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7月27日在朝鲜板门店签订。发表于1953年7月28日《人民日报》。停战协定共五条六十三款。第一条确定了军事分界线与非军事区,双方各由军事分界线后撤两公里,以便建立非军事区,双方不得在非军事区内进行任何敌对行为;第二条对停火与停战作了具体安排,包括成立军事停战委员会、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等;第三条是关于战俘的安排;第四条向双方有关政府提出的建议;第五条附则,声明本停战协议的一切规定自1953年7月27日22时起生效。在停战协定上签字的有:中、朝一方的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元帅金日成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联合国军”一方的“联合国军”总司令、美国陆军上将马克•克拉克。双方还于当天签订了附件《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和《关于停战协定的临时补充协议》。长达三年之久的朝鲜战争宣告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