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现行
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含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冬季取暖费)和课本费的基础上,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在全国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
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一费制”的最高标准分为城市、农村及贫困县农村三个层次和小学、初中两个学段,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按照原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实行“一费制”。
含义内容
基本原则
1.“一费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在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时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应充分考虑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差异。省内不同地区、城市和农村的中小学,以及同一学校的不同年级,可以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2.确定“一费制”所包含的杂费内容时,要适当考虑信息技术教育、北方地区冬季取暖的基本需要等因素。为实施素质教育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费用一律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投入力度,缴费只是作为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
核定
各地在制定“一费制”标准时,应分别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的标准,并予以公布。
1.杂费按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开支的公用经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以及教育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在此基础上,确定杂费收入占公用经费的合理比例,测算出生均杂费的基本标准。
2.课本费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得含教辅材料),按照省级价格、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准的价格测算。作业本费根据教学计划及近审批程序
“一费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价格、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定“一费制”标准时,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策
标准
“一费制”的最高标准分为城市、农村及贫困县农村三个层次和小学、初中两个学段。《管理办法》要求,学校为部分学生在校期间学习需要和生活方便收取的住宿费、搭伙费、自行车保管费等代办费,由设区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代办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各学校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费用一律在公用经费中列支。据悉仅此两项,“一费制”总体费用比实行前会有所降低。与此同时,课本费按省教育厅公布的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含教辅材料)及政府采购零售价格据实际核收。
借读费
“农民工”子女免收借读费《管理办法》明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务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免收借读费。
补贴资助
此外,各级政府要通过“两免一补”等方式,资助家庭困难义务教育段学生。对援外、支边及野外作业人员和现役军人的子女投亲靠友借读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免收借读费。而城市中小学校中,对暂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接收的非本单位子女就学的学生,按规定可另行收取借读
对比
汕头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出台,与其相关的借读费、服务性收费规范等同时定下标准。因已届学期中期,多项费用已参照之前标准收取,按省教育厅的精神,今秋我市仅部分收费按新标准执行,“一费制”的全面实施将从2005年春季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