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龄,又称“一般工龄”、“劳动年限”。是指职工从事生产或工作总的时间,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在中国,一般工龄曾是确定职工退休待遇的一个条件。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已将原来按一般工龄作为退休依据的条件改为只按连续工龄作为退休条件之一和计发退休待遇的依据。具体办法是: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革命时期来规定离休待遇;建国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按工作年限、工人按连续工龄来规定退休待遇。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今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