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丧制度是中国古代的
丧葬制度的一部分,居丧制度还可分为
丧礼制度和
丧服制度。无论是埋葬制度还是
丧礼制度、
丧服制度,都具有等级分明、形式繁缛这两个显著的特点。
居丧制度对亲人去世后的服饰、
言容、居处、
娱乐、
饮食等都有详细的规定,特别是还有“居丧三年”不能外出工作的规定。
制度类型
居丧,或称
丁忧,或称
守丧、值丧,是人们为了表达对死者的哀悼之情而产生的一种习俗,涉及
饮食、居处、哭泣、
容体、言语、衣服、丧期等。中国
原始社会以来的
守丧习俗经过
儒家的这一番加工改造,形成了一套标准化、系统化和等级化的
丧葬仪礼制度,即
居丧制度,它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
丧葬制度包括埋葬制度和
居丧制度,居丧制度还可分为
丧礼制度和
丧服制度。这种
丧葬制度与宗法制度密切相关,其中许多内容由国家法典
规定,还有许多内容在民间相沿成俗,反映了
宗法社会中人们的伦理思想和宗教观念,是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礼法
表情
古代为直系亲属(父母或祖父母)服丧,称之为
居丧。《
礼记·杂记》:“少连,大连善
居丧,三日不怠,三月不懈,期(jī)悲哀,三年忧。”《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居丧而不哀,在感而有嘉容,是谓不度。”
居丧之俗规定的礼节很多,《
礼记》中《杂记》《檀弓》《曲礼》《丧大记》《闲传》《丧服旧制》《问丧》等篇都有记载。
居住
居父母之丧,其居处,起初“居倚庐,寝苫枕块,不说绖带”,行卒哭祭之后,“拄楣翦屏,苄翦不纳”,过了小祥,“居垩室,寝有席”,大祥后“居复寝”,待举行过禫祭礼,才可以回到床上睡觉。
饮食
其
饮食“三日不食”,“既殡食粥,朝一溢米,暮一溢米”,卒哭后“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始饮酒者先饮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平时“丧不贰事”,“父母之丧不避泣涕而见人”,见人“非丧事不言”,“言而不语,对而不问”,“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丧者不遣人,人遗之,虽酒肉,受也。”“有服,人召之食,不往。”“
居丧未葬,读
丧礼。既葬,读葬礼。
禁娱
丧(毕)复常,读乐章。
居丧不言乐。”“
居丧之礼,毁瘠不形,视听不衰,升降不由阼阶,出入不当门隧。头有钊则沐,身有疡则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不胜葬,乃比于不兹不孝。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于内。”等等。
服饰
《仪礼·丧服》所规定的丧服,由重至轻,有斩衰(cuī)、齐(zī)衰、大功、小功、缌(sī)麻五个等级,称为五服。五服分别适用于与死者亲疏远近不等的各种亲属,每一种服制都有特定的
居丧服饰、居丧时间和行为限制。
历史沿革
春秋
最初的
居丧是指从死亡到安葬的一段时间内,死者家人和亲属在
饮食起居等方面表现出的异于平时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为了表达生者心情之哀痛,又因人、因时、因地、因民族而各异,并无统一的标准。
直至春秋末期,
儒家学派的先驱(胡适认为即是
孔子)才对此产生了特殊的兴趣,并将其发展为礼制,其中最大的创造,就是《仪礼·丧服》中所提出的子为父母、妻为夫、臣为君的三年丧期(实际为27个月)。其后直至汉初汇集成的
《礼记》一书,又对三年丧期内的
守丧行为在容体、声音、言语、
饮食、衣服、居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如丧期内不得婚嫁,不得
娱乐,不得洗澡,不得饮酒食肉,夫妻不能同房,必须居住在简陋的草棚中,有官职者必须解官
居丧,等等。这就是宋高宗《起复诏》起始即称的“三年之丧,古今之通礼也”。但这些理论在未得到统治者首肯之前,还不能落实为强制性的规范。因此整个春秋战国至秦及汉初,除了
孔子弟子曾为孔子
守丧三年外,并无一例守满三年者。既便是孝子,如齐国晏婴为其父晏桓子、吴子诸樊为其父吴子乘、刺客聂政为其母,也都是安葬后即结束
居丧,时间一般为3个月或百日,称为“既葬除服”。
儒家的三年丧制度还遭到其他学派的抨击,其中最激烈的就是
墨子,见于《墨子·节葬下》篇。
秦汉
秦始皇曾以法令的形式首先在
国丧中强制人民实行
居丧制度。如《
晋书·礼志》:“秦燔书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汉祖草创,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终重服,旦夕哀临,经罹寒暑,禁塞嫁娶饮酒食肉,制不称情。”按照
儒家礼制的规定,臣为君服斩衰三年,民为君服齐衰三月。而秦朝却规定臣与百姓一律为天子服丧三年,所以《
晋书》的作者说是“率意而行”。秦朝规定天下臣民 皆为天子
居丧三年,并不准饮酒食肉,嫁女娶妇,显然不太符合现实,所以《
晋书》说其“制不
称情”。
汉代时的
居丧制度出现了礼、法统一的趋向。西汉初年,
汉高祖国江山草创,所以下令承袭秦制,“因而不革”,“率天下为天子修服三年”。但实行不久,汉文帝便意识到“其制不可久行”,在遗诏中改变了这一制度, 要求“出临三日,皆释服”;既葬,“服大红(功)十五日,小红(功)十四日,纤七日,释服”。(《
汉书·文帝纪》)。在这里,
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被“以日易月”,变成36天,并垂为定制。
儒家原来服丧三年的主张,到此时被文帝的一纸遗诏修正了。
居丧制度作为强制性规范始于
汉武帝,但整个两汉时期的禁约对象限制在王室诸侯范围内,法律上并未强制居三年丧。武帝初年,“好儒术”的窦婴、田蚡二人想恢复
儒家原来的三年之丧制度,但未能成功。据《
汉书·翟方进传》记载,成帝时方进为相,其后母终, 葬后三十六日
除服,起视事,声称“不敢逾国家之制”。可见当时仍然遵循 文帝之制。到了哀帝时,又开始提倡三年之丧。如《
汉书·哀帝纪》:哀帝诏曰:“河间王良丧太后三年,为宗室仪表,益封万户。……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行三年之丧而可得万户侯的封赏;博士弟子虽有父母死, 也诏准告假
丁忧。
王莽时,开始盛倡
三年丧制。《汉书·
王莽传》说:“平帝崩,大赦天下,莽征明礼者宗伯凤等与定: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丧三年。”又说:“居摄三年九月,莽母功显君死,意不在哀。令新都侯宗为主, 服丧三年。”“建国五年二月,文母皇太后崩,莽为太皇服丧三年。”这样, 汉文帝的短丧制度又被正式取消。
东汉光武帝
刘秀执政期间,国政多趋向简易,因此遗诏
丧葬制度“皆如孝文皇帝制度,务从
约省”(《
后汉书·光武帝纪》)。诏告大臣不许“告宁”。但在这一时期,三年之丧在社会上已蔚然成风。如《后汉书·韦彪传》: “彪孝行纯至,
义母卒,
哀毁三年,不出庐寝。服竟,羸疾骨立异形,医疗数年乃起。”《后汉书·鲍永传》:“
永迁扬州牧,会遭母忧去官”。《后汉书·廉范传》:“父遭丧乱,客死蜀汉,范遂流寓西州。西州平,归乡里。年十五,辞母西迎父丧归葬,服竟,谐京师受业。”《后汉书·刘平传》: “拜济阴郡丞,太守刘育甚重之,任以郡职,上书荐平。会平遭父丧去官,服阕,拜全椒长。”《后汉书·江革传》:“建武末年,与母归乡里。母终,至性殆灭。尝寝伏冢庐,服竟不忍除,郡守遣丞掾释服,因请以为吏。”以上这些事例,据杨树达先生考证均发生在光武帝时期。由此可见,
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经封建最高统治者和儒家的反复倡导、宣扬,至此已深入民心,以致光武帝不许大臣“
告宁”及“如孝文皇帝制度” 的短丧遗诏也变成了一纸空文。光武帝以后,
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更是大行于世。不仅
孝子贤孙们多行此制,而且女子亦行之。如《后汉书·和熹邓皇 后纪》:“永元四年,当以选入。会(父)训卒,后昼夜号泣,终三年不食盐菜。憔悴毁容,亲人不识之。”如果大臣不服三年之丧,便为天子所讥。到明帝时,天子本人也自行三年之丧。安帝永初三年(109年),邓太后临朝执政时,又提倡三年之丧。《后汉书·刘恺传》说:“旧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丧,由是内外众职并废
丧礼。元初中,邓太后诏:长吏以下,不以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这一诏令,后又被列入《汉律》之中。此后,行三年之丧成为选举仕进的一种资格。久而久之,
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 终于成为“天下之通丧”。
至于三年之丧的履行,也有某些特殊情况,如按规定,军人可以“遭丧不服”;皇帝也可专门下诏,令臣下释服,后代称此为
夺情起复之制。还有某些人利用丧期弄虚作假,欺世盗名,如《后汉书·陈蕃传》所记载的赵宣, 葬亲后在墓道中
居丧二十多年,被当地人称为大孝之子,但后来太守陈蕃发现赵宣的五个孩子皆在所谓居丧期间所生,真相由此才大白于天下。
按照汉代的
居丧之礼,死者的某些亲属主要是子女在死者未葬时应居服舍,葬后应居住在
墓旁的草屋中,并不饮酒吃肉,不近妇人,不作乐,不聘妻,不访友。杨树达先生曾援引大量史料对此做过认真的考证。
居丧之礼对于
贵族的规范尤其严格,例如
汉武帝元鼎元年(公元前116年),隆虑侯陈融、堂邑侯陈季须都因在为母
居丧期间奸淫、兄弟争财而服罪自杀。元鼎三年,常山王刘勃也因在父服丧期间奸淫、饮酒作乐而被其庶 兄刘悦告发,结果削去爵位,徒徙房陵。
刘贺则因
居丧违礼被废去帝位。《
汉书·霍光传》载:汉昭帝死后无子,大将军霍光等文武大臣迎立昌邑王刘贺继承皇位。但
刘贺在居丧期间,毫无“悲哀之心”,当昭帝的灵柩还停放在 前殿时,他居然让随从的昌邑乐人击鼓、吹箫、唱歌、演戏。而且还经常派人去买猪肉、狗肉,私下偷偷吃掉。他还与随从的昌邑官员一道偷吃祭灵用的供牲食品和美酒。刚即位二十七天,他就开始与宫女淫乱。由于刘贺
居丧 作乐、饮酒食肉及淫乐等丑行违背了居丧制度,引起了朝廷上下的一致不满,于是即位不到一月的刘贺被废去了皇位。又据《后汉书·赵孝王良传》,赵惠王刘乾因居父丧私下纳妾淫乐而获罪,被汉安帝削去
王位。
汉朝对于遵守居丧之礼的
贵族一般都给以赞美和奖励。如《后汉书·东平王苍传》:“敞丧母至孝,国相陈珍上其状。永宁元年,邓太皇增邑五千户。”《后汉书·济北惠王传》:“次九岁丧父,至孝。建和元年,梁太后 下诏曰:‘济北王次以幼年守藩,躬履孝道,父没哀恸,焦毁过礼,草庐,土席,衰杖在身,头不枇沐,体生疮肿。谅暗已来,二十八月。自诸国有忧,未之闻也。朝廷甚嘉焉。今增次封五千户,广其土宇,以慰孝子侧隐之劳。’”《后汉书·任城孝王尚传》记载:任城王尚也“博有孝行,丧母服制如礼”,为此曾受到桓帝嘉奖,增封三千户。
两晋
两晋时期,三年丧与期亲丧已成为官吏的强制性行政规范,晋时对于
居丧违制的处罚大多并非出于法律或诏令之依据,而是出于“清议”。南北朝时期,居三年丧入于刑律。
隋唐
隋唐时期
居丧制度全面法律化,不仅将居丧制度全面入律,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条款被列入“十恶”罪中。至明清时期,
居丧法律有所变革。《唐律疏仪》规定:居父母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居期亲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是‘
禫制未除,此中求仕为‘冒哀’合徒一年。”“居父母丧,生子,徒一年。”“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父母之丧,解官居服,而有心贪荣任,诈言
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
清代
大清律规定:“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
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清通礼》载:“凡丧三年者,百日剃发。仕者解任。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小入
公门,不与吉事。”
史料记载
史料
《
礼记·檀弓上》曰:“高子皋之执亲之丧也,泣血三年,未尝
见齿。”还有不饮酒食肉者。
《宋史·赵宗宪传》:“居父丧,月余始食食,
小祥菇落果实,终丧不饮酒食肉,比御犹狒入者久之。”有不外游访友者。
小说
居丧之俗,历代沿袭。后世在居直系尊亲之丧中,有庐墓者。
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三十七回《司马徽再荐名士,刘玄德三顾草庐》中写道:
徐庶的母亲死后,“徐庶葬母柩于许冒之南原,
居丧守墓。”亦有久哀不绝者。
徐珂《清稗类钞·孝友类》:称连城
张鹏翼笃信程、朱,行事遵礼,“
居丧,疏食三年,不外游,不内寝,动必以礼。”
吴敬梓的
《儒林外史》第十二回《名士大宴莺脰湖,侠客虚设人头会》写道:娄府两公子听说萧山
权勿用有“很高”的才分,便派家人的儿子
宦成去请。不多几日,
宦成来到萧山,“招寻了半日,招到一个山凹里,几间坏草屋,
门上贴着白,敲门进去”,只见“
权勿用穿着一身白,头上戴着高白夏布孝帽。”
权勿用问明来意,向
宦成道:“多谢你家老爷厚爱,但我热孝在身,不便出门。……再过二十多天,我家老太太百日满过,我定到老爷们府上
来会。”
典故
述及
居丧之俗,《后汉书·陈蕃传》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叫赵宣的人,
守丧二十余年,一直一个人住在墓道之中。于是郡长官认为他是大孝子,推荐他做官。当陈蕃得知他有五个儿子,并且这五个儿子都是他
居丧期间生下的,这就说明他违犯了
居丧期间夫妇不可同房的规定,于是大怒,给他以惩罚。赵宣本想以居丧持久来哗众取宠,却不料身败名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