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内容
发布文号: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新一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决定。
名额
北京市 781名;
天津市 710名;
河北省 779名;
山西省 552名;
内蒙古自治区 544名;
辽宁省 619名;
吉林省 520名;
黑龙江省 589名;
上海市 870名;
江苏省 808名;
浙江省 641名;
安徽省 750名;
福建省561名;
江西省 613名;
山东省 930名;
河南省 957名;
湖北省 732名;
湖南省 774名;
广东省 803名;
海南省 397名;
重庆市 870名;
四川省 894名;
贵州省 607名;
云南省 638名;
西藏自治区 445名;
陕西省 579名;
甘肃省 509名;
青海省 399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 423名;
共 计: 20544名。
最新修订时间:2022-08-2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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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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