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三级制是香港银行业中的三级管理制度。即在香港,只有三类金融机构 (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获准向公众吸收存款。1970年以前的香港银行也是单纯的持牌银行结构。现行的银行三级制是由旧银行三级制演变而来的。1981年,港英政府对 《银行业条例》 和《
接受存款公司条例》进行了重大修订,其中最重要的是确立了银行业三级制架构,即形成了持牌银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和注册接受存款公司三级,并对三级机构的资产总额、业务性质、范围、对象及存款限制等分别制定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来说,持牌银行的最低实收资本金为1亿港元,可向公众接受任何期限和数量的名类存款,但必须加入银行公会,接受利率协议的约束; 持牌接受存款公司最低实收资本金为7500万港元,只能接受50万港元以上任何期限的存款; 注册接受存款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金为1000万港元,只能接受不少于5万港元、期限为3个月或以上的定期存款 (1986年调整为10万港元)。后两者不受利率协议的约束。这就是旧银行三级制。银行三级制的实施对于加强银行监管、保证银行业的发展、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银行业的发展,过去主要从事证券包销、兼并收购、财务顾问等批发性银行业务的接受存款公司,要求承认其为有限服务的银行,使用银行名称。1990年,港英政府修订了 《银行业条例》,将持牌接受存款公司改为有限制牌照银行,将注册接受存款公司改为接受存款公司,并相应提高了三级机构资本金要求分别为1.5亿、1亿和2500万港元,这就是目前仍在实施的银行三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