(六)中西医结合标准、信息研究成果。
第八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临床研究类的奖励范围是中西医结合医学临床研究、开发研究中取得的新方法、新方案、新产品、新技术等。
(一)中西医结合临床各科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
(二)推广、应用、开发已有的中西医结合成果的研究成果;
(三)引进、吸收、改进、开发国外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
(四)中西医结合医疗仪器、器械、设备的研制成果。
第九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医学科普类的奖励范围是指以普及医学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提高国民医学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目的的公开出版发行的科学普及出版物。
医学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科普音像制品;
(四)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国民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及科普翻译类作品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章 推 荐
第十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推荐:
(一)各区卫生局
(二)上海各高等医学院校
(三)解放军驻沪部队医院
(四)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五)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是研究工作已完成且没有争议的项目。推荐临床研究类的项目必须在实践中应用一年以上。
第十二条 推荐本奖励的项目若是在国外完成的,应该明确产权属于我国。
第十三条 推荐本奖励的项目不得推荐为其他同级、同类奖励项目。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科学家限额推荐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并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推荐材料报送所属上海市各区卫生局、上海各高校医学院校,由其审核汇总后报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办公室。
第十六条 推荐医学科普作品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正确的舆论导向,能准确、及时反映当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在出版上应当符合国家《
出版管理条例》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要求。
(一)属于科普原创作品;
(二)属于科普编著作品;
(三)医学科普作品的主要完成人和单位应对优秀医学科普作品的创作作出直接创造性的贡献。
(四)医学科普作品应是2005年以后(含2005年)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的作品。
报送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底。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七条 由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由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和终审。评审方法采取专家评议,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终审对初审推荐授予一等奖的项目进行答辨,并实行差额评定。
第十八条 评审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类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比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市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比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评审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临床研究类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属国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市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 评审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医学科普类按创新性、社会效益以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创新性突出:在保证科学技术被准确、完整转述的基础上,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使科学技术经过科普创作具有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表现形式,可读性强,从而使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易于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
科普图书的成品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优良品标准;科普电子出版物的成品质量应达到同类产品中的优良品水平。
科普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有较大的难度。
(二)社会效益显著:科普作品已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或者其内容还被其他传播方式(如电影、电视传媒等)所采用,其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使科普作品介绍的科学技术知识等内容被广泛认识和接受,促进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推动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重要作用,由此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
(三)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通过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的创新,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我国医学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由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会长颁发证书和奖金。医学科普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不超过2项。
第二十二条颁发证书,完成单位一册,完成个人一等奖发前八名;二等奖发前五名;三等奖发请三名。
第二十三 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可以发给科研辅助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的,由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的,由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参与上海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中西医结合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初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真实身份书面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获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书面答复。必要时,科技评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或采取其它解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科技评审部门审核。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予进入终审。
第三十二条 科技评审部门向终审会议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对投诉者给予保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上海中西医结合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