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军士为一些国家的士兵军衔称号,如美国曾设立专业军士军衔。有的国家还将专业军士区分为若干等级,如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中曾将专业军士分为四级。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军衔制度同时立法。
专业军士军衔授予服现役满5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
1993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修改《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起,专业军士区分为一级专业军士、
二级专业军士、
三级专业军士和
四级专业军士四个级别。一级为初级,可按服役年限逐级晋升。一级晋升二级、二级晋升三级的期限各为4年,三级晋升四级的期限为5年。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仍志愿继续留队服役者,报经师(旅)以上司令机关批准后可改为志愿兵,并授予一级专业军士军衔。
1998年12月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兵军衔等级和
专业军士、
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士兵军衔改为一级至六级士官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