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PF,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Canadian Investor Protection Fund, CIPF)成立于1969年,是一个非盈利性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组织。受到保护的投资者是CIPF成员的客户。由于加拿大的金融市场发展较为
健全,CIPF的成员不仅有
证券经纪商,也包括期货经纪商。
加拿大
投资者保护基金(Canadian Investor Protection Fund, CIPF)成立于1969年,是一个非盈利性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组织。受到保护的投资者是CIPF成员的客户。由于加拿大的金融市场发展较为健全,CIPF的成员不仅有
证券经纪商,也包括期货经纪商。所有加拿大投资经销商联盟(Investment Dealer Association)和CIPF的赞助商蒙特利尔证券交易所(Bourse de Montreal)的成员都是CIPF的成员,现有近300个成员。这些成员向CIPF缴纳会费,其所有客户同时获得破产保护。该基金自成立以来资金不断增加,截至2004年底,基金总额已经达到近3亿美元。由于蒙特利尔证交所、加拿大证券委员会和CIPF对各个会员有严格的监管,因而破产的券商迄今为止只有17家,他们的客户已经获得了3.7亿美元来自CIPF的赔偿。
(一)必须是CIPF成员的客户,在CIPF成员处拥有价证券、商品实物或远期合同,用于商业交易;(二)必须在CIPF成员开户,符合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可以是个人、公司、合伙企业、企业社团、信托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法律代表形式;(三)符合规定的海外客户也在赔偿范围。
(一)CIPF赞助商的成员及所有的注册交易商,例如券商、共同基金交易商、有限市场交易商、期货佣金商及所有在加拿大和外国注册的海外券商;(二)与CIPF赞助商的成员有关联交易却未加披露的客户;(三)清算公司;(四)任何拥有CIPF破产成员任何一类证券达到或超过5%的客户,或者是该成员的贷款人;(五)破产成员的普通合伙人或董事;(六)破产成员的有限合伙人,拥有净资产或净利润达到或超过5%的;(七)对破产成员能够通过管理政策施加控制性影响的;(八)导致成员破产或对其破产有实质性影响的;(九)在破产成员处没有相关交易、不是其客户的;(十)监管委员会不认可的成员的海外客户,包括那些在加拿大没有业务的海外交易商(加拿大
证券管理机构允许的交易商除外)。
(一)损失不是因为CIPF成员的破产造成的,例如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或投资者的投资不当等造成的损失;(二)对CIPF成员提供的融资性借贷或融资性购买/赎回交易造成的损失;(三)在180天内未向CIPF或破产成员管理人提出的损失;(四)破产成员实际并不持有的证券或保险基金,如直接以客户名义在公共基金进行登记的,因而在破产成员处没有相关记录的。
(一)最大赔偿额:CIPF对普通客户帐户和所有独立帐户(如退休计划基金等)总和的赔偿上限为1百万美元。(二)对客户损失的判定:1、损失判定依据的时间为CIPF成员的破产日,从第二天CIPF开始接受客户的赔付申请;2、帐户损失的最大赔付额是依据CIPF成员破产后仍剩余的该客户的有价证券数量,加上该成员破产资产清算按比例补偿给该客户金额,减去该客户在该成员处拥有的所有帐户总额;3、CIPF给予赔偿是以“损失判定日”当天价值计算,之后的市场价格波动不予考虑。如果有价证券无法交付,则以同等价值的现金赔偿;4、CIPF的赔偿将因该客户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而相应减少。