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商法典
法学术语
美国统一商法典,是指由美国法学会和美国的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于1952年合作制定,被美国各州议会分别采纳。共10编406条,内容包括总则、买卖、商业票据、银行存款和收款、信用证、大宗转让、仓单、提单和其它所有权凭证、投资证券、担保交易、帐债和动产契据的买卖、生效日期和废除效力。统一商法典在美国商事法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并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英美法系的商事法律原则。但它并不因此成为一部独立的法典,它并没有对所涉及到的商事交易作出全面的法律规定,对于它没有涉及到的大量问题,仍需要依靠美国的普通法。
术语介绍
它分为11章(Article),以总则(General Provisions)和各分则的形式,对现实中的商事规则和商事惯例进行了归纳和制度层面的架构。它基本消除了各州商法对州际交易因规定不同而造成的障碍,实现了美国商法在州际交易范围内,关于销售、票据、担保、信贷各领域规定的统一(美国的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维尔京岛在适当的修改后都采纳了这部法典),并为各类商事交易活动提供了优良的模式,被美国国内乃至国际商事社会广泛采用和吸收,实现了商法的国际性。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9 15:24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