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71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3-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5.4.4、5.6.1、5.6.2、5.6.3、5.6.4、6.1.6、6.3.2、6.4.3、7.2.18、7.2.26、8.1.5、8.2.1、9.2.4、9.3.7、10.1.2、10.2.8、10.2.11、10.2.15、10.3.3、10.4.4、10.5.2、10.5.5、11.2.1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91以及建设部《关于行业标准局部修订的通知》(建标144号)发布的该标准1997年局部修订条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自2002年6月颁布以来,各地在对“高规”的应用实施中,大部分都能遵循“高规”的要求,但是对于“高规”中涉及的某些条文,由于缺少具体量化或各地对规范条文理解不同,在应用中也出现各种差异,北京、上海、广东等地也结合当地设计经验和工程实践相继发布本地的技术措施或规程。通过对国家规范及其宣贯材料、《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一结构专业》、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规程》、“广东省实施《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补充规定”等,谈谈各地对“高规”部分条文的理解,以供修订规范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