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多夫制指一个女子同时与几个男子保持夫妻关系的婚姻制度。这种制度曾盛行于爱斯基摩的某一部落,仍盛行于印度南部。一妻多夫制有两种不同形式:(1)同胞共妻制。若干兄弟共有一妻,长兄娶妻,弟享夫权, 生子都属于长兄,兄死后,其财产、地位及妻子都传给次弟;(2)非同胞共妻制。指一个地方上几个 男子共有一妻,由该女轮流到他们的住所同宿若干时日,若生小孩,则按某种仪式来确定其父,也有 女子留居母家,其丈夫分别往女家留宿,暂享夫权。 在这一制度下,凡初生之子,定为年长的丈夫之子, 依次类推。
基本介绍
一个女子同时与几个男子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与
一夫多妻制都被认为是人类婚姻的例外形式,并不是普遍流行的。
一妻多夫的主要形式有:①有血缘关系的几个兄弟共娶一妻,一般由长子出面迎娶,以后造成兄弟
共妻的事实;②朋友共妻。这种婚俗主要流行于印度南部和中亚一带,其形式多为依次同居,不是联合同居,所生子女或依次先后各归其夫,或归母亲所指定的父亲。多夫制除起源于
群婚这一因素外,发展到现代,还有重要的经济原因。中国西藏
门巴族的一妻多夫制主要是兄弟共妻,其形成原因主要由于农奴制度的压迫,兄弟共妻不分家,才能有力量应付繁重的“乌拉”差役。朋友共妻也是与经济原因有关的。一妻多夫制主要在我国西藏的门巴族、珞巴族和藏族中存在过。印度也存在有
一妻多夫制,但与西藏诸族的一妻多夫制有些不同。其形成原因,一说与原始人广泛流行溺婴有关;一说在阶级社会中,与保护财产不被分割有关;有的还认为可能与男子经常外出,妻子需人照顾,或婚后不育等有关。 ——摘自《简明文化人类学词典》
复
偶婚除一夫多妻外,又有一妻多夫制(Polyandry)。此种婚姻型式即系一妇同时可与数个男子有合法婚姻关系,亦为社会文化所允许。唯行此种婚姻制度者,极为少有。
多夫制似较多行之於母系社会。此制一妻有数个丈夫,其中一人为正夫,其馀为副夫。性权利通常经由正夫及妻同意後,由正夫分配行使。男子除分享其妻之性权利外,也可能要求把自己所生之子女归在自己名下。子女则可分别向其生父要求财产权益。另外,所有子女对其母亲所有之财产享有同等权益。
行
一妻多夫制之社会通常行兄弟
共妻制。为维护两族间之既存关系,并保存全族人之权益,妻之夫死亡,以其夫之兄弟为夫。在此制中,夫之兄弟有责任纳寡嫂为室,所生子女视为死者之子女。另一情形则为:与
寡嫂结婚,子女则在自己名下。此与前者不同。
一妻多夫制有行兄弟共妻者,亦有非兄弟共妻者。
复
偶婚亦有多夫多妻之共同婚,为初民社会中数夫或数妻之共同团体。两个男子与两个以上女子之婚制,乃极为罕见之婚姻型式,亦从未成为一种主要型式。如果有之,亦仅为适应当地当时之一种权宜办法。(席汝楫)
藏族习俗
藏族在古代曾是女性中心社会。这个社会最初发生于中亚之游牧部落,并随游牧部落的固驻一区,而成为女性中心的国家。游牧部落,因为居无屏障,容易受外敌侵袭。所以壮健男子保卫家族,管理牲畜帐幕则委托于妇女与老弱。在对偶婚姻制度尚未严格建立以前,这样社会的妇女,为何具有战胜一切的魔力,缘由有三点:
(一)以性的关系,使男子颠倒。(二)以掌握衣食资粮之关系,使全群男性无形中受羁勒。(三)以乳哺婴孩之关系,博全群爱护。
这样自然形成为女性中心之制度。因女性一般柔弱,缺乏控制多数的力量。因此只有当其群体发展到十分盛大,常须与他族争战时,才会有男子势力崛起为王,改造为男性中心之社会。假设这个社会长久沉滞于渺小、孤立、和平、幽静之中,那么此女性中心制度可能延续到很久。在西藏冈底斯附近,是古代为女性中心社会。它实际上是隋唐时代女国。隋唐迄宋各书之记载西方异国者,多曾志述“女国”,或称“东女国”。
西藏
一妻多夫已有上千年的历史,这是保护家庭财产不分散的一种办法。在一夫一妻的婚姻模式下,几个男丁分家后会造成家中财产的分割,减弱大家庭的力量。而且也会使家中劳动力缺乏,影响家庭财富的聚集。
1981年,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规定,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
历史记载
吐蕃时期(公元7-9世纪),
昌都地区是著名的东女国和苏毗王国的所在地。据《旧唐书》第一百九十七卷《南蛮西南蛮传》 记载:“东女国,西羌之别称,以
西海中复有女国,故称东女焉。俗以女为王。东与茂州、党项接,东南与
雅州接,界隔罗女蛮及百狼夷。其境东西九日行,南北二十二行。有大小八十余城,其王所居名康延川,中有弱水南流,用牛皮为船以渡。”我国著名藏学家
任乃强先生考证也称,今昌都一带为东女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至此在
昌都地区还可以看到吐蕃东女国和苏毗王国文化的痕迹。
唐朝时候丹巴曾属东女国。东女国人著“缁衣”,首饰多用各种珠宝,华贵富丽。其记载与今丹巴一带妇女装束相似,丹巴藏族妇女的服饰不管多么漂亮,多么变化多端,其色彩基调仍以黑色为主。
《西域图记》《隋书》《大唐西域记》《北史》《古今郡国县道四夷述》《通典》《旧唐书》《新唐书》《太平寰宇记》《
资治通鉴》都有多多处有收录女国的文字记载。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东女国”的传闻。《西游记》第54回曾描写过一个大名鼎鼎的“
西梁女国”。翻开
玄奘亲撰的《
大唐西域记》卷四,发现他记录一个“大雪山中”的“东女国”(也叫“苏伐剌拿瞿呾罗国”),玄奘称此国“世以女为王,因以女称国”,并且特别提到东女国“东接
吐蕃国”。
从藏史《
贤者喜宴》《西藏王臣记》《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可以查找到吐蕃以前子从
母姓的历史记述,在西藏,
喜马拉雅山诸峰全是女神,遍布藏区的大地之神(即十二丹玛)也是女神。可见藏族是一个神化和崇尚女神的民族,一首藏族民歌向春季女神发出了这样的请求:“春季的庄稼女神啊/请赐给我们土水风火吧/我这藏红花呀/正要扎下根啦”。当人们拜倒在女神足下的时候,也许已经隐约透露出藏民族对其史前母系时代的集体追忆,更容易让人在想象中去浮现逝去不见踪影的“东女国”。
在今天的藏区,仍然保存着“
一妻多夫”及招赘女婿上门的婚姻制度,和“舅权”至上的婚姻礼俗;女性在家族中起着支配作用。
西藏多山,大型轿无法通过崎岖的山路,小型轿适用于山区长途远行。它被抬起时,座位向后微仰,使乘坐者感到舒适安全。
扎坝实考
“扎坝就有可能是‘东女国’80余城的一个。”任新建研究员通过长期研究和实地考察发现,东女国的中心在今天四川甘孜州的丹巴县至
道孚县一带。扎坝也在这个东女国的范围内。由于地处峡谷,与外界隔绝,因而古老习俗得以保留。比如扎坝人住碉楼,就与东女国人住高楼相印证;而扎坝家庭以母亲为主的
母系氏族残留,更是东女国以女为王的写照。
扎坝人是历史上失踪的有名的东女国的一个部落残余。保留着古党项羌的语言和东女国的习俗。
家庭关系
藏族传统的
一妻多夫家庭有兄弟
共妻、朋友共妻和极个别的父子共妻几种形式。但在康区最主要、最普遍、占绝大多数的为兄弟共妻。解放前,谭英华先生在今甘孜地区境内调查的45户一妻多夫家庭,其中兄弟共妻44户,共101名男子,平均每户均2.3人,非兄弟共妻家庭1户,丈夫2人。
一妻多夫家庭以两兄弟共妻为普遍,其次为三兄弟共妻。四兄弟以上共妻的只是极个别现象,在
昌都丁青县丁青村的一妻多夫家庭120户,丈夫257人,平均2.29人。
昌都县妥坝乡9户一妻多夫家庭,一妻二夫7户,占78%,一妻三夫、一妻四夫各一户,分别占11%。
一妻多夫家庭子女对父亲的关系,从称谓可见一斑。一种是称大哥为爸爸,其余为叔叔。在
芒康还有称大哥为爸爸,其余的依次为大叔、二叔、三叔的。如果大哥去世,则可称二哥为爸爸。另一种则不加区别,几个丈夫均被一概称作爸爸,这两种不同的称呼方法,有时还共存于同一村庄,如
丁青县丁青村就是这样。不同的称呼方法仅仅是一种习惯,并不意味着子女真正是谁的。在
昌都调查过的几户家庭的父亲们没有设想过子女中谁是自己的,谁是其他人(哥哥或弟弟的),反正这个家庭的子女,均是自己的子女,一视同仁。反之子女也一样,对父亲们也一视同仁,也不知真正的生身父亲是谁。子女的所属,从家庭的角度看待的,而不是强调个人。这种习惯也有利于家庭的和睦。
多夫家庭的夫妻关系也有特点。在昌都,对多夫家庭的妻子,社会上有一种普遍的评价标准,如果能搞好几兄弟的团结又孝顺父母,一家和睦相处,则认为很贤惠,受到舆论的称赞。反之,如果弟兄婚后闹着要分家,则说妻子偏心,会受到舆论的指责。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大家都知晓。
女人在婚后会有长者告戒对丈夫们要一视同仁,不能偏爱某一人因此对多夫的妻子来说,也把这一点看得很重要。搞好团结,除日常生活方面外,与一夫一妻家庭不同之处就是要处理好与丈夫们的性关系。
夫妻同房,以前的资料记载一般是丈夫在门口放置一个信物表示,其他丈夫就会自然回避。
在
昌都调查,则有一种新的方法。有的家庭,丈夫们之间有一种默契,并不需要任何明显的方法,自然而然就会知道兄弟中谁与妻子同房,如睡觉时兄弟不在,去了妻子房中或睡觉后兄弟离去等。因每天在一起生活,从一些细微的举动既可知晓,于是其他的丈夫自觉回避。
在一些具体的生活方面,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家庭,不同的人总会有一些适合自己的方法。不像某些制度那样规范,整齐划一。
娶亲方式
康区藏族的婚姻既有娶妻婚,也有入婚。但
一妻多夫家庭均为娶妻婚,尚未发现可几兄弟入女方家的情况。其婚礼习俗与一夫一妻的娶妻婚相同。由于多夫,在提亲时,有的要明确说明是几兄弟娶妻,也有的不说明。举行婚礼时,有三种不同的情况,较多的一种是一人为代表参加婚礼,这种情况大多是长兄为代表娶妻,以后弟弟们逐渐长到后,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从名誉上丈夫变成事实上的丈夫,完成共夫家庭。当然也有少数的例外,代表者不一定长兄。结婚时究竟采取哪一种方式,主要视其具体情况而定,如兄弟的多少,兄弟间年龄大小的差异程度,长兄弟与
新娘年龄差距,等等,而且同一家庭不同代的人之间也有差异。如布吉是兄弟俩参加婚礼,但他们的儿子当代表。
男女地位
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人说较高,有人说较低。从
昌都调查的情况看,在家庭中妻子处于一种自然的、正常的地位、既没有明显的男尊女卑,也没有女尊男卑之类的文化习俗。但在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却有大致的分工。在
一妻多夫家庭,几个丈夫在务农、放牧或经商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有一定的侧重,但不严格。不同的家庭根据各自的特点,既有临时的分工,也有长期的侧重。
其他主要经营农牧业的家庭则没这么复杂。大体还是妻子干家务活,带小孩子和做较轻的农牧活,而丈夫们主要是干较重的农牧活及出售农牧产品等对外经济活动,其分工的基础主要是根据年龄和性别特点进行的,并不特别歧视妻子,妻子也没有特别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