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内容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新一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决定。
名额
北京
市 781名;
天津
市 710名;
河北省
779名;
山西
省 552名;
内蒙古
自治区 544名;
辽宁省
619名;
吉林省 520名;
黑龙江
省 589名;
上海
市 870名;
江苏
省 808名;
浙江省
641名;
安徽
省 750名;
福建省
561名;
江西
省 613名;
山东
省 930名;
河南省
957名;
湖北省
732名;
湖南省
774名;
广东省
803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
703名;
海南
省 397名;
重庆
市 870名;
四川省
894名;
贵州
省 607名;
云南
省 638名;
西藏
自治区 445名;
陕西
省 579名;
甘肃省
509名;
青海
省 399名;
宁夏
回族自治区 423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47名;
共 计: 20544名。
参考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110法律法规.1997-05-09
最新修订时间:2022-08-2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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