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应当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
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对
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其中,
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
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对于其他风险资产可参照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采用的标准风险系数不得低于上述信贷资产标准风险系数。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
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
计提和管理;金融企业应当按季对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的可收回性,根据
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产生的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
贷款损失,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
坏账损失,计提
坏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