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等效性(bioequivalency , BE )是指在同样试验条件下试验制剂和对照标准制剂在药物的吸收程度和速度的统计学差异。当吸收速度的差别没有临床意义时,某些药物制剂其吸收程度相同而速度不同也可以认为生物等效。
一、概念
生物等效性(bioequivalency , BE )是指在同样试验条件下试验制剂和对照标准制剂在药物的吸收程度和速度的统计学差异。当吸收速度的差别没有临床意义时,某些药物制剂其吸收程度相同而速度不同也可以认为生物等效。生物等效性与药剂等效性(pharmaceutical equivalents )不同,药剂等效性是指同一药物相同剂量制成同一剂型,但非活性成分不一定相同,在含量、纯度、均匀度、崩解时间、溶出速率符合同一规定标准的制剂。药剂等效性不能反映药物制剂在体内情况。
二、定义
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的研究,反映了药物制剂的生物学标准,为临床疗效提供直接证明。实际要求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的药物主要有以下两种。
1.改变剂型的产品。
2.改变处方与工艺的产品。
三、意义
生物等效性用于评价两个药物对某疾病患者的效应(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否相同或相近。例如仿制药与标准药,天然药与化学药,口服药与针剂,长效药与短效药,某药低剂量与高剂量的比较需要用生物等效性方法来评价。FDA 规定, 若仿制药品与注册药品间具有生物等效性,申报过程可按缩略申报程序( 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 ANDA)进行,而不需要按新药申报程序( new drug application, NDA)进行,避免了耗时、昂贵的Ⅰ、Ⅲ期临床试验。所以,生物等效性检验在新药临床试验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四、分类
从等效性的程度来看有三种: 平均生物等效性( average bioequivalence,ABE),群体生物等效性( population bioequivalence,PBE),个体生物等效性( individual bioequivalence,IBE)。
平均生物等效性: 人群使用 T药物与使用R药物所得效应,其平均值相同。ABE 虽然保证平均效应相同,但不一定保证效应的变异度相同,即两总体的均值相同,但方差不一定相同。
群体生物等效性: 人群使用T药物与使用 R药物所得效应,不仅其平 均值相同,而且效应的变异度相同,即两总体的边缘 分布相同。PBE 虽保证其边缘分布相同,但对每个 个体而言,使用T 药物与使用 R 药物所得效应不一 定相同。即个体与药物间可能存在交互作用( subject-byformulation interaction)。
个体生物等效性: 对每个个体而言,使用T药物与使用R药物所得效应值接近。
显然,如果个体等效,则群体等效; 如果群体等 效,则平均等效,反之不然。从等效的程度来讲, 个体生物等效性最强, 群体生物等效性其次, 平均生物等效性最弱。从应用的角度来讲,两个具有个体生物等效性的药物,具有用药可交替性 ( switchability) ,即某患者在服用某药物一段时间后, 如果改用另一个与之具有个体等效性的药物,可以 得到同样的效果; 而具有群体生物等效性的药物,具 有处方可选择性( prescribability) ,即医生在给患者初次开药时可以任意选用,这对于该类患者群体来说效应是相同的。 可见三种等效性说明的问题不同,因此检验的 方法不同,设计要求亦有别。
[1]
五、判定标准
5.1设定的背景
目前,国内外最常用的BE评价方法是药动学方法,即采用生物利用度(Bioavailability,BA)指标进行BE评价。通常,BA指制剂中活性成分被吸收的程度和速度。用药动学方法进行BE评价,就是考察药学等效制剂或可替换药品在相同试验条件下,服用相同剂量,其活性成分吸收的程度和速度是否满足预先设定的等效标准。在药动学参数中,表征吸收程度和速度的参数主要是AUC、Tmax和Cmax。因此,用药动学方法评价制剂间是否具有生物等效性,就是以统计学方法评价试验制剂与参比制剂测得的AUC、Tmax和Cmax等指标是否满足预先设定的等效标准。预先设定的等效标准如何,也就成为影响BE评价的关键因素之一。
根据临床医生的建议以及FDA以往的经验,对大多药品来说,如果循环系统的药物暴露差别在20%以内,将不会对临床治疗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基于此点,FDA设定了试验制剂和参比制剂的药代动力学参数(AUC和Cmax) “差异应小于20%”作为等效性判定标准,具体判定方法为:通过双单侧t检验及(1-2α%)置信区间法,得到两种制剂AUC或Cmax几何均值比值的90% 置信区间(Confidence Interval, CI),对于非窄治疗窗的药物,此90% CI必须落在80.00%~125.00%范围内。另外,FDA和EMEA的指导原则还特别强调,此置信区间必须保留两位有效数字,并且不得通过四舍五入的方法,使受试药物BE检验合格,即下限的最低值为80.00%,而上限不得超过125.00%,比如某项生物等效性试验结果为79.96%~110.20%,则判定为生物不等效[2,3]。作为非正态分布的Tmax,则要求用非参数的统计方法证明制剂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5.2全球主要国家、组织和机构采用的生物等效性判定标准
同FDA要求一致,其他主要国家、地区的药品监管机构(包括欧盟EMEA,日本厚生省)和世界卫生组织(WHO)都以80.00%~125.00%作为AUC和Cmax90% CI的等效性判定标准。在上述机构所制订的指导原则中,对于AUC的等效性判定标准比较严格,通常只能缩小范围(如:针对某些治疗窗窄的药物,EMEA建议可以缩小范围至90.00%~111.11%)。[3,4]相对而言,Cmax的等效性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加拿大药品监管机构(Health Canada)只要求Cmax均值的比值落在80~125%即可。[6]EMEA和WHO则提出,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药物(如高变异药物,即药动学参数的个体内差异在30%以上),可以根据情况适当扩大等效性判定标准的范围,如EMEA建议对于个体内变异(CVintra)为35%的药物,等效性判定标准可以扩大到77.23%~129.48%,当CVintra为40%时,该范围可扩大至74.62%~134.02%,当CVintra为50%或以上则可以扩大至69.84%~143.19%。但申办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此判定标准下,不会引起药物安全性问题,并保证药物的临床疗效没有显著差异,即需要证明Cmax差异的增大不会引起不良反应的显著增加,也不会显著影响疗效。此外Cmax等效性判定标准范围的扩大必须在BE试验开始前设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不能在试验结束后,根据试验结果更改。
日本厚生省则建议,如果扩大Cmax的等效性判定标准范围,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受试者人数不低于20,或在增加受试者人数之后总人数不低于30;
(2)Cmax均值的对数差值在log(0.9)~log(1.1)之间;
(3)对于体外溶出试验,在任何的试验条件下,当参比制剂体外溶出为30%,50%和80%时,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溶出度差别都在10%以内。[5]
5.3我国目前的现行标准
我国2005年颁布的《化学药物制剂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AUC的90% CI的等效性判定标准和国际标准一致,而Cmax的标准,由于当时技术水平相对较低、临床试验条件等的限制,为方便BE试验的管理和审评,统一设定了较为宽松的等效性判定标准,即70%~143%。[7]
近年来,随着我国临床药动学试验水平的进步和制剂研究水平的提升,对于药品质量控制的要求将更加严格,以确保高质量仿制药的开发。因此,参考先进国家与组织的规定,有必要提高Cmax的等效性判定标准要求,即采用80.00%-125.00%作为等效性判定标准。在此标准下,特殊药物,如高变异药物,可以适当扩大等效性判定标准范围,但申办者必须在BE试验前提供相关安全性和临床疗效的证据,以及个体内变异情况的证据,在此基础上重新设定等效性判定标准,如:75.00%-133.00%或者70.00%-143.00%。在试验结束后,即使发现由于个体内差异很大,造成生物不等效,也不能根据结果再次对等效性判定标准的范围进行放大。应当通过扩大受试者人数重新进行临床试验,降低标准偏差,来重新判定生物等效性。
六、研究常用的分析方法
色谱法:用于大多数药物检测
免疫法:多用于蛋白质多肽类物质检测。
微生物学方法:可用于抗生素药物的确定。
七、实验步骤
7.1试验设计与操作
1。交叉设计
2。受试者选择
3。给药剂量
4。取样
5。参数计算。
6。标准化
7.2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1。数据表达
2。药代动力学参数
3。统计分析
7.3结果的评价。
参考文献
[1]中国临床药理学与治疗学.《生物等效性评价的统计分析方法》 陈峰、于浩、吕静静、赵 杨、刘玉秀
[2]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CDER), 2002. Guidance for Industry: Bioavailability and Bioequivalence Studies for Orally Administered Drug Products - General Considerations.
[3]Committee for Proprietary Medicinal Products (CPMP), the European Agency for the Evaluation of Medicinal Products (EMEA). 2010.
[4]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Expert Committee on Specifications for Pharmaceutical Preparations, WHO Technical Report Series 937, Annex 7: Multisource (generic)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guidelines on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to establish interchangeability.
[5]Guideline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Bioequivalence. Japan 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 Division of Drugs, 1997. Guideline for Bioequivalence Studies of Generic Products,
[6]Health Products and Food Branch, Minister of Health, Canada, 1992. Guidance for Industry: Conduct and Analysis of Bioavailability and Bioequivalence Studies - Part A: Oral Dosage Formulations Used for Systemic Effects.
[7]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药物审评中心,2005. 化学药物制剂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