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效力
民法学术语
一般效力,亦称“普通效力”。“特殊效力”的对称。债的效力的分类。各种类型的债所具有的共同效力。如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财产即成为债的一般担保,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的范围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债务人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债权人受领迟延可减轻债务人的责任;为实现履行,法律赋予债权人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等。
参考资料
一般效力.大辞海.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28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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