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人民财产令》是
辛亥革命后,
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法令。
是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根据孙中山先生“以保护人民财产为急务”的指示,于1912年1月28日发布的一项重要财产法令。
《保护人民财产令》共5条。其宣布民国政府保护人民财产,凡在民国势力范围内的人民和无确实反对民国证据的原清政府官吏,其私产概归本人所有;对无反对民国证据的原清政府官员的私产亦保护之,规定其在民国势力范围内之财产由民国政府保护,俟其投归民国时交还本人;清政府官产归民国政府所有;对以民国为敌的清政府官吏在民国势力范围内的财产一律查抄,归民国政府享有。此令公布后不久,内务部又以批文的形式对之加以详细解释,指出该令不溯及既往,并就执行中应予划清的界限逐一说明。显然,这个命令在宣布保护人民财产的同时,也体现了分化瓦解清官吏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