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国民党政府为加紧围剿革命根据地和强化统治而制定的法规。1931年1月31日颁布,共11条23款,3月1日正式实施。此法严厉禁止反帝反封建的政治和文化艺术活动,并以“危害民国”的罪名,迫害中国共产党人和爱国民主人士。1937年9月4日,经修正后再次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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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18-06-04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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