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旨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和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办法》经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共四章三十八条,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印发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10日
办法全文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
第六条申报和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七)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第八条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第九条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本省(区、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工作应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
第十一条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组应当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三条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第十四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十五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门性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验收申请;文化和旅游部根据申请组织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第十九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
第二十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组织或委托开展与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
第二十四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
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奖励,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支持从业者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技艺。
第二十五条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建设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根据传习需要设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或传习点。鼓励将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元素或符号运用在当地城乡规划和设施建设中。
第二十六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整合多方资源,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保护区内的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在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开设选修课,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项目资源,培养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工艺振兴;组织开展区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传统工艺相关技能培训,带动就业,精准助力区域内贫困群众脱贫增收。
第二十九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第三十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深入挖掘、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十一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委托相关高等院校或机构,培养一批文化生态保护专业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态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省市级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作为重要评估指标。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中央财政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予以补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文化和旅游部不定期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五年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对建设成绩突出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和旅游部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文化和旅游部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文化和旅游部已公布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内容概况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批准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经过10多年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固定下来,上升为部门规章,十分必要。
《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办法》规定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以“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
民众受益”为目标,将非遗及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环境加以整体性保护。
《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办法》规定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基础,应当在本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总体规划不再由文化和旅游部批复实施,改为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任务和措施。《办法》规定要成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要通过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开展自评报告等措施完善工作保障机制,通过实施非遗记录工程、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开展分类保护、服务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承实践能力建设,通过组织开展非遗主题活动、品牌活动、搭建展示平台、推进普及教育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播宣传;要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建设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政策解读
解读一
探索活态传承的新途径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十多年来,我国已批准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把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这10多年探索和实践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固定下来,上升为部门规章,十分必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魁立认为,改革开放40年来文化领域取得一批开拓性、引领性、标志性的制度创新成果,把这些成果固定下来,体现了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同时也表明要继续高扬改革旗帜、锐意进取创新,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通过38条具体条款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思想、责任主体、主要任务和措施。比如: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开展自评报告等措施,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实施非遗记录工程、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开展分类保护、服务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承实践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非遗主题活动、品牌活动、搭建展示平台、推进普及教育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播宣传。
其中的“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是近4年来文化部、教育部大力推行的研培制度,自2015年至今,全国参与高校共计举办研培班590余期,培训学员2.5万人次,加上各地组织开展的延伸培训,共计覆盖传承人群7.1万人次。通过非遗保护与现代教育的跨领域融合,按“强基础、增学养、拓眼界”培养原则,使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产品设计、制作能力、市场意识逐渐增强,一批优秀学员成为各地非遗保护传承的领军人物和中坚力量,不断涌现“培训一人,带动一片”的现象,探索出一条“活态传承的新途径”。
值得一提的是,在管理办法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采用了“动态管理制度”,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奖惩分明:建设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突出整体性保护
“晋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2010年文化部批准在晋中、太原、吕梁三市19个县(区、市)建立的,文化区域概念上被泛指为“大晋中”。其文化具有历史典型性、资源多样性、遗存传承性,在中华民族文化格局中占有突出地位,是华夏传统文化的典型代表和重要组成部分。
徽州“一府六县”,是徽州文化孕育和发展的主要空间。“徽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我国第一个跨省区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跨安徽和江西两省,在“徽州文化圈”涉及的地缘范围,开展以非遗保护为主、全面的整体性保护工作。
打破条块分割障碍,突破行政区域界限,以开放性、系统性思维建立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突出了“整体性”保护的概念。《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在“总则”中开宗明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从项目化到整体化,避免了碎片化、单一化管理,将非遗及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在北京大学教授高丙中看来,只有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不管是否被列为保护项目,都能受益,都可以在大环境中百花齐放、千树竞秀。
为了保证“整体性”的实现,在实践中得出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为此,《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在第三章“建设与管理”中,用了17项条款规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的职责、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从“传统管理”提升为“现代治理”。
强化文化传承发展的特点
“文化生态保护区与经济领域的自然保护区概念如出一辙,区域性保护的理念是一致的,系统性发展的做法是一致的,构建生态系统的目标也是一致的。”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林继富在研读《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后表示,这个《管理办法》的最大特点是充分考虑文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保持文化的底色和特色,遵循文化发展的规律,有助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在制定管理办法时努力平衡好几个关系:既强调政府引导,又尊重当地居民的主体意愿;既要滋养保护,也要合理开发;既要赓续传承,还要发展振兴;既要尊重中华文化的共性,也要体现不同区域的特色;既要有外部支持,更要激活内生动力,夯实当地责任。”文化和旅游部非遗司司长陈通表示,希望《管理办法》能“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重点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共同服务以文化人的时代任务。
“历史上,传统工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其遍布城镇村庄、关联千家万户。如今,传统工艺在带动贫困地区群众就近就业、居家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助力精准扶贫的重要抓手。”贵州省非遗保护中心副主任龙佑铭十分关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关于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和精准扶贫的内容。他介绍说,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近年来建立非遗工坊,搭建合作平台,带动传承人群与设计师和企业对接,有效促进传统工艺振兴,助力脱贫攻坚。
“好政策、好办法的最终目的是让民众受益。”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土家族织锦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叶水云近年来创办研究所,将教学成果转化为民族工艺品,并根据实际情况,招收当地苗族、土家族农村妇女教她们织锦,帮助她们解决就业问题,改变家庭贫困的情况,她体会:“有了就业和收入,困难群众生活才会越来越好,愿意传承手艺的人才越来越多。”
解读二
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出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以“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为目标,将非遗及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环境加以整体性保护。
办法规定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基础,应当在本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总体规划不再由文化和旅游部批复实施,改为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办法明确,要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建设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批准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01 07:25
目录
概述
办法印发
办法全文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