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2011年10月19日,
公安部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整治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专项行动
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2011年11月到2012年3月,在全国开展为期5个月的专项行动,集中整治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简称“三超一疲劳”),特别是要从客运车辆抓起,严格执法、严格监管,对大中客车违法行为坚持及时严格查处,以切实改善道路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最大限度地减少
道路交通事故和降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这是继酒驾整治之后,公安部针对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又一重要部署。
存在原因
。
危害
超速的危害
车辆超速驾驶,容易导致驾驶人在超速过程中反应力下降、反应距离延长,长期处在高速行驶的过程中,车辆轮胎等方面磨损严重,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超员的危害
车辆超员,许多车主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铤而走险,选择超员拉客。由于超员载客,导致车辆超出其载重量,会增加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的不稳定性使车辆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严重超员极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乘客逃生,抢救伤员带来极大困难,成为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超限超载的危害
车辆超载后,由于载货质量增大,惯性随之加大,制动距离延长,危险性增大。如果严重超载,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易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翻车等事故。另外,超载还会影响车辆的转向性能,易因转向失控而导致事故。如果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货物遗洒,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的会导致重特大交通事故。
疲劳驾驶的危害
驾驶人疲劳时判断能力下降、反应迟钝和操作失误增加。驾驶人处于轻微疲劳时,会出现换挡不及时、不准确。驾驶人处于中度疲劳时,操作动作呆滞,有时甚至会忘记操作。驾驶人处于重度疲劳时,往往会下意识操作或出现短时间睡眠现象,严重时会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
整治
从2011年1月至9月,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
特大交通事故15起,同比减少10起。但进入10月以来,全国接连发生4起特大交通事故。集中整治“三超一疲劳”,就是要抓住导致事故最多的四种突出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顿路面通行秩序,以解决路面突出问题来促进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的解决,实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超速
各地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中,超速违法行为最多。按照部署,在严肃整治机动车超速方面,各地公安机关要通过这次集中整治,坚决把行驶速度降下来、控制住,决不允许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决不允许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特别是大型客车限速更要严格监管、严肃查处。对超速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坚决处罚一起。
超员
2011年以来的19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中,涉及客车超员的10起,占52.6%。部署要求,在严肃整治客车超员方面,各地要严把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对
卧铺客车、
长途客车、
旅游包车、
校车做到逢车必查,加强夜间等超员违法行为高发时段的巡逻检查。对于查出的超员客车,依法从严处罚客车驾驶人,同时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卸客转运。进一步加大对客运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情节严重、问题突出的企业,要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停业整顿。
超载
在严肃整治货车超载方面,各地要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治超政策,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加大治超力度,加强源头管理,严把源头装载关口,减少路面压力。对本地重点源头进行全面排查,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集中进行整治,切实落实企业和属地责任。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载驾驶人,要严格落实记分制度。对超限超载车辆,要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
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违法行为。
疲劳驾驶
在严肃整治长途客车疲劳驾驶方面,各地要加强对
跨省长途客运车辆特别是卧铺客车、旅游包车的检查,询问驾驶人驾驶时间,提醒按时休息。要重点加强零时至6时、下午2时至4时等疲劳驾驶易发时段的巡逻管控,对上述时段从事长途客运的车辆,要落实驾驶人落地休息措施。
各地严查
2022年春运即将拉开帷幕,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分析研判2022年春运交通安全形势特点,部署各地严查各类重点违法行为,保障春运安全出行。
据公安部交管局分析研判,2022年春运,人流车流物流加速流动,客货运输交织叠加,营运性客流大幅向自驾和拼车出行转移,民生物资、能源物资运输繁忙,春运返乡、返程重点时段流量集中,加上“双拉尼娜”年极端恶劣天气频繁,交通安全风险突出。与此同时,2022年春运交通管理还同时面临冬奥安保、疫情防控保障等挑战。
公安部部署,各地交管部门将加强风险预见预判预警,强化“人车路企”源头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三个波次拼车、包车、超员载客专项整治,严查“三超一疲劳”、酒驾醉驾、强行超车会车等易肇事肇祸、易扰乱通行秩序等违法行为。交管部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运用路网运行态势监测,围绕易拥堵的重点地区、节点路段、高峰时段,特别是服务区、收费站、检查站等重点地段,加强指挥疏导和秩序维护,最大限度保障主干公路有序通行。
零容忍
客运车辆是本次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对其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法行为,必须实行“零容忍”。第一次违法的,要严格处罚;第二次违法的,通知客运企业办安全培训班,组织违法驾驶人进行法制教育培训。各地公安机关要督促客运企业完善制度,明确要求驾驶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在发车前主动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并接受乘客监督。
相关案例
2013年8月24日,公安部公布6月份以来依法查处的8起典型“三超一疲劳”严重违法行为案例。
安徽“6·15”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严重超员。2013年6月15日,河南省新中州运输集团某大客车,核载63人,实载105人,超员66.7%,发生侧翻,造成3人死亡,51人受伤。
辽宁大客车严重超员。2013年7月20日,辽宁省大连顺达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某大客车,核载55人,实载87人,超员58.2%。
云南“8·11”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严重超员。2013年8月11日,云南省驾驶人郭双海驾驶的微型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15人,超员114.3%,急弯处失控冲出路面翻坠陡坡下,造成11人死亡,4人受伤。
2.货车超载案例(2起)
青海“6·15”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货车严重超载。2013年6月15日,青海省平安县驾驶人田启红驾驶重型货车,核载12.67吨,实载36吨,超载184.1%,因制动失效,与两辆小型轿车和一辆三轮汽车连环相撞,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
江西“8·4”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货车严重超载。2013年8月4日,江西省鹏飞建陶有限责任公司某重型货车,核载12.9吨,实载37.5吨,超载190.7%,车上瓷土倾泻将对向行驶的一辆小型轿车掩埋,造成该车内5人死亡。
3.超速行驶案例(2起)
甘肃“7·24”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客车严重超速。2013年7月24日,甘肃省榆中公路运输服务公司驾驶人张世亮驾驶大客车转弯时失控驶出路面,撞上路右侧灯杆后侧翻,造成5人死亡,10人受伤。该路段限速70公里/小时,肇事大客车行驶速度102公里/小时,超速45.7%。
安徽“8·9”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客车严重超速。2013年8月9日,上海瑞锦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某大客车,与一辆大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客车内10人死亡、35人受伤。该路段大客车夜间限速80公里/小时,肇事大客车行驶速度114 公里/小时,超速38.9%。
4.疲劳驾驶案例(1起)
河南“8·12”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驾驶人严重疲劳驾驶。2013年8月12日,河南省金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重型货车,越过道路中心黄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大客车相撞,造成大客车内11人死亡,12人受伤。经查,该车连续运行42小时,驾驶人张南翔、李自勇处于严重疲劳状态。
相关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第五十条规定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
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
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行为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剧毒化学品运输安全的管理规定,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禁止超载、超速行驶;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以备查验。
运输车辆行驶速度在不超过限速标志的前提下,在高速公路上不低于每小时70公里不高于每小时9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过每小时60公里。
相关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定以及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记分
根据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至第十二条规定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的,一次记9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的,一次记6分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以上的,一次记6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3分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到5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3分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一次记1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9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6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6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3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一次记1分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9分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3分
刑事处罚
根据《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相关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有下列相关行为的,以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1.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5人以上的;
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0人以上的;
3.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7人以上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相关行为的,以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90km以上;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60km 以上的;
3.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或者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掉头、转弯、下陡坡,以及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km 以上的;
4.通过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急弯等事故易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
时速达到30km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