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宝物
属于佛、法、僧三宝之物
指属于佛、法、僧三宝之物。
佛物
如
佛像
、
殿堂
、香华、佛衣、
幡盖
之类,凡属佛之信施物,皆不得移作他用,移用者犯盗罪。
四分律行事钞卷中之一举出四种佛物
⑴佛受用物,供给佛所受用之堂宇、衣服、床帐等。
⑵施属佛物,施予佛之钱宝、田园、人畜等。
⑶供养佛物,供养佛之香灯、华幡、供具等。
⑷献佛物,供献予佛之医药、饮食等。
梵网经菩萨戒本
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一则举出六种佛物,前四种与上记之四种相同,其余两种为:
佛宝物
专门供养佛之物。佛在世时,为佛之色身所用;佛入灭后,为佛之法身所用。
局佛物
即唯限于一佛之物,如供养释迦像者不得移作供养弥陀,或本欲造佛像之材不得用以刻造僧像或天神菩萨等像。
法物
如
经卷
、纸笔、箱函、簏巾之类,凡此经物,不可回改别用。
四分律行事钞同卷又举出四种法物
⑴法受用物,指轴帙、箱巾、函帕等物。
⑵施属法物,施予法之田园等。可分为二分,一分施予经,一分施予读诵经典者。
⑶供养法物,如供养经卷之香花等。
⑷献法物,如供养经卷之饮食等。
菩萨戒本疏
菩萨戒本疏于上记之外,另举出两种,即:
⑴
法宝
物,即置于塔中,专门用以供养法宝之物。
⑵局法物,如欲书写大品经之材不得移作书写涅盘经。
僧物
指僧房、田园、
衣钵
、谷菜之类。僧物有二种,其一为常住物,如寺舍、树林、厨库等。其二为已定其处者,即不得移往他处之物。
行事钞同卷举出四种僧物
⑴常住常住物,固定为一寺一所所分用之厨库、寺舍、众具、花果、树林、田园、仆畜。
⑵十方常住物,如饭饼等为十方众僧所共用之物。
⑶现前现前物,无论衣药房具等,凡为施主临时施予现前之僧,而由该僧受用之物。
⑷十方现前物,如施主临时所施而为十方僧所分用之物。
菩萨戒本疏则举出五种
⑴僧宝物,施主置于塔中以供养第一义谛僧之物。
⑵常住僧物,即行事钞所说之常住常住物及十方常住物。
⑶十方现前僧物。
⑷众僧物,此二项合之,即行事钞所说之十方现前物。
⑸己界局僧物,如施予此寺寺僧之物不得转施他寺。
由是可知,于三宝物,若偷盗、转用、借贷不还,则依其轻重而治其罪。[显扬大戒论卷三、释氏要览卷中、摩诃止观卷八下、止观辅行传弘决卷八之三、南海寄归内法传卷四](参阅‘佛物’‘法物’‘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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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8-22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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