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关于黄河及海河水系诸河流的修守法规。泰和二年(1202年)的29种 《泰和律》 中的一种,共11条,载于 《河防通议》书中的为10条,它是现存最早的较为完整的河防令。
主要内容
《河防令》主要内容有每年由户、工两部派员巡视黄河,监督、检查各地都水监和州县的河防工作,必要时可利用快速交通工具 “驰驿”传递消息;每年6月~8月,州县河防官员要轮流上堤指挥防汛;兼管河防事务的知县,在非汛期也要定期上堤指挥河防;沿河州县官吏在河防中的功过都要具实奏报; 河工、埽兵平时按规定休假,河防告急时则停止休假,并可临时征发民夫; 河防军夫患病,由都水监安排到各州县治疗,官方提供费用; 分都水司和都巡河官具体指挥抢修和保护河堤,河务情况按月呈报工部; 对未设专职埽兵守护的河流,出现险情时也要差员救护。
相关资料
这类法令内容可以追溯到先秦,《管子·度地》中即有秋冬备工,备料,春天修堤,春后也要巡查,维修,每年加高堤防,春冬取土河滩,夏秋取土背水面等法令。秦以后多合并到其他法令中如唐代《营缮令》中就有修守堤防的规定。宋代有每年发丁夫缮治,“上户出钱免役,下户出力充役”;“正月首事,季春而毕”;堤埽有专职官吏,州县有兼职官巡查,修护派武装埽兵驻守堤防埽工等,也属于这类法令的内容。明清修守,除工、刑等部有统一律令规定外,各重要河流如黄河、长江等往往有单行规定。内容可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两方面。如明代潘季驯定的黄河修守事宜就有筑堤,塞决,护堤等技术规定又有汛期防守,四防(风防、雨防、昼防、夜防);二守(官守、民守);守堤立法和岁修工料的行政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