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报实施规约》是国际上建议各国在地震预报实施中共同遵循的规定。
规定内容
国际上建议各国在地震预报实施中共同遵循的规定。成功的地震预报在正确的组织领导条件下可以拯救许多人的生命;不成功的地震预报会给当地造成社会、经济生活的混乱。为此,1979年有关地震预报的科学、社会和经济问题的专家讨论会,1981年的国际地震学和地球内部物理学协会,国际地震预报试验场工作组会议和1982年的地震预报震例讨论会都提出过制定地震预报实施规约的建议。美国地震学会也提出《地震预报指导方针》草案。1983年 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际地震学和地球内部物理学协会联合召开了地震预报实施规约工作组会议,会议议定了一份《地震预报实施规约》。内容为:
(引言) ①保证科学的地震预报能引起积极的社会反应。②鼓励地震学家在有关地震成因和预报的广阔领域中进行研究。③推动作为检验地震成因的假设和减少地震灾害手段的地震预报的发展。④防止公众把缺乏科学根据的地震预报同科学的地震预报混淆起来。⑤促进在地震预报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和友好交往。
由于地震前兆的研究目前尚处在从积累资料到试验假设的阶段,故建议预报应根据概率来制定,即在空间-时间-震级域中地震发生的期望值。在预报制定前,预报用语的分寸可用数学期望对于常时的增值来表示。在连续监视区,预报的数学期望可能不断受到进一步观测到的前兆资料或其他现象的发生而有所修正,故预报将是一个连续不断调整的过程,地震成因的假设同样可以得到不断的再估价。监视地区一般包括有数学期望增加的地区,也包括有数学期望减少的地区,据此可以作为制定或调整该地区地震对策的基础。
一个地震预报须取得地震学界足够的支持才能成为进一步制定地震警报的基础。设置有地震预报评定机构的国家,预报意见应送交其评审。出版涉及地震预报的文章,应采用特别措施保证该预报意见已取得了地震学界的充分支持。
预报意见应直接报告给政府机构并由其负责处置。
由于一国对他国的预报会引起严重的问题,建议:①作出涉及他国的预报时,应慎重考虑预报对他国政治和社会的影响。②在作预报和评审中,一定要尽力争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科学家的合作。③应建议有关国家尽早着手预报工作,不断地给他们提供研究情况,并应在公布预报前充分告诉他们研究结果,以考虑有关政府的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