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独大是指其中一个股东(上市公司
国有股,就是国家)占有最大的比例,例如50%以上,而其他股东全部都是很小的比例。有时候,未必到50%,但是其他股东全部都是很小的比例,例如不足1%,也可以称为一股独大。
一股独大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市场广泛熟悉,也是普遍持有异议的,即上市公司某股东占据51%以上,甚至70%、80%的股份,从而处于
绝对控股地位;另一种是市场忽略的、但却广泛存在的,即上市公司某股东持有30%甚至20%、10%等股份,处于
相对控股地位。无须讳言,
绝对控股下的一股独大确实容易产生许多弊端,比如
大股东随意侵占小股东利益、完全控制公司经营等。但相对集中下的一股独大却是普遍存在的,对于保证公司正常运行有着积极意义。
第一,中国的资本市场在整体设计的指导思想上存在严重的偏差,在很大程度上股票市场不是追求资源最佳配置的场所,而是被赋予了如支持
国有企业改革等其他的职能,而且通过上市指标等行政手段对公司上市资格进行控制,致使实际上得到上市资格的大多数都是国有企业。为了保持
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当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又采取了
国有股占绝对多数的做法,保留了上级机关对企业的支配地位。部分
国有控股公司是有关部门对直属的国有企业进行改组建立起来的,其
行政职能难以被彻底剥离,且其主要负责人大多由政府机关领导兼任,容易沦为行政性“翻牌公司”。在管理制度上,许多企业上市后并未真正实施现代企业制度,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实际上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上市公司自然就由母公司实际控制,一股独大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因此,从
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上,中国的上市公司中都存在有利于“一股独大”滋生的天然土壤。
第二,
国有控股公司的设立不当。国有控股公司不同于一般经营性公司,其设立的宗旨主要是实现
政企分开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之相适应,国有控股公司在设立法人资格、
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等方面应当有特殊要求,控股方式、比例等也需作明确界定。但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缺乏明确规定,国有控股公司对其自身的定位普遍感到困惑,实践中各地做法迥异,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致使许多国有控股公司实际上成为地方政府或行业部门干预和控制企业的工具,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国有控股公司往往成为“一股独大”者。
人们普遍认为,“一股独大”导致第一
大股东几乎完全支配了公司董事会和
监事会,形成一言堂,日常经营中一手遮天,产生造假、不分配、肆意侵吞上市公司资产等漠视
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经邦认为,“一股独大”是上市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不平衡、不彻底、不完善的主要根源,也是我国
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诸多弊端的源头。
考察国外成熟股票市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可以看到:一股独大并非中国特有。上市后,风险投资短期内出售股份套现退出,导致
股权分散,更凸现创始人一股独大。例如,微软上市时,盖茨持股45%,另一位创始人Allen持股15%,盖茨一股独大。
一般来说,企业上市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创始人在公司
股权结构中所占的比例都相当高。Hoderness和Sheehan(1988)发现,美国依然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最大股东持股份比例超过51%。Djankov、Mcliesh等2001年对全球97个国家传媒产业公司股权结构研究表明,在西方出版、传媒上市公司中,家族仍然绝对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