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科谪是秦汉时颁行的旨在实现抑商和加强边防双重目的的法令。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把贾人,治狱吏不直者,诸尝逋亡人,赘婿,尝有市籍者,大父母(祖父母) 或父母尝有市籍者等7种人谪发远征或戍边。汉武帝颁布七科谪的范围是: 吏有罪,亡命,赘婿,贾人,故有市籍,父母有市籍,大父母有市籍。
《史记·
大宛列传》“益发戍甲卒十八万,酒泉、张掖北,置居延、休屠以衙酒泉,而发天下七科适,及载糒给贰师,转车人徒相连属至敦煌。”
张晏注曰:“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壻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籍七。凡七科也”。即是指犯了罪的官吏、杀人犯、入赘的女婿、在籍商人、曾做过商人的人、父母做过商人的人、祖父母做过商人的人,以上人等多重利轻生,故此战斗力很强。
秦兵制对士卒身份的规定很严格,无爵的“士伍”要从军作苦役、作奴隶兵,在军队中享受最低的待遇,吃饭不给菜肴、攻城要冒锋矢负土填壕等等。这些人包括“商贾”、“逆旅”(旅店主)、“赘壻”、“刑徒”、“罪吏”、“亡命”,以及豪富之家的奴仆如“厮”“舆”、“徒”、“童”等等。
秦统一前,兵多是农家子,战斗力是很强的。荀子曾称赞秦的兵是“功赏相长也,五家首而隶五家,是最为众彊长久。”(《荀子·议兵篇》)统一以后,而是用刑徒七科谪兵。他几次东巡的刻石,总是喜欢说:“黔首安宁,不用兵革”、“菑害绝息,永偃戎兵”、“黎庶无繇,天下咸抚”(《史记·秦始皇本纪》)。后对匈奴对岭南用兵,都是以刑徒为兵。
自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起,扩大了戍卒征兵的范围,称为“谪戍”,其中包括“吏有谪”、“赘壻”、“贾人”、“尝有市籍者”、“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几类人,遣至南海、桂林、象郡戍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