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保安处分和刑罚关系的一种立法主义或理论主张,一元主义从否定刑罚的报应性立场出发,认为刑罚的本质在于预防犯罪,矫正改造犯罪人,使其复归社会。
刑罚和保安处分都是实现社会防卫目的的手段,二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因而刑罚和保安处分应该一元化,不应并存。
采用保安处分一元主义的立法例有一九二一年的意大利刑法草案(菲利草案)和一九二六年的苏俄刑法。前者舍弃刑罚的名称,而称制裁。后者排斥刑罚的概念,称社会防卫处分,并把社会防卫处分分成矫正性质的社会防卫处分、医疗性质的社会防卫处分和医疗教育性质的社会防卫处分等三种。但是,菲利草案并没有成为实定法,苏联刑法也恢复了刑罚的概念,并使刑罚和保安处分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