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SMS标准
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OHSMS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国际上兴起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它与ISO9000和ISO14000等标准化管理体系一样被称为后工业化时代的管理方法。
产生背景
OHSMS产生的两个主要背景原因之一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随着企业规模扩大和生产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经营模式提出更高的要求,使企业不得不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使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在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科学化、标准化、法律化。包括杜邦、菲利浦在内的一些大型公司在进行质量管理的同时,也建立了与生产管理同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和方法进一步形成了标准,并逐渐得到更多企业的认可。
产生OHSMS的另一个国际背景原因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潮流推动下出现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一体化。
早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一些跨国公司和大型的现代化联合企业为强化自己的社会关注力和控制损失的需要,开始建立自律性的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并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到90年代中期,为了实现这种管理体系的社会公证性,引入了第三方认证的原则。
特征
(1)系统性:OHSMS标准强调了组织结构的系统性,它要求企业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中,同时具有两个系统, :从基层岗位到最高决策层的运作系统和检测系统,决策人依靠这两个系统确保体系有效运行。同时,它强调了程序化、文件化的管理手段,增强体系的系统性。
(2)先进性:OHSMS运用系统工程原理,研究、确定所有影响要素,把管理过程和控制措施建立在科学的危险辨识、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对每个要素规定了具体要求,建立、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保证了体系的先进性。
(3)动态性:OHSMS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体系的持续改进,通过持续的承诺、跟踪和改进,动态地审视体系的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确保体系日臻完善。
(4)预防性:危险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是OHS管理体系的精髓所在,它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有效的风险辨识与控制,可实现对事故的预防和生产作业的全过程控制,对各种作业和生产过程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OHSMS策划,形成OHSMS作业文件,对各种预知的风险因素做事前控制,实现预防为主的目的,并对各种潜在的事故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力求损失最小化。
(5)全员性和全过程性:OHSMS标准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当作一个系统工程,以系统分析的理论和方法要求全员参与,对全过程进行监控、实现系统目的。
(6)兼容性:OHSMS作为企业管理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与ISO9000和ISO14000具有兼容性,在战略和战术上具有很多的相同点:理论基础相同——戴明管理理论;指导思想相同——预防为主;体现精神相同——写所做、做所写、记所做。在管理工作中体现了一体化特征。
内容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是系统安全的基本思想,尽管各国由于实施的标准版本不一样,标准要素排列各异,但都充分体现了系统安全管理的思想,都包含了系统应当涉及的诸要素。OHSASl8001标准(全称为Occupation Health and Safety Assessment Series 18001,职业安全及卫生管理体系评审的系列标准)在技术上等同于澳洲标准化组织颁布的OHSMS规范。
OHSMS一般包括7项内容:初始状态评审、安全卫生指示方针、规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改进措施、审核和管理定期评审总结。
运行模式
一般状态下OHSMS的运行,从初始状态评审开始,依次进行到评审总结,就完成了一次循环。第二次循环的初始状态评审将确定一个新的高于第一次循环的起点线,而第三次循环的起点线又高于第二次的…,逐次提高,持续改进。
OHSMS是企业总的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其循环也是企业整个管理体系循环的一个子循环。
企业通过OHSMS不断循环运行和改善,最终达到以下目标:使职工和其他有关人面临的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改善经营效果和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树立起一种负责的形象。
作用
1、推动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
OHSMS标准要求组织(包括各类生产组织)必须对遵守法律、法规做出承诺,并定期进行评审以判断其遵守的情况。另外,OHSMS标准还要求组织有相应的制度来跟踪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以保证组织能持续有效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因此,实施OHSMS标准能够促使组织主动地遵守各项OHSMS法律、法规和制度。
2、使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由被动行为变为主动行为,促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
OHSMS标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它将职业安全卫生与组织的管理融为一体,运用市场机制,突破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单一管理模式,将安全管理单纯靠强制性管理的政府行为,变为组织自愿参与的市场行为。使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在组织的地位,由被动消极的服从转变为积极主动的参与。许多组织自愿建立OHS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然后又要求其相关方进行体系的建立与认证,这样就形成了链式效应,依靠市场推动,使OHSMS标准全面推广。这种自发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有利于促进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
3、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标准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
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国家社会日益敏感的话题。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把职业安全卫生和贸易联系起来,并以此为借口设置障碍,形成贸易壁垒。
OHSMS标准采用统一要求,它的普遍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贸易壁垒,将是未来国际市场竞争的必备条件之一。与ISO9000、ISO14000一样,OHSMS标准的实施将对国际贸易产生深刻影响,不采用的国家与组织将由此受到消极的影响,逐渐被排斥在国际市场之外。
4、有利于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实施OHSMS标准,建立OHSMS管理体系,要求对本组织的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使每个员工都参与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同时,标准还要求被认证组织要对相关方施加影响,提高安全意识。所以,一个组织实施OHSMS标准就会以点带面影响一片,随着OHSMS标准的推广,将使全民的安全意识得到提高。
OHSMS标准可以适用于所有领域和行业,如制造业、加工业等。它适用于任何组织或部门在特定的生产活动现场进行的任何活动。OHSMS标准是针对现场的职业安全卫生,而不是针对产品安全和服务安全。OHSMS标准是一套适用于进行审核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其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对标准的解释和理解也有所不同,因此,标准的具体实施应与组织的实际相结合,应适合组织自身的规模和技术发展水平,所以,OHSMS在不同组织的实施可能千差万别。
标准的审核
OHSMS标准对审核的定义为:判定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并适用于实现组织的方针、目标的一个系统化的独立的验证过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分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
(1)OHSMS内部审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是为了检查与确认体系各要素的实施效果是否按照计划有效实现,它是对体系运行是否达到了广大的目标所作的系统的、独立的检查和评价,是OHSMS体系的一种自我保证手段。
(2)OHSMS外部审核:外部审核既包括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文件的审查,也包括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活动和相关结果的审查和评价。因此,审核的对象是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文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活动及其有效性。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不同于安全检验,也不代替安全检验。审核与检验的对象不同,检验是针对设施、场所及其设备进行的,审核是针对管理进行的;审核与检验的方法也是不相同的,检验是全面地、逐项地进行,而审核是全面、抽样地进行。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也不同于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主要是针对设备的缺陷或人的违章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则主要针对导致设备的缺陷或人的违章的原因,特别是管理上的原因。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的实质是对组织职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其活动的符合性的审查判断和有效性的评价。符合性审查是检查文件化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约、规则、指南和标准。有效性评价是在现场审核的基础上,对实际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绩效给予判断。
基本术语
事故
(accident)
事故是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标准条款3.1)。
事故是指造成主观上不希望得到的结果的意外事件,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一般分为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其他损失5类。
这里疾病所指的是职业病以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其中,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按我国政策,这里特指的是1987年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职业病名单已列出的疾病、有关诊断、确认方法应按照国家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审核
(audit)
审核是为获得证据和客观评价所确定的准则是否被满足的系统、独立和文件化的验证过程(标准条款3.2)。
审核是一个“判定”的验证过程,这意味着审核需要确定审核准则、界定审核范围,对所需要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说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准则应是建立体系依据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以及实施标准所展开的计划安排。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要满足3个层次内容的要求:首先,要判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活动和结果是否符合审核准则;其次,要判定依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所建立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和保持;最后,要判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有效地满足组织的方针和目标。
审核还是一个系统化的验证过程,需采用一定的方法和程序。
持续改进
(continual improvement)
持续改进是为改进职业健康安全总体绩效,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组织强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过程。注: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所有的活动领域(标准条款3.3)。
持续改进是强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过程,是整体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改进和提高。对于持续改进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持续改进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点之一。对于已成功建立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而言,仅仅维护和保持现状还不能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还必须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持续改进强调的不仅是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同时也强调对体系自身的改进、完善。
——持续改进“不必同时发生于所有的活动领域”。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是多方面的,是对各种活动不同风险危害因素的控制和不同目标、指标的实现与完成的体现。本规范不要求持续改进同时体现所有风险危害因素的管理改进和提高。
危险源
(hazard)
危险源是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的根源或状态(标准条款3.4)。
上述定义可释义为:危险源是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事故的潜在不安全因素,也可被称为危害。特别说明,本书同时使用危害这个术语,危险源和危害具有相同的含义,两者可以互换。
例如,造成人员伤亡的危害有: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灼伤等;造成职业相关疾病的危害有:噪声致人听力损失、粉尘致人尘肺病等;造成财产损失的危害有:建筑物、机械设备损坏和原材料的损失等;造成工作环境破坏的危害有:工作环境过热、过冷、过潮等。所谓根源或状态可以理解为风险源或事故隐患。
危险源辨识
(hazard identification)
危险源辨识是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标准条款3.5)。
危害辨识就是确定危害的存在和性质。危害存在是较普遍的且形式多样,很多危害不是很容易就被发现和确定,很多时候要采用一些特定的方法对其进行识别,并判定其可能导致事故的种类和导致事故发生的作用。
危害辨识是控制事故发生的第一步,只有识别出危害的存在、种类与分布、伤害的方式、途径及性质,找出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才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发生。
事件
(incident)
事件是造成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标准条款3.6)。
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并未造成任何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疾病、死亡、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事件还可称之为“未遂过失”,事件包括事故和未遂过失。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ies)
相关方是与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有关的或受其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标准条款3.7)。
关注组织职业健康安全状况的相关方可以是:执法当局、新闻媒体、科研机构、投资者、供应方、顾客等。受组织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影响的相关方可以是:员工、员工家属、承包方、社区居民等。
应该说,组织内部员工是组织很重要的相关方。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策划和实施,应尽可能考虑满足相关方的要求。
承包方
(contractor)
承包方是在组织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组织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标准条款3.8)。
承包方是相关方的一个特定形式,是组织在建立和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关注并施加相关影响的一个重要方面。
不符合
(non—conformance)
不符合是任何与工作标准、惯例、程序、方法、法规、管理体系绩效等的偏离,其结果能够直接或间接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的组合(标准条款3.9)。
组织依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其作业标准、惯例、程序、规章、管理体系绩效等构成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内容。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与上述内容的偏差,由此可能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导致事故,从而这种偏差构成了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不一致,即不符合。
目标
(objectives)
目标是组织在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方面所要达到的目的(标准条款3.10)。
要取得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具体还要通过目标表达。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作为组织所要实现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在内容上是可分解的,这样会使得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更加明确。
②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在内部机构上是可分解的,这样会使内部各个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
③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应尽可能地量化,以便于检查和评价其完成情况。
职业健康安全
职业健康安全是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员工、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标准条款3.11)。
换句话说,职业健康安全是指防止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发生职业性伤害和健康危害,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职业安全包括工作过程中防止机械伤害、触电伤亡、急性中毒、车辆伤害、坠落、坍塌、爆炸、火灾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职业健康是指工作中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引发职业相关疾病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防范,即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及人机工效等方面危害的防范。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总的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便于组织对其业务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管理。它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策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标准条款3.12)。
管理体系强调系统化的管理方法,它将具有特定功能、相互间存在有机联系的要素组成一个整体,并通过这些要素有序化的控制、调节和管理,来实现有效管理的目的。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为进行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而建立并运行,它是组织全部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所包含的管理要素及运行模式,是人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经验的总结,也反映了现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建立并实施一个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往往是不可估量的。
组织
(organization)
组织是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标准条款3.1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涉及的组织概念,包含的范围十分广泛,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社团,可以从事第一、第二或第三产业,规模可大可小。组织不一定是法人单位。对于拥有一个以上运行单位的组织,可以把每两个单独的运行单位视为一个组织。
员工代表
(workers’representative)
员工代表是指工会代表,即由工会或其成员指定的或推选的代表;或选举代表,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决议,由员工自由选举出的代表(标准条款3.1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否有效地建立和运行的一个关键,是组织能否确保全体员工对其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积极参与。而员工代表的存在则是体现和实现全体员工能够参与的重要形式和手段。对于绝大多数拥有工会组织的组织来说,员工代表可由其自身或其成员指定或推选;对于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组织,员工代表则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决议,由员工自由选举产生。
员工的安全健康代表
员工安全代表是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选举或指定的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问题上代表员工利益的人(标准条款3.15)。
员工的安全健康代表是员工代表的一种重要形式,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员工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问题上的利益能够通过他的存在或活动得以保证。
绩效
(performance)
绩效是基于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与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控制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可测量结果(标准条款3.16)。
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结果,是组织通过建立和实施一个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控制自身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所取得的实际成效。
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是可以测量和评价的。绩效测量包括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和结果的测量。
主动测量
(active monitoring)
主动测量是根据确定的标准检查危害和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以及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进行的活动(标准条款3.17)。
主动测量是在各类事故和体系失效发生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积极性测量,目的是检查所确定危害和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以及体系运行的效果,从而服务于对体系目标实现情况的监测,并提供改善危害辨识、风险控制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需的决策依据。
被动测量
(reactive monitoring)
被动测量是对危害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不足,如伤亡、疾病和事件等进行检查、识别的过程(标准条款3.18)。
被动测量是在各类事故和体系失效发生之后所进行的一系列反应性测量,目的是检查和识别出危害和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以及体系运行中的缺陷,并与主动测量共同达到对目标实现情况的监测。
风险
(risk)
风险是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标准条款3.19)。
风险一般是潜在的伤害,可能致伤、致命、中毒、设备或财产等损害。风险具有两个特性,即可能性和严重性,如果其中一个不存在,则可认为这种风险不存在。风险性可按其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因而对系统的风险性应进行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
(risk assessment)
风险评价是评价风险大小以及确定风险是否在可容许的全过程(标准条款3.20)。
评价风险程度需研究分析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可能性与事故后果的严重度。通常我们可将风险评价划分为两个部分,事故易发性评价和事故后果严重度评价。事故易发性评价是在建立事故易发性评价指标的基础上,采用合理数学方法进行处理,最后得出一个综合指标来实现。事故后果严重度评价要通过工程学的方法分析获得。
确定风险是否可承受、接受,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结合组织具体情况确定标准或界限值,但通常这个标准或界限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安全
(safety)
安全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标准条款3.21)。
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于一个组织,经过风险评价,确定了不可接受的风险,那么它就要采取措施将不可接受风险降低至可允许的程度,使得人们避免遭受到不可接受风险的伤害。随着组织可允许风险的标准提高,安全的相对程度也在提高。
可容许风险
(tolerable risk)
可容许风险是根据组织的法律义务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已降至组织可接受程度的风险(标准条款3.22)。
对于一个组织,它要承担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义务,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是保障劳动者免遭职业伤害的最基本要求。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包括了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承诺,也包含了不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承诺。因而,对于组织的可允许风险,应是以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为最低要求,不断提高安全程度至可接受风险界限值,使其风险降到可接受程度。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18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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